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目标尽责
为力求公司利益最大化,我们提倡不讲借口、想方设法、竭尽全力地发现工作职责之外的问题、承担职责之外的责任、完成工作职责之外的任务; 我们面对问题时会先审视自己;
我们的业务运作基于明确并已取得共识的目标和策略; 我们只做,也只争取做促进集体成绩的工作;
我们每一项工作开展,都要对上一道工序与下一道工序负责。
二、核心价值观——协作
我们深知,成功取决于个体、团队以及其他组织间灵活的协作;
我们理解,与“群体工作”相比,“团队协作”更强调共同的责任、效益和业绩; 我们做出协作承诺,是我们对集体心怀感恩。
我们对共同奋斗目标的不懈追求将我们紧密结合在一起;
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将工作目标告知上下游兄弟部门,并且欢迎他们参与到目标制定过程中; 我们可以说“不”,但是同时我们一定会提出“可以”的变通方案;
面对上下游兄弟部门,我们应多包容理解,勤换位思考,判断工作是否有助于实现公司整体目标; 多主动付出一点,少一些计较,多理解包容一些,少一些埋怨,真诚相待,全力帮扶; 我们相信1+1>2,因为我们懂得资源共享。
三、核心价值观——创新
我们对创新的定义是:一种永不满足的追求,它的本质是突破,它的目标是创造更大价值。 我们极为重视重大的、全新的、有意义的、贴切工作目标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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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要提醒自己善于发现,敢于怀疑,学会变通,超越经验; 我们相信解决问题的方法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我们积极思考,勇于尝试,而不是不加思考的简单执行;
当每天忙于处理反复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停下来想想问题产生的原因,从源头加以杜绝;
如果对公司的相关制度不满,我们要大胆提出自己的想法和建议,使制度变得更为合理、便于执行; 我们不甘于平庸,我们随时愿意接受新的有益的东西; 我们注重速度和灵活性;
我们拥护变革,嘉奖进步、颂扬成果。 中国金融在线员工职业道德准则(试行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企业文化建设,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规范公司总部及下属公司员工的职业道德行为,按照《SOX法案》和建立内控制度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China Finance online Co. , Ltd 及各下属全资或控股公司(以下均称公司)的全部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及临时员工。
第二章爱岗敬业、优质高效
第三条热爱公司,关心企业效益,主动献计献策。服从全局利益,维护企业声誉,爱岗敬业,克己奉公。 第四条提高工作质量,优化办事程序,讲求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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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勤勉敬业,不因个人的事务、日程安排或者其他行为影响职责的正常履行。 第六条 杜绝粗心大意、无故拖延、贻误工作的行为,认真、及时、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章 诚实守信、公平公正
第七条 诚实守信是公司与客户、股东和社会等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企业与员工、员工与员工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所有员工都应该遵守。
第八条 员工对公司负有诚实守信的义务,恪守商业道德,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存在欺骗或任何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九条 应公平对待公司的客户,供应商,竞争对手和公司其他员工。
(一) 快速响应客户需求,提供优质服务,依法保护客户的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尊重客户的自主选择权,依法依规处理与销售相关的佣金、折扣、授信、补贴和回扣等,禁止通过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和方法与客户建立商业关系。
(二) 应公平对待供应商,提供其公平参与招投标的机会。在与供应商进行商业交往时,禁止收受供应商给予的财务或其他利益,尊重供应商公司文化的同时,按照商业礼仪对待供应商及其商业代表。
(三) 与其他运营商精诚合作,互利互惠,禁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取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等规定的行为,特别严禁采取不正手段,人为设置障碍,干扰、阻碍其他运营商正常经营活动。
(四) 员工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商务决策和有损独立判断的有价馈赠。员工在商务活动中可以交换非现金礼节性纪念品,但不能因此影响业务正常往来。严禁为商务目的而以任何手段向政府官员提供、给与或承诺给与金钱和其他有价值的物品。员工代表公司购买商品应遵循公司的采购政策,在业务往来中不允许贿赂、收取回扣或其他诱惑。
(五) 员工之间应互相尊重对方人格尊严、宗教信仰和个人隐私,禁止任何形式的骚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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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胁迫性或敌对性工作环境的行为,应发扬团队合作精神,树立全局意识,共同创造、共同进步,建立和谐的工作环境。
第四章 遵纪守法、约束业外活动
第十条 员工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上市及注册地的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员工从事各种非本职岗位的业外活动,应遵纪守法,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相违背的、可能影响公司及个人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与行为。
第十二条 不得参加带有邪教性质的组织。
第十三条 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所,避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 第十四条 员工参加有助于社会及单位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不妨碍公司权威、不影响工作为前提。
第十五条 除本职工作外,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或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 (二)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三)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第十六条 不得借工作影响力从事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行贿、受贿或有任何非法收入; (二)任何形式利用公司财产谋取个人利益;
(三)与公司竞争者建立或保持间接或直接投资、雇佣等关系; (四)自营、合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构成竞争业务的活动;
(五)以亲属名义从事(一)、(二)、(三)、(四)款规定的投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