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和安全
生产意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2 适用范围
公司员工、外来人员(包括新聘用的员工、工作调动入职的
员工、实习人员,以及其它外来人员)。
3 管理部门
主管部门:安全管理科。 4 内容
4.1 三级安全教育
4.1.1 新员工(含实习和临时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三
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三级安全教育包括第一级:公司级安全教育,第二级:部门(或科室)级安全教育, 第三级:班组级安全教育。
4.1.2 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安全管理科负责。讲解相关国家安全生产的
法令法规和相关政策,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公司概况、生产特点和安全生产形势,厂区布局,通用安全技术基本知识以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4.1.3 部门(或科室)级安全教育。在新员工分到各部门(或科室)后,由
部门或科的负责人安排进行。教育内容包括本部门(或科室)的规章制度,本部门生产特点、工作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知识。
4.1.4 班组级安全教育。在员工分到各班组后由班组负责人进行安全
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的生产特点,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安全操作规程,所使用机器设备和工具的性能、特点及安全装置、防护设施性能、作用和维护方法、操作的注意事项等,事故案例及其预防,应急处理和措施,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及使用方法等。
4.2 调岗、复工安全教育培训
4.2.1 凡工伤休息五个工作日以上及各种假期三个月以上的操作工,
要进行复工教育。复工教育的内容与三级教育中的第二或第三级教育相同。
4.2.2 转岗(变换工种)必须进行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生产教
育学习,内容与三级教育中的第二或第三级教育相同。
4.3 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4.3.1 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 4.3.2 特殊工种由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质量技术监督
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主管单位或国家指定的其
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培训、考核、发证,(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操作者必须持有效证件方可上岗操作。
4.4 经常性安全教育
4.4.1 班前会上说明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注意事项;
4.4.2 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检查,进行安全装置的维护;
4.4.3 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4.4.4 发生安全事故后召开现场会议,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及其教
训,确认事故责任者,制订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总结发生事故的规律,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
4.4.5 组织安全技术交流,观看展览、张贴宣传画、宣传标语等,经
常提醒员工注意安全。
4.5 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
4.5.1 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施工现场安全教育由项目负责单
位和项目所在部门负 责,安全管理科进行监督。
4.5.2 进入公司参观、学习、检查等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门负
责对其进行入厂安全注意事项教育,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有专人陪同,以保证安全。
4.6 安全培训
4.6.1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安委办主任的安全培训
参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办的有关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
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任职资格证》。(初次安全培训不少于32h,每年再培训不少于12h)
4.6.2 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参加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办的培训班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初次安全培训不少于32h,每年再培训不少于12h)
4.6.3 企业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安全培训
参加企业安技部门和卫生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或参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办的相关培训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4.6.4 企业班组长、车间安全员或生产骨干的安全培训
参加企业安技部门和卫生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或参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办的相关培训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5 本规则由经理室签名确认后,予以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