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本项目并取得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给予的 (如运营收益、专营补贴、服务购买费、收费收入等收益回报)等相关权利。
(三)义务界定
1、乙方应尽一切努力,按本协议约定的计划工期节点目标实施本项目建设,确保本项目于 年 月 日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实施项目管理。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竣工验收迟延承担相应的责任。
2、乙方的资本金以及采用银行贷款所获得的融资等建设资金应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专项用于本项目建设。
3、运营期内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项目的运营和维护,确保本项目设施完好并符合法定或约定标准。运营期届满后,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将符合移交标准的本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机构。
4、乙方为本项目之目的而依据本协议签订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文件、融资文件等)应当符合本协议的要求且不得与本协议相抵触。
5、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专营期内乙方不得就本项目进行除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以外任何与本项目无关的活动,不得实施有损本项目资产及权益完整性之行为。
6、乙方应依法承担和缴纳与本项目建设、运营和维护相关的应由乙方承担的税费。
7、乙方应做好本项目建设及运营资料的收集、分类、整理、归档工作,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将运营情况、设施状况等相关资料报送政府相关部门。
8、乙方有义务就由于建设、运营、维护本项目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及责任,对甲方予以赔偿。
9、乙方确保甲方免受本项目专营期内第三方向甲方提起的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索赔、权利请求或诉讼,该等索赔、权利请
- 10 -
求或诉讼由乙方自行处理或应对;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10、乙方应自行承担和履行本协议项下乙方的所有义务或责任,且不受以下影响:
(1)甲方或其他任何有权机构出具任何批准或证书; (2)甲方提出或未能提出任何意见或建议;
(3)在进行任何操作,例如测试、检测或检查时甲方或有权机构的代表在场或不在场。
(四)对项目公司的约定(该款为必备条款,原则上不得删、改) 1、本协议签订后,注册资本须按照项目公司章程约定按时到位。
2、在本协议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或同意,不得对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比关系、董事会、监事会主要成员以及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等事项进行重大变更调整。
3、项目公司应接受甲方、贷款银行及其他有权机构的监督和监管,并应及时将其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和计划、年度经营报告报送甲方及贷款银行备案。
第三章 合作关系
第八条 合作内容 (一)项目范围
项目范围主要包括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其中:
1、本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为: (根据具体项目实际情
况补充。)
2、本项目的主要运营内容: (如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
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本项目的商业运营和维护,并对本项目设施定期进行检
- 11 -
修保养,确保本项目设施的完好的适营状态)。
3、本项目的主要移交内容:运营期届满,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负责将符合移交标准的本项目及其设施等移交给甲方或甲方/ 政府指定的机构。
(二)政府提供的条件
依据本协议的规定,甲方授予乙方在专营期内独家享有如下权利:
1、为本项目融资及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 2、按本协议约定使用本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 3、根据本协议约定取得专营补贴; 4、取得本项目运营期间的经营性收益。
(可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相应调整或补充。)
(三)社会资本主体承担的任务
(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以本协议详
细约定为准。)
(四)回报方式
乙方在本项目中的投资回报包括: 1、取得本项目运营期间的全部运营收益;
2、甲方在专营期内以 (如逐年分期支付专营补贴)的形式作为回报,将本项目专营补贴纳入 政府财政预算管理,在每年的 (城市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中列支,以保证 (代表社会投资者出资的主体全称)在专营期可收回全部投资本金并取得不超过(或不低于) %/年的投资收益,具体见本协议第九章的约定。
(五)项目资产权属
1、在专营期内,本项目资产归乙方所有;在专营期届满时, 乙方按照约定采取相应的退出机制,将该项目的所有权移交给甲
- 12 -
方,项目完全归甲方所有。移交可能产生的任何税费由 (甲方或乙方)承担。
2、专营期内,未经甲方和贷款银行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专营权或项目资产转让、出租、抵押或质押给任何第三方。但在专营期内且必要时,乙方可以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或经甲乙双方及贷款银行另行协商一致,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依法将本项目专营权(包括专营权项下的收益权/应收账款)或项目资产为贷款银行设定质押或抵押,但不得在此等收益权上设定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转让、出租、质押等权利、义务或责任。(该款为必备条款,原则上不得删、改)
(六)土地获取和使用权利
1、本项目土地由 政府以 (出让/划拨)方式提供,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及时取得本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
2、专营期内,乙方应承担取得本项目土地使用证所需的一切税费以及将本项目土地用于本协议约定的经营目的依法所需缴纳的一切税费。
3、专营期内,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合法使用本项目土地,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构筑物、相关设施进行任何抵押、出租、转让或类似处分。但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必要时乙方可以本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构筑物、有关设施等为贷款银行设定抵押担保。(该款为必备条款,原则上不得删、改)
(七)风险分担机制
本协议项下项目风险的承担,按照“风险由最合适的一方来承担”的原则处理。
1、政策、法律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
2、设计、建设、财务、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合作期限
本项目的合作期限即专营期为 年,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
- 13 -
其中建设期 年,自 之日起算;运营期 年,自本项目竣工验收并正式投入运营之日起算。
第十条 排他性约定(该条为必备条款,原则上不得删、改)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项目的专营权在专营期内专属于乙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并经贷款银行同意,专营期内,甲方不得将本项目专营权授予其他社会资本。
第四章 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第十一条 项目总投资 (一)投资规模及其构成
(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补充。) (二)项目投资计划
(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补充。) 第十二条 投资控制责任
(一)本项目合作期限内,如因甲方的指示发生变更导致本项目工作范围发生重大变更,因此额外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可根据本第十二条第(一)款的约定要求甲方给予相应补偿,甲方应及时协调 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融资方案
(一)本项目资金筹措方式主要包括:
1、政府和社会投资者投入资本金合计 万元,约占总投资的 %;
2、银行贷款 万元,约占总投资的 %。 (二)项目公司的资本金比例、出资方式及投入进度: 政府方通过 投入资本金的 %,全部为货币出资,
- 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