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 范例 指导 学习
1、普查表的分类、填报范围及填报主体
工业源普查表分为工业源普查详表(简称详表)和工业源普查简表(简称简表)。重点污染源填报详表,一般污染源填报简表。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表分为污水处理厂普查表、垃圾处理厂(场)普查表、危险废物处置厂普查表和医疗废物处置厂普查表。
普查表填报的责任主体是普查对象,普查员指导普查对象填报。 2、普查表的发放、报送方式
普查表的填报可采取统一培训、统一发表、分别填报的方式,由县(区)普查机构组织召开普查对象负责人、普查表填报人的普查培训会议,进行统一宣讲,发放普查表,并明确要求普查对象在规定的时间,以规定的方式向县(区)普查机构报送。也可采用由普查员入厂上门发放普查表,讲解填表方法,告知收取普查表的时间等方式。两种方法也可结合使用。
3、普查对象、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及普查机构的职责 (1)普查表的填报与审核
普查对象应按规定和要求如实填报普查表格,对所填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与普查相关的基础资料,以备核实普查表填报内容。基础资料主要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排水管网图,主要工艺流程图,主要物料(或排放污染物的前体物)使用量数据,水平衡图,生产报表,煤(油、燃气)、电、水等收费票据,产污、治污设施运行记录,环评、清洁生产报告及各种监测报告单等。
普查对象、各级普查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给定的全国统一的编码填报普查表。县(区)普查机构必须组织专门人员填报普查表行政区划、行业类别和受纳水体等代码,对经市政管网排放的最终受纳水体名称予以核对。
word版本整理分享
范文 范例 指导 学习
普查员对普查表的内容、指标填报是否齐全,以及是否符合《普查表指标解释与填报说明》的规定和要求等进行审核。
普查指导员在普查员审核的基础上,对普查表中数据的合理性和逻辑性进行全面审核。
县(区)普查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辖区内的重点企业填报的普查数据进行会审,地市级普查机构参与指导审核。
(2)现场核查
普查员在发放普查表或入户调查过程中,若发现清查工作中遗漏的污染源,应根据污染源的规模及性质向其发放普查表,并及时报告县(区)普查机构备案;发现普查对象在普查片区内不存在或清查后关闭的企业,应及时报告普查机构。
在普查对象填报普查表过程中,普查员应到企业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技术规定》的要求,根据企业提供的生产经营记录、物料(含水、电及其他能源)消耗记录、原辅材料凭证、污染处理设施运行记录及污染废物排放监测记录等资料,对企业普查表填报的准确性、真实性进行核查。
若发现一般污染源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或放射性废物产生,应及时报告县(区)普查机构,将其改列为重点污染源,并请该普查对象改填普查详表。
普查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重点企业抽样进行现场核查,以验证普查表填报和普查员核查的准确性。
八、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方法
工业源采用实际监测法、产排污系数法及物料衡算法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主要采用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word版本整理分享
范文 范例 指导 学习
(一)实际监测法 1、主要内容
实际监测法是依据实际监测普查对象产生和外排废水、废气(流)量及其污染物浓度,计算出废气、废水排放量及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监测数据包括普查监测数据、历史监测数据和在线监测数据。其中历史监测数据包括环保部门对该企业进行监督性监测数据(简称监督监测数据)、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数据(简称验收监测数据)、企业委托监测数据和企业自测数据。普查监测数据、监督监测数据由当地普查机构提供给普查对象。
2、监测数据
(1)监测数据的认定
各种实际监测法获得的数据必须符合下述规定,才能作为有效数据,用于核算污染物的产生、排放量。
①
普查监测的数据认定
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印发的《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技术规定》及《关于污染源普查重点源监测工作的补充通知》和《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技术规定》及《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有关问题的说明》的规范及要求,监测得到的数据。
②历史监测数据的认定 监督监测数据的认定:近3年内,由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监测得到的数据,并且经实地核查,企业3年内生产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和治污设施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且运行状况良好。废水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4次以上,废气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2次以上;并且任意2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月,
word版本整理分享
范文 范例 指导 学习
任意3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季度。监测项目和监测分析方法符合规范要求。
验收监测数据的认定:近3年内,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对新建项目、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监测得到的数据,并且经实地核查,新建或限期治理项目3年内生产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和治污设施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且运行状况良好。
委托监测数据的认定:近3年内,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受企业委托出具的监测数据,并且经实地核查,企业3年内生产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和治污设施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且运行状况良好。废水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4次以上,废气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2次以上;并且任意2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月,任意3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季度。监测项目和监测分析方法符合规范要求。企业自送样品的委托监测数据不能作为普查数据使用。
企业自测数据的认定:具有当地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认可的环境监测资质,近3年内出具的本企业的监测数据。废水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4次以上,废气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2次以上;并且任意2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月,任意3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季度。监测项目和监测分析方法符合规范要求。企业自测监测数据必须通过当地县(区)级及以上环保监测部门质量审核及认定。
③在线监测数据的认定
在线监测设备的建设、安装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通过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对比验收监测;并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进行质量保证/控制,定期校准、校核;日常管理和数据有效性通过环保部门的检查和比对监测实验的认可。
(2)监测数据优先采用顺序
word版本整理分享
范文 范例 指导 学习
① 普查监测>历史监测>在线监测 ② 历史监测数据优先采用顺序: 监督监测>验收监测>委托监测>企业自测
近3年内的监测数据:首先采用最近一年的数据,如最近一年没有符合要求的监测数据,可逐年后推,最多推至第3年。
(3)产、排污量的计算原则 ①废水污染物产排污量
有累计流量计的可按废水流量加权平均浓度和年累计废水流量计算得出;没有累计流量计的,通过监测的瞬时排放量(均值)和年生产时间进行核算。
②废气污染物产排污量
通过监测的瞬时排放量(均值)和年生产时间进行核算。 (二)产排污系数法
产排污系数法是指根据《产排污系数手册》提供的工业行业产排污系数,核算普查对象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具体要求如下:
1、统一采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印发的《产排污系数手册》,不得采用其他各类产排污系数或经验系数。
2、根据产品、生产过程中产排污的主导生产工艺、技术水平、规模等,选用相对应的产排污系数,结合本企业原、辅材料消耗、生产管理水平、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确定产排污系数的具体取值,依据本企业2007年度的实际产量,核算产、排污量。
3、《产排污系数手册》中没有涉及的行业,可根据企业生产采用的主导工艺、原辅材料,类比采用相近行业的产排污系数进行核算。
(三)物料衡算法
物料衡算法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衡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
word版本整理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