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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编码规则
一、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中药流通追溯体系有关代码的编码原则、编码规则和载体,适用于中药流通追溯体系有关代码的编写及管理。
二、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一)企业代码
企业代码是由6位行业分类码、7位企业编码、1位验证码组成。
1.流通节点
为中药材、中药饮片流通交易提供场所及相关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标准中包括中药材产地、中药材经营、中药材专业市场、中药饮片生产、中药饮片经营、中药饮片使用环节等中药材流通环节。
2.种植/养殖户(基地)
从事中药材种植/养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经营企业
实际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交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标准中包括在各个流通节点从事交易活动的生产企业、商户和医院(药店)单位。流通节点企业本身从事交易活动的,具有流通节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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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双重身份,流通节点企业本身从事生产的,具有生产、流通、经营三重身份。
4.中药饮片生产企业
从事中药饮片生产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商品代码
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自动生成,用于区分不同中药材品种的代码。主要作用在于解决计算机系统中规范化输入、统一识别的问题。
中药材商品代码由3位行业分类码、7位企业编码、9位商品编码、1位验证码组成。其中,商品编码(参见附录A 中药材商品编码)按照中药材商品分类进行编码,按照药材来源、药材来源部位、药材名、药材商品规格或者细名共四个分类构成。
1.一级类别:按药材来源属性进行分类
按中药材来源属性进行分类,此类别不满10个,用个位数1,2,3……表示,即编码占1位数字。
植物药:用数字“1”代表;动物药:用数字 “2”代表;矿石类:用数字“3”代表。
2.二级类别:按药材来源部位属性进行分类
按药材来源部位分类,此类别有10或10个以上,用两位数01,02,03……表示,即编码占2位数字。
1)植物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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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及根茎类:编码01;茎木类:编码02;皮类:编码03;叶类04;花类:编码05;果种类:编码06;全草类:编码07;藻,菌,地衣类:编码08;树脂类:编码09;其它类:编码10。
2)动物类
动物药涉及数量少,不以来源部位进行划分,二级类别项下均以动物药代替并编码00表示此类别没有。
3)矿物类
矿物药涉及数量少,不以来源部位进行划分,二级类别项下以均矿物药代替,并编码00表示此类别没有。
3.三级类别:按药材名来源属性进行分类
对二级类别中药材来源部位项所属所有的药材,此类别有1000以上,用四位数0010,0020,0030……码表示,即编码占4位数字。
4.四级类别:按药材商品规格或者细名进行分类
药材商品规格或者细名:对三级类别药材名项下所属商品细名依次编码,此类别有10或10个以上,用两位数01,02,03……表示,即编码占2位数字。
(三)中药饮片产品编码
中药饮片产品编码共20位,它由14位企业代码、5位中药饮片产品种类顺序码、1位验证码组成。
(四)中药材流通过程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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