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2检验和试验状态分为未检验、已检验合格、已检验不合格和已检验待确定四种状态。9.3.3负责标识的单位应保护好标识,发现标识不清或无标识的情况,应立即处理、补做。9.3.4物资的检验和试验状态9.3.4.1物资采购部负责对其控制物资的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对分包商采购的物资,负责管理该分包商的工程部指导与监督其按本程序规定对物资的检验和试验状态进行标识。9.3.4.2 对物资的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采取挂标签、立标牌、作记录等方法。9.3.5过程的检验和试验状态9.3.5.1未经检验和试验的过程不做标识。9.3.5.2对过程的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均采用记录形式进行。记录中应标明过程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并确保作业人员(包括分包商)清楚过程所处的状态。9.3.5.3过程经初步检验判为不合格、且处于待评审处理时,为已检验待确定状态。此状态由质量员以书面文件为标识通知作业负责人。9.3.6工程最终检验和试验状态工程最终检验和试验状态为政府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最后核定的单位工程评定表中所标识的合格和不合格两种状态。9.3.7物资采购部负责监督检查物资的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的实施情况,质量部负责监督检查过程的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的实施情况。9.追溯9.4.1物资的追溯当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时,可依据问题的工程部位、施工日期、 使用材料,按物资台帐、领料凭证及进货单据对物资进行追溯;也可因为发现物资使用问题对施工过程进行追溯。9.4.2施工过程的追溯可根据出现问题的工程部位、施工日期、作业人员,查阅分部分项工程有关施工记录、质量验评表、施工日志进行追溯。9.分包工程的标识 各工程部应要求起各自管辖的分包商对其物资和施工过程进行标识,并对分包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节 施工过程控制10.1一般过程的控制10.1.1工序控制10.1.1.1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设计图纸、标准规范及合同要求确定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一般工序和关键工序。10.1.1.2一般工序的控制执行国家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10.1.1.3技术准备部组织对关键工序编制施工技术方案,明确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职责,确定施工机具、设备,并安排适宜的工作环境,明确检验标准和验证人员。10.1.2现场准备 土建工程部负责组织开工前的现场准备工作;包括对现场勘察、测量定位、放线的控制等,由测量人员作好记录。10.1.3技术交底10.1.3.1施工前,应向作业人员或分包商进行技术交底,填写并保存技术交底记录。10.1.3.2技术交底的依据是:施工图纸、施工规范和规程、工艺标准、安全规程、质量评定标准、施工方案、项目质量计划、技术措施等。10.1.4设计变更、工程洽商10.1.4.1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由设计监理、业主单位及施工单位汇签后生效。10.1.4.2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的评审按本手册第条款的规定办理,办理单位负责将签字齐全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发送到有关部门和分包商。10.1.5施工环境 对施工前和过程当中的施工作业环境及安全工作的管理,由安全文明部组织按公司《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做好记录。10.1.6施工机械10.1.6.1安全文明部负责对进场设备组织验收,并填写保存验收记录,并建立项目设备台帐。10.1.6.2安全文明部负责编制施工机械设备维修保养计划,并按计划组织维修保养,保证设备能力,做好并保存相应记录。10.1.6.3安全文明部应对分包商自带机械设备运行状态进行检查,督促分包商进行维修保养。10.1.7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 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按第12条款的规定本手册进行控制。10.1.8验证 对过程中形成的质量特性的验证,主要通过作业人员或分包商自检,工程部和质量部监督核验的方式来进行。具体为:10.1.8.隐蔽工程检查验收:
a由工程部组织,准备部和作业人员或分包商参加对隐蔽工程的验收。验收合格后,质量部填写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并通知监理、设计单位进行验收并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上签字,以作为下道工序可继续施工的依据。 b 准备部负责保管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有关方面如在检查中提出处置意见,则应在处置合格后,由质量部重新组织复查,并填写复查记录。10.1.8.工程预检 工程预检由工程部组织,质量部、作业人员或分包商的负责人参加。质量部负责填写并保存预检记录。10.2特殊过程的控制 那些通过后续检验不能完全确定,而需预先进行控制的过程,规定为特殊过程,本项目的特殊过程为钢结构焊接和地下防水工程。10.2.1特殊过程的预先鉴定10.2.1.1土建工程部组织对特殊过程中的操作者、施工设备、物资、施工技术(结构焊接,另包括焊接工艺评定)方案、作业环境条件等要进行预先鉴定,填写特殊过程预先鉴定记录并保存。10.2.1.2安全文明部负责对参与特殊过程施工的操作人员的资格进行确认,即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持证上岗。10.2.1.3对特殊过程中的首件产品要进行检验,确认技术指标及操作技能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进行上岗操作。10.2.1.4特殊过程的首件产品检验,土建工程部应通知技术准备部、质量部参加。10.2.1.5安全文明部负责对施工设备的确认,以判定其能力是否满足过程需要。10.2.1.6物资采购部负责对投入到特殊过程的物资质量进行共同验证。10.2.1.7现场经理组织对施工作业环境进行确认。10.2.2特殊过程的连续监控10.2.2.1作业人员负责进行连续的过程参数监控,并填写连续监控记录。10.2.2.2质量部除检查项目特殊过程的预先鉴定情况外,还应对特殊过程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一节 检验和试验11.1总则11.1.1技术准备部应按有关法规、标准或合同要求制定进货检验及试验计划和过程检验和试验计划,确定需要的检验和试验项目、检验和试验依据的的标准、检验和试验单位、记录的保管人员。11.1.2检验、试验人员应根据检验和试验计划的要求实施检验、试验并保存有关记录。11.1.3需要对外委托试验时,由技术准备部从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试验室中选择合适的委托对象。11.2进货检验和试验11.2.1无论项目或分包商采购的物资,还是业主提供的物资,除应按进行进货验证外,还应按进货检验和试验计划的要求进行检验、试验。11.2.2 由物资采购部负责实施验证并保存进场物资验证记录,当进货检验和试验计划中对物资有检验、试验要求时,由物资采购部提出检验、试验委托。11.2.3分包商采购的物资,由分包商提供质量证明、检验报告、试验报告等文件,工程部予以验证并保存验证记录。11.2.4对业主提供物资的验证执行本手册第条款的规定。 11.2.5外委(购)砼预制构件和金属结构件等在使用前,物资采购部应会同工程部验证其质量证明、型号、规格、编号、标识以及外观质量等是否符合要求,填写并保存验证记录。11.2.6紧急放行物资11.2.6.1因施工急需来不及验证,可对有些物资采取紧急放行措施;但对于那些不能追回或更换的物资,不允许紧急放行。11.2.6.2所有紧急放行的物资必须经过总工程师的批准,并由物资采购部做好记录,并在放行物资上做出明确标识,以保证一旦发现其不合格时,能立即追回或更换。11.3过程检验和试验11.3.1过程检验和试验即工序检验,应在作业人员自检的基础上,由工程部和质量部组织工序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11.3.2工序检验中的试验,由工程部填写试验委托单并指派专人按相应规定取样,送交试验室进行试验。试验委托单和试验报告由工程部保存。11.3.3分包商进行的检验和试验,由工程部进行验证并从分包商处收取检验和试验记录。对验证通过的,工程部应在检验和试验记录上签名认可;验证未通过的,工程部应要求分包商重新进行检验和试验;必要时,责任工程师可进行复验。11.3.4未经检验的工序不得转序施工。11.4最终检验和试验11.4.1工程施工完毕及交付业主前,须按规定对工程进行最终检验和试验。只有当规定的检验和试验全部完成、检验和试验结果达到规定要求,并经相应部门(监理或质量监督站)认可后,工程才可以办理交工。11.4.2最终检验和试验工作由总工程师组织,工程部、质量部、技术准备部、分包商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参加。11.4.3在完成最终检验和试验并填写相应记录后,总工程师应将检验报告资料交与项目资料员,作为质量记录存档。11.4.4只有在工程经最终检验和试验合格后,方能邀请业主、质量监督站进行竣工核验。竣工核验通过后,应要求业主签发单位工程验收记录(表格:北京市(418)号文表式43)和要求质量监督站签发竣工核验证书(表格:北京市(418号文表式44)。11.5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 负责检验和试验的人员需按本手册第条款的规定标明相应的检验和试验状态。11.6不合格品处置 经检验和试验确定为不合格的物资和过程,应按本手册第条款和第13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置。第十二节 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控制12.1采购管理12.1.1需用单位提出计量器具申请计划,技术准备部审核,按需要进行采购采购。12.1.2技术准备部应对购入的计量器具进行验收,并送至指定检测机构进行检定。验收内容如:规格、型号、精确度、出厂证书、说明书、有关测量误差资料、性能是否完好。对验收或检定后发现不合格的,应办理退货。12.2验证与管理12.2.1各使用单位在收到计量器具时,应对其进行验证,验证内容包括:计量器具合格证、检定合格证书、精度和适用性等。12.2.2 分包商及业主提供的计量器具,由技术准备部按12.2.1要求进行验证。发现不合格时,应立即通知分包商停止使用;对业主提供的,应向业主说明情况并予退还。12.2.3技术准备部应建立项目的计量检测设备、器具台帐,保存自有计量设备、器具的检定证书或记录。12.3检定12.3.1技术准备部制定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计划,并按周期检定计划将计量器具送交国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12.3.2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由技术准备部统一贴上带有表明检定状态的标志,注明有效期限等。12.3.3 发现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偏离标准状态时,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12.3.3.1技术准备部应立即评定已检验和试验结果的有效性,评定方法:重新测试,检查设备误差值是否能满足业主对质量的要求。12.3.3.2立即停止使用,更换合格计量器具,并做好标识,防止混用。12.3.3.3应记录以上所有评定结果和情况,并保存记录。12.4封存12.4.1计量器具如在一段时间内不被使用时,需进行封存处理。12.4.2计量器具封存应由使用单位写书面申请,报技术准备部审批。12.4.3封存中的计量器具应按产品说明书进行日常维护保养。12.4.4封存计量器具在重新启用前,使用单位应通知技术准备部,报送国家指定机构校准,并保存记录。12.5维护保养12.5.1 维护保养由使用单位进行。12.5.2计量器具日常搬运按照说明书要求进行。必要时,可在搬运后进行一次校正。12.5.3 当计量器具出现故障时,应由指定机构和专人进行维修,并保存记录。12.6计量器具及设备的报废 凡检定不合格或已无法修复的计量器具,由使用单位报技术准备部批准,采取隔离、标识、消帐等方式进行报废处理。第十三节 不合格品的控制13.1不合格品的标识、记录和隔离13.1.1标识、记录 对怀疑或经检查初步确定为不合格品的,检验人员应立即进行标识并做好记录,标识和记录办法见本手册第条款的规定。13.1.2隔离
13.1.2.1对于不合格品应采取可靠措施使其与合格品隔离,以防止处置前的误用。13.1.2.2不合格物资由检验人员采取措施,单独堆放。13.1.2.3不合格工序,由检验人员通知作业人员中断施工,实施隔离。13.2不合格品的评审13.2.1不合格品评审依据13.2.1.1工程施工项目按国家或行业的施工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设计文件等;13.2.1.2标准产品按选定的国家或行业标准;13.2.1.3非标产品按设计文件和由其指定的检验评定标准。13.2.2不合格品级别划分13.2.2.1一般不合格,是指允许偏差项目没有达到标准规定的合格要求或某些检验项目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但对工程(产品)的结构、使用功能和安全运行无影响的不合格品。13.2.2.2严重不合格,是对工程结构、使用功能和安全运行有重要影响的不合格品。13.2.3不合格品评审权限13.2.3.1不合格物资,一般不合格,由检验人员确定,无需评审;严重不合格由物资采购部组织评审,技术准备部与质量部参加。13.2.3.2不合格工序,一般不合格,由检验人员确定,无需评审;严重不合格,由工程部组织评审,技术准备部与质量部参加;构成质量事故的,由项目副经理组织质量部、技术准备部、工程部和分包商,并会同设计、监理、质检站和业主代表进行评审。13.2.4不合格品的评审方法13.2.4.1不合格物资,检验人员确认为能进行返工或退换的物资,由物资采购部直接通知供应商进行处置;检验人员确认为需要报废、降级或改为它用、让步接收的物资,应报告物资采购部,由物资采购部进行评审。13.2.4.2不合格工序,检验人员确认为一般不合格的,无需报告,直接通知作业负责人整改即可;确认为严重不合格时,应报告工程部,由工程部进行评审。13.2.5评审内容13.2.5.1分析不合格品对工程质量的影响程度,确定不合格品等级。13.2.5.2决定采取的处置方法?? 进行返工,达到规定要求;?? 物资经返修或不经返修作为让步接收;?? 降级使用或改作它用;?? 拒收或报废;?? 工程经返修或不返修向业主申请让步接收。13.2.5.3分析原因,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13.3不合格品的处置13.3.1不合格物资13.3.1.1返工或退换的物资,由物资采购部通知供应商进行处置。返工后或已退换的物资,检验人员应进行验证,如仍不合格应重新处置。13.3.1.2报废的物资,由物资采购部办理报废手续。13.3.1.3降级或改为它用、让步接收的物资,由物资采购部向业主办理申请让步手续。13.3.1.4退换或报废的物资由检验人员作出“退换”或“报废”字样标记,并予以隔离。降级或改为它用的物资,保管人员应及时更换标识。13.3.2不合格工序13.3.2.1一般不合格,可不发整改通知单,由检验人员直接通知作业人员实施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13.3.2.2反复出现的或未完成整改的一般不合格,由检验人员向作业负责人下达整改通知单由作业负责人组织实施整改;检验人员负责验证整改结果。13.3.3.3严重不合格,由工程部组织,质量部、技术准备部参加,必要时邀请设计、监理、业主及其他有关人员一起研究处置方法,处置结果的验证由质量部实施。 13.3.3.4需申请让步接收时,检验人员要记录不合格的实际情况,向业主办理申请让步手续,业主审批通过后方可转序施工。13.3.3.5返工的工程由检验人员重新检验评定,如仍不合格,应重新评审处理。第十四节 纠正和预防措施14.1总则14.1.1一般不合格,由作业人员依据检验人员的指令直接实施整改,可不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14.1.2对经常出现的一般不合格及严重不合格,责任部门应调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并组织制订纠正和预防措施。14.1.3对导致不合格原因的分析,可从以下方面着手进行:14.1.3.1设计和规范问题,包括设计要求不合理、不完整,使用非有效版本文件等。14.1.3.2工序控制和检验问题,包括工序控制不当,操作不符合程序规定,操作者、检验人员不具备相应技能,缺乏培训,检验规程不全面、不准确等。14.1.3.3工艺装备和测试设备、环境问题,包括设备能力不足,测试设备与要求不适应,设备缺乏保养维修,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对设备或检测的影响等。14.1.3.4材料及现场管理问题,使用未检验的材料或标识不清造成的混料或错料,检验和试验技术状态不清施工条件不符合要求等。14.2 纠正措施14.2.1纠正措施要求的提出14.2.1.1对经常出现的一般不合格和严重不合格,由责任部门和作业人员调查分析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提出并组织实施纠正措施。14.2.1.2对业主提出的不合格,由项目副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必要时可邀请分包商)调查分析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提出并组织实施纠正措施。14.2.2内部质量审核发现的不符合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