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根据《AA大学研究生奖助方案实施办法(暂行)》有关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校统筹财政拨款和学校资金设立,包括优秀学业奖学金和学年学业奖学金。
第三条 规定学制年限内的已注册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和非在职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不包括港澳台学生、外国留学生),可以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状态的研究生,不得参评研究生学年学业奖学金。
第二章 标准、比例和条件
第四条 优秀学业奖学金由学校统筹国家财政拨款和学校资金设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和非在职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学校根据各院系全日制非定向的博士研究生、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及非在职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的总人数,按博士研究生0.25万元/年、硕士研究生0.2万元/年的生均标准,核拨优秀学业奖学金经费,由院系自行决定评奖比例、等级设置和奖励标准。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除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外)学费的20%作为优秀学业奖学金专项资金,由各院系制订评审办法并负责实施。
第五条 学年学业奖学金由学校统筹国家财政拨款和学校资金设立,用于鼓励2014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非定向的博士研究生、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及非在职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认真完成每一项学业要求。学校根据各院系符合参评条件的研究生人数,按博士研究生0.75万元/年、硕士研究生0.6万元/年的生均标准,核拨学年学业奖学金经费。院系自行决定学年学业奖学金的设奖方式和评选要求,重点考察学生在课程学习、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科研学术等方面的表现。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最高奖项的奖金标准,不得超过同学历层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
第七条 2014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直博生,在资格考试通过前(原则上为两年)参评硕士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从通过资格考试的下一学年起,参评博士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校纪校规; (三)诚实守信,为人正派,遵守公德;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评该学年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无故未注册的; (二)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 (四)违反园区住宿管理条例被书面通报批评的;
第十条 研究生第一学年的优秀学业奖学金,依据研究生的入学考试成绩、思想品德和科研潜力等综合情况进行评定。研究生第二学年及以后学年的优秀学业奖学金,依据研究生上一学年思想品德、公共事务参与、课程成绩和学术成果等综合情况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或冠名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二条 AA大学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领导和统筹全校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协调和监督各培养单位(以下简称“院系”)的评审工作,并审议相关申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