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法字〔2019〕29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工作,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提高规章制度质量和权威性,促进公司战略目标实现,根据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地区分公司及公司其他直属机构的规章制度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制度”是指公司以及本规定授权的公司所属各级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各类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具有长期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不适用标准、其他应用公文和公司各级党群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公司规章制度实行统一管理,授权制定,分级分类负责体制。 第五条 规章制度制定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保证规章制度的合法合规; (二)体现法人意志,维护股东权益,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三)统一制度,层级清晰,监管有力;
(四)严格履行规章制度管理程序,保障规章制度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五)从实际出发,科学设计规章内容,合理确定公司管理机构、管理者和员工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
第六条 公司规章制度效力等级从高到低依次排列的顺序为:股东大会制定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总裁组织制定的具体规章、总部职能部门、专业分公司制定的管理规定和地区分公司制定的规定。
下一等级的规章制度不得与上一等级的规章制度相抵触。
第七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是公司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规章制度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起草公司重要规章制度,审核总部职能部门和专业分公司申报的公司具体规章送审文件,审核会签总部职能部门、专业分公司起草的管理规定草案;
(三)指导地区分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工作,对地区分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备案管理;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规章制度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执行冲突进行协调处理。
地区分公司的法律部门或地区分公司指定的部门负责地区分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章制度的制定
第八条 公司规章制度应按以下权限制定:
公司总部制定法人治理、战略决策、组织构架和职能管理等规章制度; 总部各部门和专业分公司制定履行经营管理职能的具体专业管理规章制度; 地区分公司和公司直属机构制定各类实施性制度和作业制度。
地区分公司因特殊事项需要突破现行效力等级高的规章制度而制定本单位规定的,事前应将有关方案报公司批准。
第九条 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应按照立项、起草、审核、审议与颁布程序进行。
公司章程、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适用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制定具体规章按本章第一节至第四节的规定执行;总部职能部门、专业分公司制定管理规定按本章第五节的规定执行;地区分公司制定规定参照本章规定执行,地区分公司规定颁布后应报公司备案。
规章制度修改、废止程序,一般按制定程序办理。
第一节 立 项
第十条 总部职能部门和专业分公司负责本单位管理事项范围内的公司具体规章的申请立项和起草工作。
总部职能部门和专业分公司应根据其职责、管理实际和发展的需要,在初步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年度公司具体规章制定项目,于每年一季度报送法律事务部。
第十一条 申报具体规章立项时,应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具体规章项目名称及完成时间;
(二)具体规章项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初步方案; (三)与现行相关规章制度的关系。
第十二条 法律事务部根据各单位的申请项目,按照本规定要求组织审查,编制公司具体规章制定年度计划,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具体规章年度计划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提出调整的单位应及时将拟调整的项目和原因书面送交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部将调整结果,通知提出调整的单位。
第二节 起 草
第十四条 起草具体规章应组成由起草单位负责人领导的工作组,对于业务、职责交叉的具体规章,应由相关部门联合起草并明确牵头起草部门。
第十五条 起草具体规章应事先对规章制度制定的必要性、调整范围和对象、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与现有规章制度的关系、部门职责划分和主管部门的确定等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其中对重要制度或有争议的问题,应当形成论证报告。
第十六条 具体规章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一)依据和宗旨; (二)适用范围; (三)管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