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律调整的直接社会对象【论我国社会法的调
整对象】
社会法的发展对于我国法律的完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对于我国社会法的内涵却是仁者见仁,从而导致其其调整范围也就仍然处于动态发展之中。
笔者认为,社会法应该是调整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自然人的基本生活权利保障而产生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社会法的调整对象也就是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自然人的基本生活权利保障关系。弱势群体指在社会地位、财富分配、政治权力行使、法律权利享有方面处于相对不利地位以及发展潜力相对匮乏的人群。按照国际学术界达成的基本共识,所谓弱势群体是指那些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在不利地位的人群。
之所以如是认为,原因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首先,弱势群体的出现和发展导致了社会法的产生和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获得飞快进步,同时,也出现了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从而一定程度上人口流动程度增加,在这个过程中,社会或国家中产生或出现了许多的弱势群体或弱势对象。这些弱势群体或弱势对象仅靠自己的力量往往不易、不愿或不能有效地改变自己所处的生活境况,当代中国民工就是弱势群体的典型代表。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一方面,人类逐渐意识到弱势群体的存在对整个社会和国家存在的直接的或潜在的危害,并希望有相当能力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或提升;另一方面,人类的思想也处于逐步发展的过程中,对人权的尊重和敬畏也促使他们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对这些弱势群体或弱势对象的保护或救济有各种途径,法律途径是最重要的和最有效的途径之一,故形成和发展这方面的法律已是大势所趋,社会法随之产生。
其次,社会法产生的思想基础是社会公平理念。社会法的目的就是协调和平衡平等与效率的关系,以达到社会公平,因此社会公平是社会法的价值取向而且是社会法的首要价值取向。在以个人为本位的社会中,人们都盲目的追求以个人本位为基础的自由竞争,在这个残酷的竞争中,优胜劣汰法则被完全的遵守,作为优胜者必然是少数,但是优胜劣汰的法则却只让那些作为优胜者的少数留了下来,作为绝大多数的劣者却被淘汰了。因此这种以个人本位的社会实际上是极少数人为本位的社会,以精英为本位的社会,经济、政治,甚至整个社会都被这少数的胜利者所控制、左右,绝大多数的失败者成为他们的附庸,失败者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根本就无从谈起。这是对我们一直倡导的平等、自由、民主、人权的背弃,更是对社会发展文明进步的羁绊。社会是出于发展中的社会,虽然道路是曲折的,但是前途是光明的,社会正义的力量在于反动派斗争也必然是这样的,斗争的结果是改正这种一个人为本位的社会,让社会成为以每个人为本位的社会,复每个人作为人的社会主体资格,捍卫每个人作为人的平等自由民主人权。这就必然要对出于弱势地位的人加以保护,否则以每个人为本位的社会将无从谈起,社会法也就适时的产生。
再次,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上的报告指出,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是不能保障公平的实现,这就要求国家出面调整,法率作为国家调整的最重要的手段,也是最有效的手段必然被重视。公平也就成为社会法追求的重要目标,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权利就成为其调整的范围。
第四,社会法理念的基本内容是,关怀个人的生存,寻求在社会的协调运行中使每一个人都得到人道的关怀。在市场竞争的现代社会里,杜会法理念承接 了竟争社会的普后工作其主要内容是关注民生,崇尚社会合作,注重社会协调那么对于社会上的弱势群体的生存,必
然成为其主要考虑和关注的对象。
第五,社会法的核心原则是基本人权、自然正义和社会利益。社会法主张对弱势群体进行倾斜保护,以维持社会起码的公平,对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权利加以保障是对弱势群体基本人权的维护和对自然正义的践行,同时整个社会的公平在另一个角度上其实也为包括强者在内的整个人类社会创造良好的环境,维护了整个社会的利益。 第六,就出现弱势问题的原因来看我们可以发现,自然人的弱势地位的产生不仅是因为个人素质因素导致的,而更多的是个人素质和个人外部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对于像天生残疾人则是自然选择的结果,是人类无法控制的不确定的结果,但是对于像农民工这样的弱势群体则是其个人素质和个人外部环境的导致的结果,社会有义务对弱势承担的外部环境导致的弱势地位给予补偿。因为外部环境带给自然人的不利地位是社会没有履行保护人类权利的结果。
第七,社会法的产生是推行国家福利或者社会国家理论,防止劳资对立与贫富悬殊等各种社会矛盾与弊害,促进社会经济弱者的实质平等的结果。而且社会福利是最高层次的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发展的最高境界,它是社会不断发展的产物。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不可改变的背景下,信息技术革命引导的产业革命在促进经济大力发展的同时,也使社会中出现了大量的弱势群体。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整个群体的利益,将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维护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当代社会的应有之义。社会法的产生就是基于对社会中弱者的基本生活和基本权利的保障的关注。正因为社会中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弱势群体,社会法才有真正的存在基础。
第八.社会连带责任思想。社会连带责任思想是社会法得以产生的理论基础之一,也是社会法得以存在的基础。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财富也在不断增加。我国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社会财富的分配也主要是通过市场调节进行的,市场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它只会把社会财富奖分配给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市场竞争的失败者只能得到少数,赏给那些极少数的市场竞争优胜者,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