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房产管理中心
房 产 测 绘
办 事 指 南
目 录
一、房产测绘须知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三、办事流程 四、收费标准
五、办事时限、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房产测绘须知
一、办理房产测绘事项,委托方应进行书面委托。
一、委托方要如实提交相关图纸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
二、我们出具的测绘成果仅作为该项目委托方与受托方约定目的
下使用,不作为其他用途使用。
三、我们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图、表)加盖测绘单位印章
后即为有效,复印件不具法律效力。
四、办理商品房面积预测需要交验以下证件: 1、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红线图); 3、土地使用权证明; 4、相关施工图。
五、办理商品房面积预测需要交验以下证件: 1、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红线图); 3、土地使用权证明; 4、房屋竣工备案资料; 5、相关施工图。
办 事 依 据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国家测绘局 第8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房产测绘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
第四条房产测绘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准确,
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房产测绘的委托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
(一)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 (二)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
(三)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 房产管理中需要的房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
第七条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应当与房产自然状况保持一致。房产自然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实施房产变更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