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气象管理规定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的管理,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
作规则》,结合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的获取、处理、保存、使用、汇交和移交,
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民用航空气象资料,是指在有关民用航空气象业
务工作中涉及的各种载体形态的资料,包括基本气象资料和专业气象资料。
第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中心、民用航空地区气象中心、机场气象台和机
场气象站(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配备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所需的设施,指定专人负责资料的集中管理。
第五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实施细
则。
第二章 资料的获取和处理
第六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需要,从国务院气象主管
机构所属各级气象台站获取常规气象资料、航危报资料、自动气象站资料、天气雷达资料、数值预报产品资料以及其他的基本气象资料。
第七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职责收集本单位探测的气象资
料,从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民用航空气象传真广播接收系统、航空固定电信网、世界区域预报接收系统和其它有效方式获取其他专业气象资料。
第八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附件一《民航气象服务
机构绘制天气图的要求》,对所获得的常规气象资料进行处理,并填绘纸质的标准天气图。
第九条 具有五年或五年以上24小时或13小时气象观测资料的机场气
象台和机场气象站应当编写《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
具有五年或五年以上不定时观测资料的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应当编写《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
第十条 迁建机场的例行气象观测资料不足五年时,相应机场气象台和
机场气象站应当编写或保留原机场至少最近十年的《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或《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
第十一条 《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的统
计资料应当采用所在机场的《民航地面气象观测簿》和《民航地面气象观测月总簿》、《民航地面气象观测年总簿》的数据。上述数据不足以表明机场气候特征时,可以采用机场自动气象站资料或参考其它气象部门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编写《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
要》所用资料应当自观测起始年份起。
第十三条 《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的气
候资料统计和编写应当按照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航空气象 第7部分:航空气候资料整编》(MH/T )的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编写《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
要》的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应当逐年更新机场气候表。应当每五年续编一次《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或《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
统计资料累计满三十年后,应当每年滚动更新机场气候表,每五年滚动整编一次《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或《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
第十五条
编写《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
要》的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应当通过计算机设备存储、处理和检索机场航空气候资料,指定专人组织编写和校审。
第十六条
各民用航空地区气象中心所在地的机场气象台编写的《民
航机场航空气候志》由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组织验收,其他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编写的《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由本地区的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经验
收合格后,由编写单位刊印。
第三章 资料的保存
第十八条
资料保存的期限分为:永久、长期(30年)、短期(5
年)、暂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四个档次。
第十九条
永久、长期、短期保存的资料,应当登记造册,由资料管
理人员和送交人员共同签名。暂时保存的资料应当由专人在保存期限内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二《民用航空
气象资料的种类和保存》中规定的载体、保存期限保存相应资料,并编制必要的索引。
第二十一条 资料的分类、立卷要遵循其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的联
系,一般按类别进行整理、立卷;保存范围内的资料应当完整、准确、连续、清晰。
第二十二条 需要保密的资料,应当填写密级。资料密级的确定和变
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以磁带、磁盘、光盘、计算机硬盘及数码照片等形式保
存的机读载体资料,其读取设备及程序至少应当保留至资料保存结束期限。
第二十四条 具有永久保存价值和利用频繁的资料应当备份,以保证
资料的安全和方便使用。
第二十五条 资料应当按不同载体,分别存放在专用的固定场所和设
施内。不得擅自带出。
第二十六条 存放资料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应当具有温度和湿度控制、
防火、防水、防有害生物、防尘、防污染、防晒、防磁、防雷、防盗等功能。
第二十七条 对纸质资料,应当根据保存环境的情况定期进行除尘、
除湿、杀虫、修复或复制等技术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机读载体资料,应当备份保存,并根据存放资料载体
的介质使用期限、物理化学属性和软硬件环境,定时进行清洁、倒带、抽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