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的管
理,确保技防工程质量,保障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根据《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9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技防工程是指: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预防、
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目的,综合运用技术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组成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技防工程包括报警、电视监控、通讯、出入口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系统。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市公安局是本市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
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技防办)是本市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技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参与制定技防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技防
工程管理规范;
2、颁发《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
格证书》)、《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临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临时资格证书》);
3、组织实施对本市一、二级技防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论证和竣
工验收工作;
4、签发一、二级《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开工登记表)(以下简称《开
工表》)、《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竣工登记表》(以下简称《竣工表》)、《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明函》(以下简称《证明函》);
5、办理技防工程从业单位《资格证书》登记内容的变更手续; 6、负责对取得《资格证书》的本市技防工程从业单位实行年度审验
工作;
7、组织技防工程从业单位的设计、施工、维修人员及技防工程使用
单位的相关人员的技防业务安全培训、考核,颁发有关培训证书;
8、对本市已建技防工程开展日常监督管理;
g、对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技防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本市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分、县
局技防办)负责本辖区内技防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协助市局技防办对辖区内一、二级技防工程实施监督管理;负责
对本辖区内三级技防工程的监督管理;
2、签发本辖区内三级技防工程的《开工表》、《竣工表》,负责对申
领《临时资格证书》的技防工程从业单位,以及对一、二级技防工程《开工表》、《竣工表》进行初审;
3、办理技防工程从业单位新增或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从事技
防工程设计、施工和维修内容的手续;
4、对本辖区已建技防工程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5、依法对违反《办法》规定的技防工程从业、使用单位和个人予以
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