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理论班讲义
行政法的总体结构: 2 1 4 → 2个人、1件事、4个程序 官管民 ①行政管理 行政主体 相对人 行政行为 民告官 ②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 申请人 行政行为 ③行政诉讼 被 告 原 告 行政行为 ④行政赔偿 义务机关 请求人 行政行为 官 民 事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立法权→立法机关→立法法 国家权 行政权→行政机关→行政法 1.宪法(控权法) 司法权→司法机关→诉讼法 公民权 行政立法权 2.行政 = 公共行政 =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 行政执法权 行政司法权 行政实体法(事前控权) 3.行政法(控权法) 行政程序法(事中控权) 行政诉讼法(事后控权)
行政组织法(行政主体)
总则(一般行政法) 行政行为法(抽象行为、具体行为)
4.行政法 行政监督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分则(部门行政法)
§2.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大唐考资 www.dt600.net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自治法规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 自区 省法规1 省规章1 部委、直属机构 自州 自县 市法规3 市规章3 无法律无行政
种类裁量权 2.合理行政原则 —→ 理性 → 裁量权→ 幅度裁量权 (公平公正、相关因素、比例原则) 程度裁量权
合法 不合法 合理 不合理 不合理 3.程序正当原则:公开、公众参与、回避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 —→
§
4.高效便民原则:效率、便民 5.诚实守信原则:信息真实、信赖保护 6.权责统一原则:效能、责任
第二章 行政组织§1.行政组织法概述
行政机关(对外) 1.行政组织 行政机构(对内) 行政机关 2.行政主体(名+权+责)
↓ 被授权组织(见§4) 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般行政机关(一级政府) 3.行政机关 专门行政机关(工作部门)
派出行政机关(地区行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国务院
┠┈┈┈┈┈┈┈┈┈┈┈┈┈┈┈工作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工作部门
地区行署 → 市(自治州、设区的市)
┠┈┈┈┈┈┈┈┈┈┈┈┈┈┈┈工作部门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工作部门 ┃ 区公所 街道办 乡(镇、民族乡)
居委会 村委会
§2.中央行政机关
国务院,
1.组成部门(27个)。 2.直属机构(16个)。
3.直属特设机构(1个)。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4.部委管理的国家局(22个)。 5.办公机构(1个)。即办公厅。 6.办事机构(4个)。 7.议事协调机构(29个)。 8.直属事业单位(17个)。
§3.地方行政机关
1.地方行政机关 ①普通地方行政机关 ②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 业务指导关系 同级政府领导 2.上下级工作部门关系 上级部门指导 垂直领导关系 →上级部门领导 3.(一级政府的)派出机关
2
③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①内部机构 4.(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 ②被授权组织 §4.被授权组织、被委托组织 1.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大唐考资 www.dt600.net ①任何组织都可以被授权。
②法律、法规、规章的“委托”视为授权。 ③规章以下规范的“授权”视为委托。
④常见的有:事业组织(学校)、企业组织(公用企业、金融企业、全国性公司)、社会团体(律师协会、工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委会、村委会)。
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①任何组织都可以被委托(行政许可权委托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委托事业单位)。 ②行政机关的“授权”视为委托。
③常见的有:治安联防队、税收代扣代缴人。 组织类型 行政机关 被授权组织 被委托组织 1.行政行为的概念
主、权、责 → 行政主体+行政权+法律责任(no行政指导no行政调解no行政仲裁) 2.行政行为的特征 ①执行性 ②裁量性 ③单方性 ④权责统一性
3.行政行为的内容:①增加权利或减少义务②减少权利或增加义务③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4.行政行为的分类①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②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 行政立法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被授权组织 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行为 被委托组织 行政司法行为
内部机构、公务员
§2.抽象行政行为
A.行政法规、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1.抽象行政行为 B.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①国务院 ②规章机关 ③规章以下机关 ④被授权组织
制定机关 → 撤销或改变 2.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上级机关 → 撤销或改变 同级人大 → 撤销no改变
§3.具体行政行为
1.定义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 + 行政司法。(主、权、责)
&事实行为:不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政活动。(主、责)
3
权力来源 宪法、组织法 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机关 权力性质 先天、长期 后天、长期 后天、临时 是否行政主体 是 是 否 第三章 行政行为§1.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准备性行为:程序性、阶段性行为。(主、权) 2.分类
①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②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 ③授益行政行为与负担行政行为 ④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⑤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行政合同) ⑥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⑦外部行政行为与内部行为 4.成立——在法律上存在 主体:行政主体 条件 内容:行政权 程序:送达
5.效力 行政机关 → 撤销或改变 确定力:不可更改力 上级机关 → 撤销或改变
公定力 法院行政庭→ 撤销或改变(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拘束力:行政机关、相对人遵守,其他组织和个人尊重 执行力:强制执行。不停止执行原则 有 效:合法+合理
6. 无 效:重大且明显违法→无公定力→无救济时效限制→有溯及力(赔偿)
可撤销:一般违法或不当→有公定力→有救济时效限制→有溯及力(赔偿) 7.废止
合法行为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①法律②事实③结果)+ 公共利益 → 无溯及力(补偿) 8.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
事实证据 + 法律依据 → 行政决定 ① 事实证据确凿 ②适用法律正确
③符合法定程序(严重) ④没有超越职权 ⑤没有滥用职权
第四章 行政复议§1.行政复议范围
#确立方式:混合式=概括式+列举式 1.概括式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①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事实行为)②合法性、合理性③合法权益 2.列举式 肯定性列举 ①行政处罚; ⑥行政合同; ②行政强制措施; ⑦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③行政许可; ⑧不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的职责; ④行政确认; ⑨行政给付。 ⑤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 ⑩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否定性列举 ①内部行为 ②行政调解 ③行政仲裁 3.部分抽象行政行为——附带审查 可以附带
4 不可以附带 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部门规章除外) ②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地方政府规章除外) ③乡镇政府的规定 ④被授权组织的规定 1.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相对人+相关人)
①行政法规 ②部门规章 ③地方政府规章 ④国务院的规定 §2.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资格转移:①公民死亡→近亲属《行诉解释》;②组织终止→继承权利的组织 2.被申请人(=行政主体) ①独立的一个行政机关 ②共同的几个行政机关
③行政机关被撤销 →继承权力的行政机关 ④被授权组织 ⑤派出机关
⑥派出机构《实施条例》第14条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3.第三人(=其他利害关系人) ①申请人型第三人 ②被申请人型第三人 ③证人型第三人
4.行政复议机关(被申请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1)一般管辖(一级政府和工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 ①一级政府→上一级政府 业务指导 同级政府 ②工作部门 上级部门
垂直领导→上级部门(安全、海关、国税、外汇管理、金融)
(省级以下垂直管理:工商、质监、药监、国土)
行政诉讼
③省级政府、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国务院部门→ 国务院终局裁决 (2)特殊管辖(其他行政主体作为被申请人) ①派出机关 ≈ 一级政府 设立部门
②派出机构 部门所在政府 ③被授权组织 → 行政主管机关
④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 → 共同上级行政机关 ⑤行政机关被撤销 → 继承权力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特殊管辖,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政府有义务转送复议申请。 5.行政复议机构
第五章 行政诉讼§1.受案范围
#确立方式:混合式=概括式+列举式 1.概括式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①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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