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湾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青龙湾水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持水体生态平 衡,维护公共秩序, 规垂钓活动, 根据《人民国环境保护法》 、《人 民国渔业法》、《省实施 <人民国渔业法 > 办法》、《人民国水污染防 治法》、《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青龙湾水域组织、经营垂钓的组织 机构、企业和直接从事垂钓的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青龙湾水域是指港口湾水库设计库容 水位线以下的水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 丝线、 鱼饵等工具 捕捞鱼类的一种行为。垂钓属捕捞作业行为。垂钓分为经营性垂 钓和散钓、游钓。
第五条 青龙湾野生渔业资源属于国有资源, 青龙湾水域实行 有偿垂钓,对垂钓行为实行限量管理。
第二章 经营性垂钓管理
第六条 经营性垂钓区由青龙湾原生态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以 下简称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综合考虑旅游发展、环境保护、 安全生产及渔业资源保护等因素进行划分,并在明确经营性垂钓 区相应控制指标后对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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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经营性垂钓区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由青龙湾管委 会牵头组织出让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和 《宁国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经营性垂钓项目建设。
(一)项目主体必须是在我市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经营性 垂钓项目按照旅游项目管理。
(二)项目立项、设计、环评、安评、验收等工作按管委会 项目审批有关规定办理。
(三)项目的水上浮动设施应配置水上浮动通道(不低于 1 米宽)连接岸线,以满足应急救援、应急逃生需要。
(四)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关设计经验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编 制和施工设计, 经青龙湾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评审通过后可实施。
(五)项目必须经青龙湾管委会组织渔政、安监、环保、规 划、海事等部门验收合格后可经营。
第九条 经营性垂钓企业职责
(一)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加强管理,负责按照本办法第四 章有关规定管理好本垂钓区垂钓人员的垂钓行为。
(二)企业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需制定安全应急管理等制 度,其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三)企业负责做好本垂钓区的环境保护工作,不得向水体 排放任污水、污物、废弃物,负责及时清收垂钓区垃圾,并外运 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企业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管理和监督,不得拒绝和阻 碍相关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依法履行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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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散钓、游钓管理
第十条 散钓、游钓垂钓区划分 散钓、游钓垂钓区由管委会组织渔政、海事等部门综合考虑 环境保护、人身安全、交通便利、钓友习惯等因素进行划定。散 钓、游钓垂钓区分为常年垂钓区和季节性垂钓区,管委会负责定 期对外发布区域划分情况、季节日期情况,并在相应位置设置标 识标牌。划定垂钓区域以外沿岸为禁钓区,禁止任形式的散钓、 游钓作业。
第十一条 散钓、游钓准入
(一)从事散钓、游钓的垂钓人员,应按照《渔业法》等法 律法规要求,向渔政部门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缴费标准按 照每年每人 300 元(如有调整另行公布) ,同时取得缴费凭证作 为垂钓依据。
(二)拟垂钓的人员,应持有效身份证明和照片等材料,到 渔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办理时,须填写申请表格和签订安全免 责协议,并按照自愿原则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二条 禁在船舶上离岸垂钓,禁在 18 时至次日 6 时垂 钓。 第四章 垂钓行为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垂钓人员应符合能够从事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
未满 16 岁的垂钓人须成年人陪同。
第十四条 禁在采砂、养殖等水上设施上垂钓。
第十五条 实行每杆不超两钩的式垂钓,垂钓人员不得有以 下垂钓行为:
(一)禁使用笼子钩、联体钩、串钩等钓具进行垂钓; (二)禁使用探鱼仪、鱼枪、弓弩等手段钓鱼射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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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禁使用有毒有害饵料进行垂钓; (四)禁使用灯光进行诱钓;
(五)未经渔业养殖企业可,禁止垂钓鲢鳙鱼。
第十六条 垂钓作业中应主动避让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 及禁捕品种,对误捕误钓的,必须及时放回水体。垂钓区域渔业 资源的保护品种、最低可捕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禁捕品种:光倒刺鲃(军鱼) 、鱼长 25cm 以下鲤鱼、鱼长 12cm 以下鲫鱼和鱼长 22cm 以下扁鱼。鱼长是指自吻端至鱼尾 鳍末端的长度
第十七条 垂钓人员通过水路进入垂钓点垂钓必须乘坐有客 运资质的船舶进入垂钓区。
第十八条 垂钓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 禁在恶劣天气垂钓,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不得损坏沿岸树木、 不得向青龙湾水体或沿岸乱扔垃圾、投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过 量投放饵料,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走,集中投放 至指定区域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条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相关部 门及其执法人员的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十一条 举办团体性大型垂钓活动,应提前 15 天向渔政 部门提出申请,经青龙湾管委会批准后可举行,举办单位必须在 批准指定的水域开展相关活动。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 青龙湾水域垂钓管理工作, 由以下部门或机构分 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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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青龙湾垂钓综合管 理,建立部门信息交流机制, 协调各部门开展垂钓联合执法活动。
(二)渔政部门负责青龙湾垂钓行为的日常监管,建立日常 巡查、专项执法检查和季节性禁钓管理制度,对违规的垂钓和经 营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环保部门负责垂钓区域水质状况的监测,依法查处使 用有毒有害物质等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垂钓和经营行为。
(四)海事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营运船舶参与运送垂钓人员 的行为。 (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取缔(依法取缔)无照经营垂钓等 行为,负责钓具、饵料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监管。
(六)公安部门负责查处阻碍执法人员履行公务的行为。
(七)旅游、水务、城管、国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 查处违规的垂钓和经营行为。
(八) 库区乡镇、 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垂钓行为的监督管理, 重点做好垂钓区沿岸垃圾清理、标识标牌维护等工作。积极协助 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违规的垂钓和经营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垂钓凭证的垂钓人员在青龙湾水域垂钓 的,由渔政部门按照《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持垂钓凭证的垂钓人员在垂钓区违规垂钓的
,由
渔政部门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当年在青龙湾水域垂钓资格,并按 照《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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