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文件编制归档规程指南
施工单位在填写控制网设置时,应绘制简图、注明施工坐标系统与测量坐标系统之间的关系、标明各控制点的编号。表中建设类型栏应填写是否新建或改建、扩建。 C1-11工程定位(竣工)测量记录
工程定位、埋地管道和电缆敷设定位,基础放线、多层(高层)建筑物逐层放线、结构构件吊装测量放线、竣工测量项目等,均应做定位测量记录;其中工程定位、埋地管道和电缆敷设定位,竣工测量记录是竣工档案的必备资料。单位工程定位测量记录应在单位工程开工前完成,记录应依据本地区城市规划部门对工程定位的规定、批准手续及批准的总平面设计图进行。
单位工程定位测量记录见表C1-11并按以下在求填写:
1、坐标依据:填写由设计给定的建筑物与周边相邻建(构)长物的位置尺寸关系,或新旧建筑物的角点坐标数值。高程填写依据由设计给定的高程控制水准点表示。
2、使用仪器:应填写仪器名称和计量检测编号及有效日期。
3、定位示意图:图有右上方标注出方向指示标志,一般情况下按上北下南标注。同时标注高程测量依据点BM点或某指定点距待测建筑物的纵横向距离。如采用与相邻建(构)筑物做工程定位时,应标注出待测建筑物与原有建筑物的纵横向距离尺寸,一般均以边线—边线作为定位尺寸。待测建筑物轮廓线以粗实线表示,其他均以细实线表示,待建筑物轮廓线内应标注±0.00=(绝对标高)。待测建筑物应标注两个方向的轴线及尺寸线。
4、“水准点编号与标高”栏“相对”与“绝对”分别填写水准点相对于待测建筑物±0.00的相对高度和水准点绝对标高。“设计标高”栏中“相对”填写±0.00,“绝对”填写待测建筑物绝地标高。“纵横向尺寸表示方法”栏填写“外边—外边线(或轴线—外边线、轴线—轴线)。 C2土建(建筑与结构)工程
C2-1地基和基础工程地基承载力复查记录
1、当验槽中发现地基持力层有可疑现象,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有要求时,要对地基土时行静载荷试验或钎探、触探等允许承载力复查。
2、复查记录表式见C2-1地基承载力复查记录表,对复查中探测的方法、部位、结论以及地基土的处理措施、结果,均填入记录中,各方参加人员签字。其他如探点平面布置图等,可用附件形式附于记录表后。
3、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实施细则》(DB21/1234-2003)(以下简称“细则”)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规定,对支护结构、桩基、试桩、复合地基进行检测时亦用此表,但应按C2-4有关规定及增加相应附件。
C2-2施工材料、预制构件质量证明文件及复试试验报告
(一)单位工程检验批验收规范中规定的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均应具备质量证明文件,在施工前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出厂合格证明书。为方便查找和统计,应按日期顺序填写施工材料、预制构件出厂合格证及进场试验汇总表C2-2-1。
(二)在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装饰装修及建筑屋面等分部工程中按“细则”中的规定要求复验的原材料,除具有出厂合格证外,还应有进场复验报告。
(三)对没有国家、行业的**标准的原材料、新型建筑材料,在使用时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施工用材料,预制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一般为产品合格证,其内容应包括: 1、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牌号; 2、生产时间及有效时间;
3、生产厂名称、厂址、厂印、厂标及生产许可证编号(国家规定必须用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4、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检验单位证、章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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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有力学、化学性能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应规定的技术数据; 6、采用的标准名称的代号。 (五)单位工程的施工技术负责人应组织质量检查员、工长、并会同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对进场的材料外观质量和出厂合格证及时、逐一对照核验,只有外观质量验核合格要求的材料才能见证取样送试。
(六)涉及结构安全和功能检验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等进行进场复试检验时必须见证取样送检。
(七)进行进场材料、半成品、成品等的试、检验复试的检测单位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并已取得监理单位同意的检测单位。 C2-2-2砂和碎(卵)石进场复验报告
(一)普通混凝土及砂桨用砂(表C2-2-2-1)和石(表C2-2-2-2)的出厂合格证或进场试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材质标准的规定,并满足设计对砂、石骨料规格、品种、强度及其他有关技术指标的要求。
(二)出厂合格证或进场试验应按不同品种、产地、批量出具。
(三)对有腐蚀性介质作用及经常处于水位变化区的地下结构或有抗疲劳、耐磨、抗冲击要求的混凝土和砂,应作砂的坚固性检验及集料的碱性检验。
(四)碎石或卵石的坚固性指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坚固性检验: 1、在干燥条件下使用,设计上有抗疲劳、耐磨、抗冲击等要求; 2、在严寒地区室外使用,并经常处于潮湿或干湿交替状态下; 3、混凝土强度等级在C40以上;
4、发现粗骨料有显著缺陷(指风化状态及软弱颗粒过多)。
(五)如发现有颗粒状硫酸盐或硫化杂质的碎石或卵石,应要求进行专门检验,确认能满足混凝土耐久性要求时方可采用。
C2-2-3建筑砖、砌块、瓦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
1、烧结普通砖材质应符合现行材质标准和设计要求。其出厂合格证和进场试验报告见表C2-2-3-1。
2、砖的试验项目一般包括:①尺寸偏差②外观质量③强度等级④抗风化性能(含冻隔)⑤泛霜⑥石灰爆裂等项,辽宁地区为严重风化区,③—⑥项在同一砖厂供料条件下,每年首批进场只作一次进场试验;①—②项由现场自行检查,合格后方可取样送试。
3、进场的普通砖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其内容应符合上述要求。出厂合格证的份数应按不同生产厂家、不同质量等品、不同强度等级提供。
4、建筑用蒸压灰砂砖、粉煤灰砖、煤气结多孔砖均为承重砖,其材质应符合现行材质标准和设计要求。对其出厂合格证和进场试验报告均用表C2-2-3-2并将表名加以调整。
5、空心砖试验报告用表C2-2-3-3。
6、蒸汽加压混凝土砌块试验报告用表C2-2-3-4。 7、外墙陶瓷面砖试(复)验报告见表C2-2-3-5。 8、各种瓦的试验用表C2-2-6。
C2-2-4-1水泥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
(一)水泥的品种、强度等级应根据设计要求选用,当设计无明确要求,应诊据国家、省有关规范、规程以及水泥适用范围,结合施工图具体使用部位和设计混凝土、砂桨强度等级及所处环境条件进行选用。
(二)水泥进场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并应按中同生产厂家、品种、强度等级,出厂批量出具。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进行复查试验,并按其复试结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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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对水泥质量或出具的资料有怀疑时;
2、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或出具的合格证技术指标不全时;
3、当水泥受潮有结硬颗粒或散装标号不明时;
4、用于特殊部位或特殊性能要求的水泥及进口水泥保管期不明时; 5、按:“细则”规定要求复验时。 C2-2-4-2混凝土和砂桨外加剂
(一)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标准规定。
(二)预应力混凝土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氯化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及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中耐久性的规定。
(三)凡在砂桨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四)以上要求应在混凝土、砂桨配合通知单及抗压强度试验报告上注明,以便核查。 C2-2-5钢材、焊接材料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
(一)建筑用钢筋的材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其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外观质量如:直径、肋高、有宽、肋距以及锈蚀、劈裂、弯曲、不圆度、打印标记等,均按符合相应材质标准的规定。
(二)钢筋试验的力学性能应有屈服点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冷弯四项指标,有下列情况时尚应增加相应检验项目:
1、有附加保证条件的结构,如有冲击韧性要求或耐低温冲击韧性要求的应增加耐低温冲击韧性检验项目;
2、有反复弯曲检验项目和抗震设防的框架结构用主筋等。
3、预应力砼用钢丝,应有反复弯曲次数和松弛技术指标;钢绞线应有屈服负荷和整根破坏荷载技术指标。
(三)钢筋进场应有出厂合格证明,出厂合格证明的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按不同厂家、规格、批量、牌号、炉罐号出具,且批量与进场数量相统一。同时施工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应按规定对材料进行外观检查,合格后再进行现场取样。
(四)钢筋进场必须抽取试件做力学性能检验,其试验结果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钢筋还应进行化学分析:
1、发现劈裂、脆断、焊 性能不良的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的; 2、发现有怀凝的技术数据的。
(六)使用进口钢筋,应在全成检验的基础上(包括力学性能、化学成分、焊接性能),经力学性能、化学成分检验和焊接试验并有明确结论,确定其相应于国内各捉钢筋牌号、强度等级之后,方可正式采用,其存档资料亦应具备此范围。
(七)钢筋代换、材料代用等涉及变更设计的内容均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或工程洽商记录。
(八)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的比值不就大于1.3。 (九)焊接材料见C2-2-5-3
C2-2-5-2结构型钢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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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用型钢包括角钢、工字钢、槽钢、扁钢、圆钢、方钢及钢管等,其材质、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的规定。其品种、规格、牌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省的有关规定。
(二)钢材、结构型钢进场应具有该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合格证内应符合本规程及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规定和材质要求,并按不同生产厂家、品种、规格、牌号、强度等级出具。
(三)钢材、结构型钢进场,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1、国外进口钢材; 2、钢材混批;
3、板厚等于或大于40mm且设计有Z向性能要求的厚板;
4、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大跨度钢材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所采用的钢材; 5、设计有复复验要求的钢材; 6、对质量有疑义的钢材。
试验结果合格并与出厂合格证的技术数据基本相符,经施工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验核后,方可用于工程。试验委托单由施工单位现场技术人员填写。当出厂合格证有化学成分检验,且进场试验力学性能合格,可不再作化学成分试验。
(四)由于进场钢材,型钢的技术指标不一,对其材质有怀怀疑或对使用有特殊要求时(如硬度、常温冲击韧性、正火、淬火、断面收缩率等),首次采用的钢种及外观质量不符要求等情况,均应及时按规定再次抽取试样进行试验或补项检验,试验结果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相应材质标准规定。
(五)钢材材料代作必须办理设计变更文件或工程洽商记录。 (六)钢材试验报告可按表示C2-2-5-2,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型钢规格型号要按相关材料标准规定的符号填写,硬度填洛氏或布氏数据,设计无要求可不填。
2、冷弯一栏中的(B)为试样宽度、(a)为钢材厚度(直径)、(d)为弯心直径,(纵)或(横)是指试样受试方向;
3、由于钢种不同,其物理力学性能内容要求亦不同,如优质碳素结构钢没有冷弯要求,而有正火、淬火、回火热处理数据与断面收缩率(ψ)要求。直径小于16mm的圆钢和厚度小于12mm的方钢、扁钢不要求作冲击韧性试验。
(七)钢材、结构型钢有其他特殊性能要求的试验报告,可参照本表自行设计。 C2-2-5-3焊接材料合格证或进场复验报告
(一)焊条、焊丝、焊剂的选用应依据被焊结构母材的钢种、厚度、强度和设计要求而确定。焊接材料出厂合格证的技术数据、牌号必须要满足上述要求的同时,还应符合相应材质标准的要求。
(二)电渣压力焊、埋弧压力焊所采用的焊剂,应依据使用的电流大小,焊件的规格而选定焊条(剂)牌号、并妥善存放,避免受潮变质。
(三)焊条(剂)和粉芯焊丝使用前,必须按出厂质量证明书的规定进行定温、定时烘焙并作出烘焙记录备查。低氢型焊条经过烘焙做好烘焙记录后,应放在保温箱内随用随取。
(四)根据《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4.3.2的规定:重要钢结构采用的焊接材料应进行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五)凡焊接承重结构件所用的焊条(剂)、焊丝,如无出厂合格证时应严禁施焊,必须索取原生产厂家相关质量证明或经试验化验合格后,方可用于焊接。 C2-2-6防水材料产品合格证和进场抽样复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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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于屋面、室内、地下等部位的各类防水材料应具有产品合格证、使用与保管说明书以及进场检验报告。
(二)有关屋面及室内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所用防水材料的质量指标应符合《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附录A的规定。
(三)有关地下工程所用防水材料的质量指标应符合《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附录A规定。
(四)高聚物改性沥青屋面防水卷材试验报告、合成高分子屋面防水卷材试验报告、屋面防水涂料防水试验报告、屋面胎体增强材料试验报告、密封材料试验报告、高聚物改性沥青地下防水卷材试验报告、合成高分子地下防水卷材试验报告、地下防水涂料试验报告、塑料板防水试验报告、高分子止水带试验报告、遇水膨胀橡胶腻子止水条试验报告、卷材胶粘剂材料试验报告均采用表C2-2-6。
C2-2-7隔热、保温材料产品合格证和进场试验报告
(一)在工程上有特殊要求的保温、隔热用材,如使用在屋面、冷库、管道、水箱等部位的保温、隔热材料,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并具有符合相应材质标准规定的出厂合格证或进场试验报告。
(二)材料进场有出厂合格证,不同品种、不同规格、不同批量,应分别出具出厂合格证。施工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应按规定对进场材料进行外观检查,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三)当进场材料不符合规定时必须按照产品出厂检验办法经见证取样试验合格并由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人填写验核意见,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用于工程。
(四)保温、隔热材料试验报告按表示C2-2-6。 C2-2-8预制构件出厂合格证
(一)建筑工程中的构配件,出厂时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具有生产厂和质检人员章戳,并经现场外观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当生产厂采用多次分期供货时,应在临时付货证是签署合格字样,最后一次付出厂合格证。
(二)混凝土构件合格证应按下列事项填写(见表C2-2-8-1):
1、“主筋”栏可选择该构件受力筋的1-2种钢筋的品种与规格填写。对普通混凝土用钢筋的力学性能以屈服强度为主;预应力混凝土用筋,以抗拉强度为主填写。
2、“结构性能”栏可填写该批构件生产周期内结构性能检验的结果质量等级;同时在备录中注明试验编号以便备查,其检验方法依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04-2002)9.3结构性能检验的规定。
(三)钢构件合格证表式见表C2-2-7-2,表中“构件名称”、“规格型号”可按标准图或施工图所示名称、规格、型号填写;对“构件型式简图栏”可用简易线条图表示几何外形;“数量”的计量单位应按件/T、根/T、榀/T或片/T填写;“材料出厂合格证号”栏所注规定内容和“金属焊缝探伤证件编号”等,应按相关材质标准及《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原材料及成品进场和钢结构焊接工程的规定填写。
(四)本构件出厂合格证见表C2-2-8-4。如果材料为人造木材并在室内使用,应附甲醛含量的检验报告。
C2-2-8-3预拌混凝土出厂(交货)合格证
(一)预拌混凝土出厂时应具有符合合同要求的合格证,大型工程可按工程部位出具,中小型工程可按单位工程出具。
(二)表C2-2-8-3“混凝土的标记”应按《预拌混凝土》(GB/T14904-2003)4.3的规定填写;“采用的评定方法”是指己知标准差、未知标准差、非数理统计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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