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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气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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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气象管理规定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的管理,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

作规则》,结合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的获取、处理、保存、使用、汇交和移交,

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民用航空气象资料,是指在有关民用航空气象业

务工作中涉及的各种载体形态的资料,包括基本气象资料和专业气象资料。

第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中心、民用航空地区气象中心、机场气象台和机

场气象站(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配备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所需的设施,指定专人负责资料的集中管理。

第五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实施细

则。

第二章 资料的获取和处理

第六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需要,从国务院气象主管

机构所属各级气象台站获取常规气象资料、航危报资料、自动气象站资料、天气雷达资料、数值预报产品资料以及其他的基本气象资料。

第七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职责收集本单位探测的气象资

料,从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民用航空气象传真广播接收系统、航空固定电信网、世界区域预报接收系统和其它有效方式获取其他专业气象资料。

第八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附件一《民航气象服务

机构绘制天气图的要求》,对所获得的常规气象资料进行处理,并填绘纸质的标准天气图。

第九条 具有五年或五年以上24小时或13小时气象观测资料的机场气

象台和机场气象站应当编写《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

具有五年或五年以上不定时观测资料的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应当编写《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

第十条 迁建机场的例行气象观测资料不足五年时,相应机场气象台和

机场气象站应当编写或保留原机场至少最近十年的《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或《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

第十一条 《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的统

计资料应当采用所在机场的《民航地面气象观测簿》和《民航地面气象观测月总簿》、《民航地面气象观测年总簿》的数据。上述数据不足以表明机场气候特征时,可以采用机场自动气象站资料或参考其它气象部门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编写《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

要》所用资料应当自观测起始年份起。

第十三条 《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的气

候资料统计和编写应当按照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航空气象 第7部分:航空气候资料整编》(MH/T )的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编写《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

要》的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应当逐年更新机场气候表。应当每五年续编一次《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或《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

统计资料累计满三十年后,应当每年滚动更新机场气候表,每五年滚动整编一次《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或《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

第十五条

编写《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

要》的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应当通过计算机设备存储、处理和检索机场航空气候资料,指定专人组织编写和校审。

第十六条

各民用航空地区气象中心所在地的机场气象台编写的《民

航机场航空气候志》由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组织验收,其他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编写的《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由本地区的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经验

收合格后,由编写单位刊印。

第三章 资料的保存

第十八条

资料保存的期限分为:永久、长期(30年)、短期(5

年)、暂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四个档次。

第十九条

永久、长期、短期保存的资料,应当登记造册,由资料管

理人员和送交人员共同签名。暂时保存的资料应当由专人在保存期限内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二《民用航空

气象资料的种类和保存》中规定的载体、保存期限保存相应资料,并编制必要的索引。

第二十一条 资料的分类、立卷要遵循其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的联

系,一般按类别进行整理、立卷;保存范围内的资料应当完整、准确、连续、清晰。

第二十二条 需要保密的资料,应当填写密级。资料密级的确定和变

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以磁带、磁盘、光盘、计算机硬盘及数码照片等形式保

存的机读载体资料,其读取设备及程序至少应当保留至资料保存结束期限。

第二十四条 具有永久保存价值和利用频繁的资料应当备份,以保证

资料的安全和方便使用。

第二十五条 资料应当按不同载体,分别存放在专用的固定场所和设

施内。不得擅自带出。

第二十六条 存放资料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应当具有温度和湿度控制、

防火、防水、防有害生物、防尘、防污染、防晒、防磁、防雷、防盗等功能。

第二十七条 对纸质资料,应当根据保存环境的情况定期进行除尘、

除湿、杀虫、修复或复制等技术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机读载体资料,应当备份保存,并根据存放资料载体

的介质使用期限、物理化学属性和软硬件环境,定时进行清洁、倒带、抽检和

民用航空气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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