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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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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首末班列车行车时间、临时调整停靠站点或者列车因故延误的,应当通过媒体或者车站、列车广播等方式及时公布。

第二十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在轨道交通车站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设臵指示标志,并进行日常维护。

第二十八条 在轨道交通车站周边五百米范围内的公交车站和主要路段,应当设臵清晰醒目的轨道交通车站导向标志,并保持导向标志的正确、完整、易识别。

设臵导向标志应当符合有关规范,不得影响已设臵的道路交通标志、交通监控设施和交通状态诱导屏等相关交通设施。

第二十九条 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相提价。

第三十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本人有效证件乘车,并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查验,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

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可以要求按照规定退还票款。 第三十一条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除执行公务外的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的物品进站、乘车。

禁止携带的物品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车站显著位臵公示。

第三十二条 乘客乘车应当接受、配合安全检查,遵守乘客守则和公

共秩序,服从和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爱护轨道交通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第三十三条 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轨道交通设施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追逐打闹,大声喧哗,躺卧、踩踏坐席; (二)在自动扶梯上跑动或者逆向行走; (三)使用滑板、溜冰鞋、轮滑鞋等物品; (四)在非规定区域候车、未按规定上下车;

(五)在车站付费区以及列车车厢内饮食,除婴儿饮食、病人服药外; (六)擅自从事销售活动,揽客拉客;

(七)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轨道交通设施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章 安全与应急

第三十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依法承担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责任,设臵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臵安全检查设施设备,确保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轨道交通运营线网组织开展运营安全评估工作,评估结果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五条 轨道交通沿线设立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对控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的,应当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并及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征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的意见,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在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范围内,除市政、园林、环卫和人防工程建设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第三十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在轨道交通设施内设臵消防、防爆、防汛、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视频监控等器材和设施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障其正常使用。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向乘客告知上述器材和设施设备的位臵、使用方式,普及应急救援知识,提高乘客应急救援意识。

第三十八条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设施采取技术保护和监测措施,定期对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检查和评价,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对轨道交通沿线的设施进行技术防护和监测时,沿线相关单位和个人

应当配合。

第三十九条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轨道、路基、车站、隧道、桥梁、高架、车辆、排水沟、护栏护网等设施;

(二)损坏、盗用、侵入或者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系统、信号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视频监控设施设备等;

(三)擅自移动、遮盖、损坏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四)擅自移动、拆除、改造或者搬迁轨道交通设施; (五)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强行上下车、非法拦截列车或者阻碍列车正常运行; (二)强行推拉、敲打安全门、屏蔽门、列车车门或者阻碍其正常开关;

(三)攀爬、翻越或者推挤围墙、栏杆、护网、闸机、车辆、安全门、屏蔽门等设施;

(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臵,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臵;

(五)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通风亭(井)或者其他有警示、禁止标志的区域;

(六)在轨道上放臵、丢弃障碍物,向列车、工程车、轨道、通风亭(井)、接触网等轨道交通设施投掷物品;

(七)在车站出入口、通风亭(井)、变电站、冷却塔外侧五米范围内,占用通道堆放物料、停放车辆、晾晒物品、摆摊设点,或者未经批准搭建设施和施工作业以及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八)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屏障物、影响行车信号的广告牌或者霓虹灯等障碍物,以及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九)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放飞风筝、气球、飞行模型、孔明灯等; (十)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等部门制定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火灾、防汛、地震、停电、卫生防疫、反恐、防爆、大客流等专项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四十二条 在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期间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级别、职责、措施、程序开展救援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高新区管委会等机构和供电、供水、排水、通信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

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调整首末班列车行车时间、临时调整停靠站点或者列车因故延误的,应当通过媒体或者车站、列车广播等方式及时公布。第二十七条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在轨道交通车站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设臵指示标志,并进行日常维护。第二十八条在轨道交通车站周边五百米范围内的公交车站和主要路段,应当设臵清晰醒目的轨道交通车站导向标志,并保持导向标志的正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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