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版)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与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目前版本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得决定》第四次修正。

修订信息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得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与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得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与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得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得决定》第四次修正

法律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得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法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与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得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就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与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得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与其她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得疾病。

职业病得分类与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得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与社会监督得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得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与卫生要求得工作环境与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得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得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得意见。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得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得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得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得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得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 国家鼓励与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与保护劳动者健康得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得机理与发生规律得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得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得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与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得建设。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与国务院确定得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得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得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得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得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得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得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十条 国务院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得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与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乡、民族乡、镇得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得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得知识,增强用人单位得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得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与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得能力。

第十二条 有关防治职业病得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与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与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得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与调查分析。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得行为进行检举与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得检举与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得单位与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前 期 预 防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与消除职业病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版)

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与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目前版本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得决定》第四次修正。修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0varf491u23y3j84vsq02xzhu2kzfw009qj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