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笔记
By Cosmocean
第一编 知识产权法绪论
Chapter 1.知识产权法绪论
Sec1.知识产权的概念:
1.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2.知识产权的特征:⑴“智力成果”不同于“智力活动”;
⑵只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才有可能产生知识产权;
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权的价值来源(创造性)与工商业标记权的价值来源(识别性)
不同;
⑷法律保护的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是有选择的;
Sec2.知识产权的对象:
1. 对象是“知识”本身,专指某些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
2. 客体是基于对对象的控制、利用和支配行为而产生的利益关系(社会关系); 3. 对象是事物,而客体是社会关系;
4. 知识的本质是“形式”(表达形式),创造是“设计形式”(如何表达)的活动;
包含:★关于知识产权无形性与无体性的重要论述★;
5. 构思,是为表现抽象的思想寻找具体形式的过程,是思想的最后阶段;
6. 知识与载体或形式与质料:知识产权中“知识”的价值,并不包含质料的价值,而是纯结构和形式的
利用权的市场价值; 7. “知识”的特征:
⑴“知识”作为形式,具有非实体性,必须依赖于一定的载体为存在条件; ⑵“知识”作为形式,在时间上具有永存性的特点;
⑶“知识”作为形式,受其非物质性决定,在空间上可以无限地再现或复制自己;
Sec3.知识产权的分类、性质以及与其他民事财产权利的区别:
1. 两种分类方法:著作权和工业财产权;创造性智力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 2. 知识产权的性质:民事权利、私权;
3. 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财产权利(物权、债权)的区别;★特别是与物权★(08’论述),如下:
⑴权利对象(标的)不同;
⑵知识产权的独占性、专有性、排他性弱于物权; ⑶物权往往可能事实占有,知识产权只能依法实现; ⑷二者冲突时,物权优先; ⑸期限不同;
⑹价值上质和量的规定性不同;
Sec4.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整体与部分,非普通法与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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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5.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历史与现状:
1. 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创造是人类产生、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原动力;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制度文明的
典范,激发创造力、促进社会进步的加速器;科技、法律、市场经济不是万能的;
知识产权制度给中国的启示:生产力的发展归根结底是劳动者的解放,是人的解放;利用制度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是实现中国和平崛起的唯一正确选择;法律是人类从事物质文化生活的教科书;提供更多接受外来文化的机遇,创造与外部平等交流的条件;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的桥梁、纽带;
2. 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与现状;如何理解知识产权制度中创造者、投资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
第二编 著作权法
Chapter 2.著作权法概述
Sec1.著作权和著作权法
1. 著作权: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本书包括著作邻接权;
与工业产权之比较:作用、领域不同;独占、排他不同;是否自动产生(需要登记与否);
2. 著作权法:调整因著作权的产生、控制、利用和支配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产法、
单行民事法、民事普通法、基本法;
Sec2.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1. 孕育:特许出版权时期(非起源):出版商有丰厚的利润及盗版的威胁,使其谋求垄断的复制、发行权; 2. 著作财产权时期(诞生):1709《安妮女王法》,成为财产权,由公权转为私权,“版权”时期; 3. 作者权时期:引入人权观念,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反映,作者为著作权主体,人身权和财产权; 4. 国际条约作用下的著作权制度走向:1886《伯尔尼公约》(1971巴黎文本);1952《世界版权公约》;
1993《TRIPs协议》;
SEC3.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
宋代印刷出版业的兴起→1910《大清著作权律》→新中国初期“稿酬”→1990《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修订;
Chapter 3.著作权的对象
Sec1.作品的概念
1. 作品:在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思想、情感的智力成果(表
达形式);特征如下:
2. 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非思想、情感本身;
3. 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不同于创造性、排除技艺性与机械性); 4. 该表现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的范畴;
Sec2.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文字作品(包括计算机软件);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实用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等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示意图、地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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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3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 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3. 欠缺作品实质要件的对象;
Chapter 4.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
Sec1. ★著作人身(人格)权★(与民法中人格权的关系08’简答):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还有★追续权★07’名词解释);
Sec2.著作财产权☆:著作权人基于对作品的利用给他带来的财产收益权,包括复制权(临摹属于复制)、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07’、08’名词解释)、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注释权与整理权;
Sec3.著作权的取得 实质条件、形式条件 自动取得、注册登记 我国采自动保护;
Sec4.著作权的期间
我国《著作权法》:公民(自然人)作品,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终生及死后50年(合作作品,以最后死亡者起算);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作品、职务作品、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发表后50年;创作完成50年后未发表不受保护;
Chapter 5.著作权的主体
Sec1.作者
以署名为准认定作者;
Sec2.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著作权属于作者;(区分著作权人和作者)
Sec3.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条件:共同创作的意思表示;始终遵循合作意图、达到整体和谐;作品文学艺术形式达到法定标准;
Sec4.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职务作品特征:作者与所在工作机构有劳动关系;作品属于作者职责范畴;对作品使用限于单位正常业务范围内;
归属有三种情况:作者有著作权;仅有署名权和要求奖励;有劳动报酬请求权;
Sec5.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三种情况:汇编有著作权的作品;汇编无著作权的作品;汇编非作品;
Sec6.定作作品的著作权;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属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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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7.视听作品的著作权
本作品的作者包括: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
法律规定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属于制片人;
Sec8.外国人作品在中国的著作权 许多规定优于国人;
Chapter 6.邻接权
Sec1.邻接权(neighboring rights)的概念(参见《知识产权法关键词》李琛 P136)
作品的传播者对其传播行为的成果所享有的支配权,外延主要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品制作
者权、广播组织对其节目的支配权; Sec2.表演者权
1. 表演者和著作权人:无论是表演未发表还是已发表作品,用于营业或非营业性演出,均应取得著作权
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表演演绎作品,还需要取得双重许可; 2. 表演者的主要权利:
⑴人身权利:①表明表演者身份(注意与肖像权区别); ②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⑵财产权利:①(许可他人)现场直播,公开传送,获取报酬; ②录音录像,获取报酬;
③(表演者)复制发行录音录像; ④信息网络传播,获取报酬; ⑤★机械表演权★、出租权 财产权利保护期限:表演发生后50年
Sec3. 录音(录像)制品作者的权利 1. 录音制品制作者和著作权人
录音制品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应当取得著
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另外,就音乐作品,只要有合法录制的录音作品,他人就可以“法定许可”方式使用;
2. 录音制品制作者和表演者:双方选择,订立合同; 3. 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⑴自己复制或许可(禁止)他人复制其录音制品的权利(包括全部复制、部分复制、直接复制、间接复制);
⑵自己或许可他人向公众发行录音制品复制品的权利; ⑶信息网络传播权; ⑷机械表演权; ⑸出租权;
权利保护期:录音作品首次制作完成后50年;
Sec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⑴播放他人未发表作品,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⑵播放他人已发表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⑶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取得制片者或录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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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⑷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⑸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有控制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转播,也不得擅自录
制或复制录制品,期限为50年;
Sec5.出版者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的特色。需以《合同法》为准则,订立图书出版合同。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的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进行修改和删节(由作者授权,包括文字技术和内容的修改);
Chapter 7.著作权的利用和转移
Sec1.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1. 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概念: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在一定时期和一定地域范围内商业性
使用其作品的行为(最常见是著作权许可证贸易,内容主要是复制权和翻译权的许可授权。另外,报社、杂志社刊登作品除外);
特点:⑴被许可人获得约定期间和范围内的使用权,著作权仍全属著作权人; ⑵被许可人使用不得超出约定范围(包括使用方式和权利移转); ⑶被许可人在被侵权时,可以自己名义起诉侵权人; ⑷本合同还需保障演绎作品原始著作权人权利; 2.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主要条款:
⑴许可使用权利种类(使用作品方式); ⑵专有或非专有,未明确则推定非专有; ⑶地域范围、期间;
⑷付酬标准、办法(☆版税☆); ⑸违约责任;
⑹其他:如纠纷解决等; 3.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普通条款:
两类:一类是法定合同必须履行的内容;
另一类是双方在合同成立后约定的其他条款;
Sec2.著作权的转让
1. 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作为一项财产权(须列举各项权能),其中任何一项或几项权能或是全部著作财
产权,从一个民事主体合法地转移到另一个民事主体支配下的行为; 2. 著作权转让的特点:
⑴产生新的权利人; ⑵非物权转让; ⑶发生权利主体变更; ⑷转让内容多样;
⑸原著作权人相应人身权视为用尽; ⑹书面转让合同;
⑺转让权利、范围以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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