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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07机场和油料企业安全生事故隐患排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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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和油Ⅰ级隐患Ⅱ级隐患Ⅲ级隐患Ⅳ级隐患自查标准自查标准自查标准自查标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许可证、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资质证照《消防验《消防验收意见书收意见书》》消防验收报告消防验收报告设置安全生产管理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管理机构或配机构或配备专职或机构及人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员管理人员者兼职的安全生产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或文件建立、健安全生产全安全生责任制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覆度盖企业所责任人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要求安全生操安全操作作规程规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安全教育从业人员培训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人员培训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资金保障资金保障制度制度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资金管理资金管理安全生产制度制度资金保障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资金使用情况情况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记录记录安全检查及事故隐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记患排查记录录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和管理记录档案录档案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基础事故管理事故管理记录档案档案记录档案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危险作业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应急预案的备案应急救援应急救援应急救援演练记录演练记录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应急救援物资物资职业病防职业病防治计划及治计划及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或操作规程程危害告知危害告知职业卫生警示标识基础管理生产布局警示标识生产布局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和个人防和个人防护用品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机构和人员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应急救援档案记录特种设备基础管理检验报告保养记录管理制度应急救援档案记录检验报告保养记录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证件人员证件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人员培训警告标志警告标志安全设备安全设备一般设备一般设备航油供应航油供应设施设备设施设备的维护的维护生产设备设施基本要求航油供应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检查等运油车、加(抽)运油车、加(抽)油车辆要油车辆要求求照明设施照明设施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及检验标志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运行状态特种设备现场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及检验标志安全附件及安全保压力管道护装置运行情况场(厂)内专用机动运输车辆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及检验标志禁火区域设醒目的禁火区域设醒目的“禁止烟“禁止烟火”、火火”、火警报警电话等标志警报警电话等标志航油供应作业场所航油供应作业场所的禁止活的禁止活动动防爆、防防爆、防静电、防静电、防雷击设备和采取其雷击设备他防范措施和采取其他防范措施防雷装置跑、冒、滴、漏的跑、冒、滴、漏的油品应当油品应当及时回收及时回收场所环境作业环境工作空间位置厂房布置(通风、厂房布置(通风、采光及厂采光及厂房具体布房具体布置)置)宿舍环境宿舍环境照明灯具要求线路敷设仓库管理防火标志物品码放户外广告户外广告管理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现场管理人员持证上岗上岗从业人员“三违”“三违”行为操作行为行为个人防护个人防护用品佩戴用品佩戴应急照明应会知识应配备器材应急照明应会知识应配备器材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安全出入口入口消防安全消防设施与器材消防设施与器材设施维护设施维护大型活动大型活动应急照明通风配电设备布置安全要求隔离电器配电室内的电缆沟及地面要求配电室内采暖配电室持证上岗(低压证)求

门窗及通风孔的要求金属框架接地漏电保护是否齐全配电箱、用电安全、灵敏可靠、定期柜自检配电箱、柜1米范围内不应有物品遮挡固定用电设备保护接地电源线、电源插头手持电动工具、移动电气设备定期检查电源导线及连接露天防护错书接地、漏电保护装置插座、插头使用要求漏电保护装置临时用电线路敷设安全电压等级使用

安全电压使用现场使用使用使用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存放危险化学品存放安全标志防静电装置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生产布局职业卫生通风净化现场安全危害源隔离公告栏安全标志防静电装置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生产布局通风净化危害源隔离公告栏警示标识作业卫生警示标识作业卫生场和油料企业企业隐患排查标准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照。法》第7条在民用机场内从事航油供应的单位(以下简称航油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民用机场航空燃油供应安全运行规定(AP-191-CA-2008-03)第4条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13条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用。》第13条航油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航油安全管理知识和管理能力。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配置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从事航油供应的所有岗位。民用机场航空燃油供应安全运行规定(AP-191-CA-2008-03)第17条有规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的制度或文件 明确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其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并及时更新。生 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管理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安全生产法》第4条《安全生产法》第5条、第17条、第38条、第49条;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8条航油供应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民航局、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程序、应急预案等。民用机场航空燃油供应安全运行规定(AP-191-CA-2008-03)第5条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新聘用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规定》第6条(第9条)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新聘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总局令》第3号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安全生产法》第19条《安全生产法》第23条《中华人民共和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和使用管理办法》第31条费用。 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企业应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登记建档、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相应的防范、监控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30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5.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8.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二十六条《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16条《安全生产法》第43条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1条《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17号令)第7条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17号令)第19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17号令)第26、27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息准确有效。17号令)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9条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或实施方案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应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的真实情况。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LA”标识。(一)眼睛的保护:工人生产时必须配戴防护眼镜,以避免毛刺、火星等损伤眼睛。加热工应配戴防辐射眼镜。(二)头部的保护:车间处于生产状态时,凡进入车间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三)足部的保护:生产时应穿防护工作鞋。(四)听力的保护:当噪声超过规定限度时,必须使用护耳器(耳塞或耳罩),燥声符合标准(85dB以下)。(五)防护服:工人必须穿好规定的防护服,严禁穿短袖上衣、短裤等不符合安全的衣服上岗工作。(六)呼吸防护: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等防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9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2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0条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3条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应建立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并有演练记录应建立设备档案,应齐全,保管应良好 所抽查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应在有效期内,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应整改所抽查的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有记录抽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应在有效期内应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65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6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第31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 、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安全生产法》第29条。(安全设备包括:,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16条航油供应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对航油供应设施设备及时进行维护,保证持续适用。民用机场航空燃油供应安全运行规定(AP-191-CA-2008-03)第6条航油供应设施设备的采购、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满足安全要求,民用机场航空燃油供应安并经验收合格。 航油供应的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全运行规定(AP-191-CA-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2008-03)第21条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方可投入使用。航油供应单位应当对航油供应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符合《民用航空油料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设施设备不得超负荷或带故障运行。民用机场航空燃油供应安全运行规定(AP-191-CA-2008-03)第22条航油供应单位对航空器的加油作业应当符合《飞机加油安全规范》的要求。 运油车、加(抽)油车的性能、状况应当符民用机场航空燃油供应安合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相关标准的要求。 各种作业车辆在机场全运行规定(AP-191-CA-控制区内运行,应当符合《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2008-03)第24条管理规则》的要求以及机场控制区的有关规定 生产设备必须保证操作点和操作区域有足够的照度,但要避免各种频闪效应和眩光现象。对可移动式设备,其灯光设计按有关专业标准执行。其他设备,照明设计按GB50034执行。压力容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第5.8.1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应有使用登记证》第25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应在检验有效期内》第28条液位计应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液位应显示清楚并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能作业人员正确监视》第27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第27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第27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不应存在介质泄漏现象》第29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设备的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变形及损坏》第29条《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压力管道作业人员应按规定具有有效证件规程——工业管道》第98、102条《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应登记,检验报告应在检验有效期内规程——工业管道》第《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规程——工业管道》第《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规程——工业管道》第《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应及时填写运行记录,规程——工业管道》第9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不应存在介质泄漏现象规程——工业管道》第《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设备的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变形规程——工业管道》第场(厂)内机动车辆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第38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应有使用登记证》第25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和有效牌照》第28条航油供应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民航有关规章,在航油供应场所内和设施上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并在禁火区域设醒目的“禁止烟火”、火警报警电话等标志。消防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维护,保持正常、有效。在航油供应作业场所,禁止以下活动: (一)吸烟、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以及未经批准动火作业。 (二)穿带铁钉的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以及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人员进民用机场航空燃油供应安入生产作业区。 (三)未经批准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全运行规定(AP-191-CA-2008-03)第27条辆进入。 (四)堵塞、占有消防通道和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五)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衣物、地面以及违反规定清洗工具及设备。 (六)在爆炸和火灾危险性场所使用非防爆工具进行作业以及敲打、撞击金属容器和设备等作业行为。 (七)在爆炸和火灾危险性场所内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以及手机、照相机等非防爆电子产品。 (八)违反规定携带、存放、处置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等危险品。航油供应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的要求,在航油供应场所内和设施上设置相应的防爆、防静电、防雷击设备和采取其他防范措施,并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其完好、有效。民用机场航空燃油供应安全运行规定(AP-191-CA-2008-03)第29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19条跑、冒、滴、漏的油品应当及时回收,不得直接冲洗到生产作业单位以外。失效的泡沫液(粉)以及其他含油或有害物质等应当集中处理。民用机场航空燃油供应安全运行规定(AP-191-CA-2008-03)第36条 生产设备上供人员作业的工作位置,应安全可靠。其工作空间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头、臂、手、腿、足有充分的活动余地。危险作业点,应留有足够的退避空间。 生产设备的操作位置高度在离地面20m以上时,宜配置1.厂房建筑方位应能使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相邻两建筑物的间距一般不宜小于二者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 2.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厂房,车间天窗设计应满足卫生要求:阻力系数小,通风量大,便于开启,适应不同季节要求,天窗排气口的面积应略大于进风窗口及进风门的面积之和。热加工厂房应设置天窗挡风板,厂房侧窗下缘距地面不宜高于 1.2m。3.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人员较多的建筑物应避免西晒。厂房侧窗上方宜设置遮阳、遮雨的固定板(棚),避免阳光直射,方便雨天通风 4.产生噪声、振动的厂房设计和设备布局应采取降噪和减振措施。 5.车间办公室宜靠近厂房布置,但不宜与处理危险、有毒物质的场所相邻。应满足采光、照明、通风、隔声等要求。   6.空调厂房及洁净厂房的设计按 GB 50073 等有关现行国家标准执行。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5.7条《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第5.3条《安全生产法》第34条《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38条《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40条《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46条库存物品应当分类 、分垛储存 ,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百平方米 ,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 米, 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第18条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 户 外 广 告 登 记应当持有《户外广告登记证》,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是否进管 理 规行经常性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牢固。定》第5条、第32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中华人民共和安全生产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第44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条《中华人民共和安全生产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要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法》第四十九条应急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企业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位于地下室和楼层内的配电室,应设设备运输通道,并应设有通风和照明设施。1.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宜抬高,高出地面的高度室内不应低于50mm,室外不应低于200mm,其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2.同一配电室内相邻的两段母线,当任一段母线有一级负荷时,相邻的两端母线之间应采取防火措施。3.高压及低压配电设备设在同一室内,且两者有一侧柜有裸露的母线时,两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m。4.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时,屏后的通道应设2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尚应增加出口。由建筑物外引入的配电线路,应在室内分界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隔离电器。配电室内的电缆沟,应采取防水盒排水措施。配电室的地面宜高出本层地面50mm或设置防水门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安全生产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第4.3.6条《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第4.2条《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第7.0.10《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第《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第4.3.5条《安全生产法》第13条在值班人员休息间内宜设给水、排水设施。附近无厕所时宜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在配电室两端。当配电室双层布置时,楼上配电室的出口应至少设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

第4.3.7条: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网罩,其防护等级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3X级。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风孔尚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

(GB 50054-2011) 第4.3.2条和第4.3.7条

在配电室两端。当配电室双层布置时,楼上配电室的出口应至少设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第4.3.7条: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网罩,其防护等级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3X级。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风孔尚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第4.3.2条和第4.3.7条柜、屏、台、箱、盘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必须接地(PE)《配电柜、成套控制柜或接零(PEN)可靠;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与框架的接地端子(屏、台)和动力、照明间应用裸线编织铜线连接,作好标识。配电箱(盘)安装施工工《配电柜、成套控制柜箱盘内开关灵活可靠。带有漏电保护的回路,漏电保护装置(屏、台)和动力、照明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按设计要求。配电箱(盘)安装施工工艺标准》第4.2.7.2条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管理制度,并建立动作记录。安装和运行》第7.1条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必须定期操作实验按钮,检《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查其动作特性是否正常。雷击活动期和用电高峰期应增加实安装和运行》第7.2条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用电安全导则》(GB/T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13869-2008)第6.5条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一)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取防漏电保护接地(二)PE线若明设时,应选用不小于4平方毫米的铜芯线,不GB19517-2004《国家电气得使用铝芯线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第(三)PE线若随穿线管接入设备本体时,应选用不小于2.5平2.2.4条方毫米的铜芯线或不小于4平方毫米的铝芯线(四)PE线不得搭接或串接,接线规范、接触可靠应采用橡皮护套绝缘软线。与电源联接,应采用开关、插头座。严禁用导线直接插入插座,或挂在电源线上使用。工具必须由专职人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并记录Ⅰ类设备使用时,应先确认其金属外壳或构架已可靠接地,或已与插头插座内接地效果良好的保护接地极可靠连接,同时应根据环境条件加装合适的电击保护装置。露天(户外)使用的用电产品应采取适用标准的防雨、防雾和防尘等措施插座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宜装设漏电保护器,禁止使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1. 插拔插头时,应保证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处于非工作状态,同时人体不得触及插头的导电极,并避免对电源线施加外力。 2. 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单独与保护接地线可靠连接,不得在插头(座)内将保护接地极与工作中性线连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第88条《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第6.3条《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第6.20条《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第6.23条《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4.5条《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第6.15-6.16条《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4.5 条线路敷设应符合电气装置设置及安装规范,室内不低于2.5m《电气安全管理规程》第,室外不低于4.5m,道路上方不低于6m。20条(1)我国规定42伏、36伏、24伏、12伏、6伏为安全电压的额定值《安全电压标准》(一)手提式照明使用36伏(二)危险环境携带式电动工具使用36伏(三)金属容器内使用24伏(四)室内灯具离地面低于2.4m,手持照明灯具,一般潮湿作业场所(地下室、潮湿室内、潮湿楼梯、隧道、人防工程以及有高温、导电灰尘《安全电压标准》等)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五)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24V。(六) 在特别潮湿的场所,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导电良好的地面使用手持照明灯具等,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一)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分类,分区、分库存放(二)爆炸物品、自身能形成爆炸的危险品、腐蚀性物品应单独存放(三)相互接触或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品不能同库存放(四)灭火方式不同的物质不得同库存放(五)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设置安全标志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应设置防静电装置应优先采用职业危害小的技术和工艺,积极使用无毒或低毒原(辅)料,以无毒代替有毒、以低毒代替高毒。应优先采用自动化高、噪声低的生产设备,加强密闭,减少职业危害。应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做到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有毒有害物质采取通风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粉尘、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如锯、刨、铣、磨床、砂轮机等生产设备的产尘部位,应设局部排风除尘装置;喷漆作业;焊接作业;除锈或清除旧漆作业;粉末静电容易造成职业危害的工序应隔离设置。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不得住人。劳动者不得在毒物作业区饮水、进食和休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5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6条《安全标志》(GB2894-199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条》第16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0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11条治法》第24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2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11条

G007机场和油料企业安全生事故隐患排查指引

机场和油Ⅰ级隐患Ⅱ级隐患Ⅲ级隐患Ⅳ级隐患自查标准自查标准自查标准自查标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许可证、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资质证照《消防验《消防验收意见书收意见书》》消防验收报告消防验收报告设置安全生产管理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管理机构或配机构或配备专职或机构及人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员管理人员者兼职的安全生产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或文件建立、健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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