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工程計劃變更時應即更正或取消原請購案件。
(四)滯料處理方式
滯料之處理工作,最主要的是要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防止其發生或減少 其發生機會。但一般仍會有無法避免而發生之滯料,則對於已發生之滯料, 應掌握其發生對點,立即檢討適當處理方式,以提高材料利用價值減少損失 或占有倉庫空間。一般常用之處理方式如下: 1.轉用:
(1) 代用:對於相近規格之材料於請購時,洽請購部門設法代用。 (2) 調用:甲部門滯存材料,也許乙部門可以使用,可提供滯存資料給采購部門,遇有不同部門請購時,可以調撥使用。
2.出售:無法轉用之滯料,應將其按材料類別、用途、品質狀況、帳面價值
等資料列出,呈請準予出售。
(1)議價出售:有些滯料因屬特殊用途,而有特定對象使用。因此,可洽該 特定廠商前來看貨后,議訂價格,呈準出售。
例如:人纖業使用之油劑,其用途特殊,要找下游制造次級品之加工廠前來議價出售。
(2)標售:依滯料品質狀況、帳面金額及市場行情擬訂底價后,辦理公開標售。
(3)讓售:擬訂適當折扣后,洽原供應廠商購回轉售。
3.交換:對無法轉用或出售之滯料,可考慮洽原供應廠商換貨,即向其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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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規格材料時,請該廠商(或新廠商)取回滯料而補其差價。
4.拆用:有些滯料無法轉用出售或交換時,於進行報廢前,可檢討其部分部位仍使用時,應予拆卸后,取用可使用部位或零件,以提高滯料利用價值。
5.報廢(或銷毀):對於無法采取以上措施處理之滯料,應簽請準予報廢。報 廢后如不宜外流者應予銷毀。
6.贈送:如出售價值很低廉,可考慮贈送給研究或數學部門試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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