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施工机械维修单位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机械维修单位的管理,提高维修服务质量,防止和减少施工机械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建设机械行业的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机械是指用于建筑施工的塔式起重机、各类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以及其它用于建筑施工的机械。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建筑施工机械维修单位是专门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维修业务的企业以及机械施工企业和建筑机械租赁企业中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的维修分公司、维修车间。
第四条 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负责建筑施工机械维修单位的日常管理和行业评价。
第五条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建筑施工机械维修企业实行类别管理:
(一)、一类建筑施工机械维修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2、具有键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规范的规章制度;
3、具有满足维修服务和建筑施工机械维修、检测的仪器和设备; 4、维修基地的面积不少于20000m2;
5、具有满足维修服务和建筑施工机械维修要求的专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维修服务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管理人员不少于12人,具有机械、电气类专业技术高级职称的不少于1人,专业技术中级职称的不少于3人;有经过培训合格的机械管理人员。
6、机械维修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并持有岗位合格证书。 (二)、二类建筑施工机械维修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150万元以上;
2、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规范的规章制度;
3、具有满足维修服务和工程机械维修、检测的仪器和设备。 4、维修基地的面积不少于4000m2;
5、具有满足维修服务和建筑施工机械维修要求的专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维修服务人员不少于16人;其中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机械、电气类专业技术中级职称的不少于2人;有经过培训合格的机械管理人员。
6、机械维修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并持有岗位合格证书。 (三)、三类建筑施工机械维修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 具有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2、 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规范的规章制度;
3、 具有满足维修服务和建筑施工机械维修、检测的仪器和设备。 4、 维修基地的面积不少于1500m2;
5、 具有满足维修服务和建筑施工机械维修要求的专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维修服务人员不少于8人以上;其中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机械、电气类专业技术初级职称的不少于2人;有经过培训合格的机械管理人员。
6、 机械维修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并持有岗位合格证书。 第六条 建筑施工机械维修企业各等级经营许可范围: 1、一类建筑施工机械维修企业可承接二类建筑施工机械维修企业的维修品种,以及设备原值150万元以上的建筑施工机械的维修业务;
2、二类建筑施工机械维修企业可承接设备原值150万元以下的建筑施工机械的维修业务;
3、三类建筑施工机械维修企业可承接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