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中小学发展的意见
【法规类别】中等教育
【发文字号】渝教民办[2013]2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12.25 【实施日期】2013.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中小学发展的意见
(渝教民办〔2013〕22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教育局: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健全工作机制,着力促进民办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民办教育规模和质量得到明显提升,为推动重庆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教发〔2012〕1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 》(渝府发〔2012〕62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民办中小学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民办中小学发展的重要意义 1 / 3
民办中小学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之一。积极吸引民间资金投资兴办民办中
小学,努力推动民办中小学持续健康发展,既是全面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激发基础教育改革活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重庆建设西部教育高地和长江上游地区教育中心的必然要求。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加快民办中小学的优质特色发展,不仅可以充分利用市场资源加快教育发展,有效扩大教育资源总量,而且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选择性教育需求。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站在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民办中小学发展的重要意义,把发展民办中小学作为关系教育发展全局的重要工作,全面加强组织领导;要转变思想观念,创新发展方式,充分利用民间资金加快教育发展;要进一步营造加快民办中小学发展的良好环境,建立健全民办中小学管理的体制机制,为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进一步推动民办中小学健康发展。 二、科学制定民办中小学发展规划 (一)明确发展目标
进一步健全完善支持民办中小学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管理机制,推动民办中小学优质特色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样化、多层次的选择性教育需求。 (二)把握基本原则 1.协调发展原则
民办中小学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公办中小学保基本促公平、民办中小学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的不同办学定位,科学统筹公民办教育共同发展。 2.适度发展原则
必须合理规划区域内民办中小学发展,努力实现民办中小学发展与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相适应、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3.分类管理原则 2 / 3
将民办中小学分为捐资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中小学和要
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中小学、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实行分类管理。重点鼓励捐资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和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中小学发展,支持和引导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中小学和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发展。 4.优质发展原则
民办中小学必须突出优质特色的办学定位,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个性化的教育需求。
(三)认真制定规划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紧密结合市委四届三次全会关于五大功能区的战略布局,按照协调发展和适度发展的原则,充分调研本地区经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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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中小学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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