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1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和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某单位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评标后确定某承包单位为中标人并于2004年4月1日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招标人于6月12日与中标人订立了书面合同,同时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承诺。请问有何不妥之处?招标投标法的相关依据为?(12分)
参考答案:合同签订不妥,另外要求中标人在投标文件所报范围外另外提供了台式电脑3台及笔记本电脑1台不妥。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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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参考答案:1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和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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