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
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梧政办发[2015]170号 【发布部门】梧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29 【实施日期】2015.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梧政办发〔2015〕170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梧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2015年修订版)已经市政府2015年第18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9月29日
梧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2015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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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根据《国务院关
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2〕10号)、《广西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新认定标准的通知》(桂农产联办〔2013〕5号)精神,参照2010年农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修改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10〕11号),现将我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修定如下。 一、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 (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界定。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依法注册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同意认定的企业。 (二)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依法经营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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