与QMS、EMS、OHSMS
XX建设有限公司管理文件
QG/SBC SG 240-XXXX/A 签发人:XXX
工程劳务管理规定
1 目的和范围
1.1 为规范和推进建设公司工程劳务分包活动,完善劳务分包制度,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督促劳务企业实现劳务队长的职业化、规范化,有效遏制包工头借照挂靠承揽工程的违规行为,建立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企业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有效监管在公司区域内从事工程劳务分包活动。
1.2 适用于建设公司所有建筑(安装)工程、检修工程、钢结构制作工程劳务分包单位的综合管理。 2 定义
2.1 劳务分包是指分(子)公司及公司项目部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承包方)完成的活动。
2.2 劳务队长是指承建建设公司劳务分包工程并受劳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负责劳务作业项目施工全过程组织和管理的代理人。
2.3 劳务作业是指砌筑、抹灰、钢筋、混凝土、木工、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石制作、油漆、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3 管理职责 3.1 安全工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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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建设公司工程劳务分包的综合管理。 3.2 分(子)公司
负责本公司拟使用劳务企业的推荐、选择和使用过程的管理及考核。 3.3 公司项目部
负责项目部拟使用劳务企业的推荐、选择和使用过程的管理及考核。 4 劳务分包合规性管理
4.1 在建设公司范围内从事工程劳务分包活动的劳务承包方,应当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证书。
4.2 凡承接劳务分包作业项目时,劳务承包方均需配备劳务队长一职。
4.3 分(子)公司、公司项目部分包工程时应当审查劳务承包方的主体资格条件并填报《劳务分包资质审核表》及《劳务分包准入证》,劳务承包方承接分包工程时应当提供资质证书、负责该项目劳务队长的岗位证书(对照7.1.1条款)。
4.4 分(子)公司、公司项目部和劳务承包方可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因工程项目需要选择劳务承包方时应在建设公司合格劳务承包方目录中选择。根据工程所在地的资源情况及项目紧急(特殊)情况,在追求项目效益最大化原则上,允许使用名录外有资质、有生产能力的劳务分包队伍,但必须上报相关资料到公司安全工程部审查备案。
4.5 劳务承包方应当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劳务作业,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或转包。
4.6 分(子)公司、公司项目部可采取将辅助材料、辅助机械等和人工费捆绑的综合计价分包模式,禁止分(子)公司、公司项目部采取单纯提取管理费变相双包的行为,特殊分包计价模式,在分析利弊后必须报建设公司审批后方可执行。
4.7 分(子)公司、公司项目部和劳务承包方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采购的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凡是构成工程实体且直接影响工程结构质量的钢材、混凝土、墙体材料等主要材料,由分(子)公司、项目部按公司物资相关规定执行;主要材料以外的辅助或周转建筑材料可由劳务承包方采购和管理。
4.8 分(子)公司、公司项目部和劳务承包方施工机械租赁或提供的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属于中型以上的施工机械及部分直接影响施工进度的重型机械由分(子)公司、项目部按《机械设备租赁及运行管理规定》执行;小型机具和工具可由劳务承包方提
供和管理。
4.9 不构成工程实体,但直接影响安全生产的脚手架工程、模板支撑系统等施工措施项目,如由劳务承包方实施,则必须编制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施工方案(或作业设计),并上报分(子)公司、项目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4.10 施工现场内的临建、临水、临电等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环境的文明施工措施项目,由分(子)公司、项目部提供和管理。
4.11 分(子)公司、项目部与劳务承包方应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方可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a) 合同双方企业名称及劳务队长姓名、岗位证书编号;
b) 劳务分包工程名称、地点、分包范围、作业内容、劳务工种和劳务人员数量、开竣工日期;
c) 劳务分包款、计价方式和标准及支付方式; d) 建筑材料、施工设备的采购供给和管理方式; e) 劳务人员工资支付及支付保证方式;
f) 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责任、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4.12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加盖双方企业法人公章,合同双方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已签定的原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4.13 分(子)公司、项目部应当在订立或变更劳务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安全工程部及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劳务分包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公司安全工程部及合同管理部门不予备案。
4.14 分(子)公司、项目部与劳务企业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中劳务分包价格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指导价格,原则上计量不得超过业主确认的工程量。 4.15 分(子)公司、项目部必须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及支付方式向劳务承包方足额支付劳务分包款。分(子)公司、公司项目部不得与劳务队长个人直接进行支付与结算。 5 劳务分包作业管理
5.1 分(子)公司、项目部应履行以下职责:
a) 严格履行劳务分包合同,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支付劳务分包款,严禁直接向劳务队长支付劳务分包款,对发包工程产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b) 检查劳务承包方按月支付劳务人员工资情况。对劳务承包人未执行劳动合同规定,拖欠、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分(子)公司、公司项目部可以对劳务承包方所使用的劳务人员采取直接支付工资的措施,所支付的工资在劳务分包款中加倍扣除;
c) 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进行质量、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知识的交底和培训,针对性地将相关工种作业中的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及其管理方案的要求进行交底;
d) 对劳务承包方的履约及综合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指导、监督,有权清退不履行劳务分包合同、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劳务承包方。
e) 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在合同中须明确要求劳务承包方缴纳劳务人员工资保证金,保证金一般为劳务分包合同暂定额的3%,且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不大于3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在劳务分包工程完成(工程结算结束)或确定不承担劳务分包任务后予以退还。
5.2 劳务承包方应履行以下职责:
a) 认真履行劳务分包合同,组织劳务人员完成约定的工程内容;
b) 严格执行劳务人员工资的月支付季结算制度,禁止将劳务人员工资挪作他用; c) 劳务作业项目现场实行劳务队长负责制,负责承包项目的生产安排、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工作,接受分(子)公司、公司项目部的管理;
d) 负责建立劳务作业项目施工管理日志制度,记录每日施工现场人员和工作内容情况;
e) 认真履行劳动保护责任,为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负责劳务人员入场前的安全施工教育,保持正常的施工秩序;
f) 负责建立完整的施工现场档案资料。 5.3 劳务分包施工现场应包括以下档案资料:
a) 劳务企业资质证书、劳务队长岗位证书和劳务人员岗位技能证书; b) 经过备案的劳务分包合同; c) 劳务作业项目现场管理日志;
d) 施工现场劳务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和安全培训记录; e) 劳务人员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流水单。
6 劳务分包用工管理
6.1 劳务承包方应依法建立和完善用工制度,并加强对劳务人员权益的维护。 6.2 对所招用的劳务人员10日内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 6.3 按照有关规定为劳务人员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
6.4 建立劳务人员工资专用预储账户,为劳务人员办理个人工资卡。
6.5 严格执行月支付季结算制度,每月通过工资卡直接支付给劳务人员工资。 6.6 劳务人员出勤记录每周由劳务队长、班组长和劳务人员本人三方签字确认并上报所属劳务企业备案,并依此作为每月支付工资的依据。为了切实维护劳务作业人员的切身利益,规避劳务用工风险,劳务承包方在领取本月工程款时,必须提供上月经劳务人员本人签字的工资发放单,否则,劳务发包方有权拒绝支付本月工程款。 6.7 劳务承包方现场作业人员中的特殊、关键岗位和主要技术工种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6.8 劳务承包方应按照规定组织劳务队长、主要技术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培训。 7 劳务队长管理 7.1 劳务队长任职资格
7.1.1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初级以上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并经劳务分包企业培训合格后的劳务队长方可从事劳务作业的组织和管理活动。
7.1.2 一名劳务队长只能受聘于一家劳务企业,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劳务企业任职。 7.1.3 一名劳务队长不得同时承担两个异地劳务分包合同作业的项目管理工作。在同一施工现场,不得同时承担三个以上的劳务分包合同作业的项目管理工作。 7.1.4 劳务企业负责本企业劳务队长的统一管理工作,要使用于本公司建筑工程的劳务队长需经分(子)公司、公司项目部审核同意报安全工程部批准后方能进入施工现场组织和管理劳务承包方所承接的劳务分包作业任务。 7.2 劳务队长职责
7.2.1 代表建筑劳务企业履行所承担项目劳务分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组织施工。
7.2.2 协助建筑劳务企业与雇用的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工资卡。 7.2.3 负责现场劳务人员每日出工记录、编制月工资报表。
7.2.4 负责对劳务人员进行入场前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教育,组织作业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