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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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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引导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进一步规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最大限度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的作用,根据《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省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吉财预[2014]291号)和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由省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引导资金从2014年起设立,期限五年。

第三条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政策、产业政策和我省的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重点扶持、绩效优先的原则选择确定使用项目,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引导资金扶持的对象:在省境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为中小企

业提供公共服务的服务机构。

第五条引导资金预算实行项目化管理。编制年度引导资金预算时,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的资金不低于引导资金总额的70%,预算执行中下达的部分不高于引导资金总额的30%。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省财政厅在引导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引导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省工信厅建立健全引导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办法;

(二)负责引导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三)组织引导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核批复引导资金预算;

(四)组织开展引导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五)对引导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六)组织引导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收回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省工信厅在引导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申请设立引导资金的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并提出绩效目标;

(二)作为引导资金管理的主体和责任人,配合省财政厅建立健全引导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办法,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资金使用责任主体,完善管理机制;

(三)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年度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做好申报项目的筛选、储备和评审工作;

(四)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拟定年度引导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上报省政府审批;

(五)执行已经批复的引导资金支出预算;

(六)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引导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七)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八)按照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做好引导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支持围

第八条引导资金支持围包括: (一)企业类项目

1、中小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对中小微企业在各经办银行获得的贷款给予贴息。

2、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在建固定资产投

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进一步规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最大限度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的作用,根据《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省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吉财预[2014]291号)和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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