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烟台市财政局烟台市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7.08.24 【实施日期】2007.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烟台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二00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我市重点生态公益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安全,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鲁财农[2007]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偿基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市级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等支出补偿的资金。 1 / 3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补偿基金的县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对重点公益林管理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四条 凡列入市补偿范围的重点生态公益林,禁止商业性采伐。
第五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由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市林业局主要负责编制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对重点公益林管护任务落实、项目实施和补偿基金使用进行管理、检查和验收等。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分配、拨付补偿基金,对补偿基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县级林业、财政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情况和管护状况,逐步加大对重点公益林管护投入力度,并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四级联动”新机制。
第二章 补偿基金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市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是根据市级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划定的,按照与国家、省重点公益补偿范围集中连片的原则,选择确定部分县市区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显著的河流源头、水库周围、干线公路两侧和山丘薄地的生态公益林区作为补偿范围。
第八条 补偿基金的补偿对象为承担重点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 2 / 3
人。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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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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