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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中国法制史》课本期末重点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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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宾:前朝皇帝及后裔 二、《晋律》(《泰始律》)(p92))

(一)该律又经张斐、杜预作注释,又称“张杜律” (二)立法成就

1、严格区别律令界限

律:固定之规范(主要是刑事法律) 令:一时之制度(主要规定国家制度)

2、篇章体例合理,分魏律《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 保留《刑名》,新增《法例》篇目,充实刑法适用制度方面的规定。 3、继续精简律令章句,再度扩充法典篇目

对篇章的设置进行了调整,使其更加合理完善;文字简约,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晋律》共二十篇,620 条,27657 字,体现了以汉魏律为基础“蠲其苛秽,存其清约”的立法原则。 4、进一步改革了刑罚体系

(1)简化新五刑为五种二十余等 (2)再度缩小亲属株连的范围

5、开创了对法律条文进行注解诠释的立法形式 三、官当

官当是在八议对应的八种人以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主体的适用范围,因被刑人身份不同,而在刑罚适用上予以减免的制度;其特点是因犯罪者(及其一定亲等关系的亲属)的官职爵位而依法律规定减免刑罚。 四、《北齐律》的立法成就 1、进一步改革体例,确定了12篇的法典体例(科条简要,法令审明) 2、首创了《名例律》的总则篇目,《名例》冠于律首增强了法典结构上的科学性 3、法律形式的变化

(1)格的变化:以格代科 格:律的补充形式

科:独立编制的行政法规 (2)律令性质的分化

律: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立法 令:规定典章制度的政令法规 (3)式的发展

式:独立的综合性法规 4、法律内容的发展

(1)形成了杖、鞭、徒、流、死的刑罚制度,为隋唐时时期五刑的完备奠定了基础 (2)确立了重罪十条制度,强化了对封建三纲的维护

5、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启隋唐律之先河,成为隋唐法典的蓝本,是当时立法水平最高的成文法典

五、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儒家的思想道德观念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实现礼法结合,道德与法律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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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建特权制度法律化。

1、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指八类权贵人物犯罪后“大罪必议,小罪必赦”,享受特殊优待,司法机关不得擅做处理的制度。这八类人为“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议制度的直接渊源是《周礼》中的“以八辟丽邦法”,自曹魏《新律》开始正式载于律文,“八议”制度的出现是封建礼法结合的产物,是“刑不上大夫”礼制原则的具体体现。

2、官当制度。官当制度即以官品或爵位抵罪,是贵族官僚犯罪后享受的一种特权。以官抵罪始于西晋;《北魏律》对官当做了进一步的规定;《陈律》正式使用“官当”这一名称,隋唐时期继承了官当制度。

(二)罪行的确定以礼制为标准

1、“准五服以治罪”制度。五服制度即中国古代丧服制度,即以父系宗亲为例,上至高祖,下至玄孙。按丧服质地、样式及服丧期限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故称五服、五服制度原属礼治内容,晋律将其纳入法律,作为确定亲属之间立嗣、继承、赡养等民事关系及亲属相犯定罪量刑的依据,形成“准五服以治罪”制度,体现了儒家倡导的亲亲之意及纲常礼教。

2、“重罪十条”制度。《北齐律》将历代重大犯罪归纳为十种,即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如果犯此十项重罪,不在赎议之列。“重罪十条”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侵犯皇权的尊严及危害封建政权的犯罪;二是侵犯父母尊长,破坏家族伦常关系的犯罪。作为封建社会打击的重点,体现了儒家的国家观,法律观和家族观。 3、“存留养亲”制度。即对犯死罪者,因其为家中独子孙,若将其处死,家中年迈之父母、祖父母将无人奉养,经奏请皇帝法外开恩,可将改罪犯免死,待其为家中老人养老送终后再对其执行流刑的制度。也体现了儒家提倡的孝道,仁恕观念。

第八章

一、(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1、德礼的作用在于教化万民,刑罚的作用在与禁顽止奸,二者作用互补,缺一不可 2、治国必须兼有德礼和刑罚,二者是本与用的关系 3、体现了德主刑辅,轻刑慎罚的思想

(1)德礼重在通过教育感化的方式维护国家的长期稳定,是国家治理的优先手段;刑罚虽为国家治理所必须,但手段残忍,只能实现目标于一时,所以治理国家的有效手段是以德为主,辅之以刑

(2)轻刑慎罚原则体现在减少死罪,减轻刑罚与严格死刑案件的审核程序 4、体现了儒法合流,道德法律共同治理的基本模式 (二)《唐律疏议》 1、永徽四年(653年),;律文与疏议合为一体,正式颁布实施,即《唐律疏议》 2、影响

(1)体现了以儒为主,儒法并用的国际治理理念,有效化解了儒家思想与法律治理的内在冲突

(2)对后世各朝立法以及东亚各国立法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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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律文与疏议有机结合为一体,创造了一种新的法典编纂方法

(4)是中国迄今完整保存下来的第一部法典,也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二、唐代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处理

1、同一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适用该国法律

2、不同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包括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中国人实施的犯罪,均适用中国法律

3、外国人非法入境,与中国人从事货物交易活动,比照中国人非法出境从事货物交易活动治罪

外国人因出使进入中国境内而从事货物交易活动,计赃准盗论 三、十恶重罪

(1)“谋反”即“谋危社稷”,即意图推翻皇帝的统治;

(2)“谋大逆”即“谋毁宗庙、山陵即官阙”,即图谋毁坏皇帝祖庙、皇陵和宫殿; (3)“谋叛”即“背国从伪”,即图谋被判国家,投降敌国或伪政权; (4)“恶逆”,即殴打、谋杀尊长亲属;

(5)“不道”,即适用凶暴手段致人死亡,或蓄养毒虫、使用邪术害人,简言之即恶性杀人行为;

(6)“大不敬”,即指侵犯皇帝人身安全和尊严的一切言行;

(7)“不孝”,即告、骂祖父母、父母,或供养有缺,或别立户籍存私钱,私自婚娶,父母去世,匿不举哀等行为;

(8)“不睦”,即家族成员之间的侵犯行为; (9)“不义”,即侵犯非血缘尊长的行为;

(10)“内乱”,即家族内部的乱伦行为。

“十恶”主要是两个方面的犯罪,一是威胁、损害皇权和危害封建政权的犯罪;一是破坏社会秩序和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唐律把“十恶”列于篇首,作为刑事打击的重点,予以严惩,按照唐律的规定,“十恶”的十个罪名均可以判处死刑,特别是谋反和谋大逆,不仅本人处死,还要累及家属。对十恶的严厉惩罚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的规定:一是量刑从重,二是常赦不原,三是处刑决不待时,四是不得享受特权。 四、《唐律疏议》的历史影响

1、对后世各朝立法以及东亚各国立法产生重要影响

2、将律文与疏议有机结合为一体,创造了一种新的法典编纂方法

3、是中国迄今完整保存下来的第一部法典,也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五、三司推事

中央司法权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个机构共同行使

在职能上,三机构各有分工。大理寺是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朝廷文武百官犯罪以及京城徒刑以上案件。对于徒、流刑案件的判决必须经由刑部复核后,方能生效;对于死刑罪的判决,尚须奏请皇帝批准。刑部是最高司法行政机关,掌理“天下刑法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等司法行政事务,并参加重大案件的审判活动。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职掌为纠弹百官,并负责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另外,还参与对于重要案件的审理 三司推事(三司会审):遇有特别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机构的长官大理寺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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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

六、唐代的保辜制度——对伤害的定罪量刑方面

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时间限度,以时限结束时被害人的死伤状况作为对伤害人定罪量刑的依据。在规定的期限内,伤害人可采取积极措施,挽救被害人的生命,以减轻自己的罪刑。保辜的期限,以伤害的方式及伤害的程度而定,在期限内被害人因伤而死,对加害人以杀人罪论处;期限内未死亡,或者期限外死亡,以及虽在期限内,但不因伤而死亡者,对加害人以伤害罪论处

第九章

一、中国古代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宋刑统》 二、宋代的折杖法

折杖法:是用决杖来代替笞、杖、徒、流的刑罚方法。五刑之中除了死刑都可以用决杖来代替,同时折杖法不适用于反逆、强盗等犯罪。

三、刺配:将杖刑、刺面、配役三刑同时施加于一人 四、宋朝规定死亡商客财产继承规则

第一,如有父、母、妻、子、亲兄弟、未嫁之姊妹、未嫁女和亲侄等随行者,可任其继承收管; 如相随之人不在此范围的,只能由父母、妻儿持官府的公文前来收认。后来继承人的范围又有所缩小,亲兄弟、亲侄儿等均被排除在继承人范围之外。

第二,如死亡客商无一人相伴,先由官府保管,并通知其原籍追访亲属,待父兄、子弟等 有继承权人前来继承,依数酬还。

第三,客死的外商在海外的直系亲属可以认领财物。

这些规定加强了对于死亡客商亲属继承权的保护,有利于促进海内外贸易的发展。 五、官吏的选任制度、考课制度 (一)选任制度

宋朝选任官吏的途径有:科举、恩荫和捐纳。恩荫是指贵族官僚子弟,根据祖父辈的爵位、官品,荫补任官。捐纳是指富家子弟,岀资买得官职。在宋朝, 科举为选任官吏的正途,也最为公平;恩荫和捐纳皆有制度的限制。 (二)考课制度

宋朝出于强化中央集权、控制各级官吏、提高工作效能的目的,非常重视考课,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设立专门机构主管官员考课,审官院负责京朝官的考课,考课院负责幕僚官和地方官的考课。考课的程序是由上级负责考课下级,由下至上逐级进行。第二,考课制度高度规范化、法律化,南宋所编 的《庆元条法事类》的“职制门”汇编了有关考课的敕、令、格、式及申明,从中可见宋朝考课制度相当细密和规范。第三,考课的方法主要有二:一是磨勘制,二是历纸制。磨勘制,即磨勘转官,是指定期勘验官员的政绩,以定升迁。历纸制,类似于现代的考勤工作登记,规定官吏按日自计功过,并上交给主管的官员,或由长官平时记录其属下官员的善恶,作为考核的依据。第四,对各级官吏规定了不同的考课标准和考课内容,尤其对地方官的考课标准最为具体,如“以七事考监司:一曰举官当否,二曰劝课农桑、增垦田畴,三曰户口增损,四曰兴利除害,五曰事失案察,六曰较正刑狱,七曰盗贼多寡”。以唐代的“四善四最”考守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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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务限制度

官府受理民事案件的时间为每年的农历十月一日至次年的正月三十日 该规定是为了在农忙时节保障充足的人力,不致因民事纠纷耽误要务 (二)鞫谳分司的审判制度

为了防止刑狱酷滥和官吏舞弊,宋朝从州至大理寺,都实行审与判分离的司法审判制度。 在州一级,司理院的司理参军,“掌狱讼勘鞫之事”;另设司法参军,掌“议法判刑”。大理寺则有“断司”和“议司”之分。这种由专职官员分别负责审与判的制度,称作鞫谳分司制。在该制度下,负责审判的官员无权过问检法断刑,检法断刑的官员也无权过问审判,二者互相牵制,不易产生流弊。 七、《洗冤集录》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第十章

一、元代统一中国后所颁布的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成文法典是《至元新格》 二、元朝将当时在中国境内的居民分四等

作为少数民族,元朝统治者公开强调民族之间的差异,把治下的民众按照族群和被征服的时间先后分为蒙古人、色目人(西域各族,包括西夏、回回、西域人)、汉人(原辽金地区各族,包括汉人、契丹、女真人,以及较早征服的四川、云南、高丽人)、南人(原南宋治下汉人)四等。

第十一章

一、《大明律》与之前的历代律典比较的特点或变化 在编排体例上,它适应了明代废除宰相制度后,将中央政务分属六部的政治体制,吸收了《唐六典》《元典章》以职官分类编制法典的长处,改变了自《法经》起一直相沿的结构体系,创立了以六部分类的新体例。《大明律》共七篇, ,“名例”以下,分别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和工律六篇。律后还附有包括“五刑之图” “狱具之图” “丧服总图”等一系列跟适用法律紧密相关的图表。

《大明律》在定罪量刑上侧重尊君:与尊君相悖者,重其所重;与尊君无关者,轻其所轻。“重其所重”指的是唐律对该罪的处罚已够重,明律更重上加重。 “轻其所轻”指的是一些无关于君权的犯罪,唐律处罚本来就轻,明律则轻上更轻。

《大明律》是唐律和清律外又一部具有代表性的中华传世法典,在编排体例、 定罪量刑上有其特点,且文字浅显、通俗易懂,实用性较强。关于《大明律》之得失,清代律学家薛允升认为评价律好坏之标准,是遵守君臣、父子、夫妇之经, 而使事事物物各得其宜。理想的法典是既要尊君,又知礼臣,明律是只知尊君, 而不知礼臣,失之于偏:不应宽者故意从宽,不应严者恣意从严。

二、明初实行重典治国(p178/p180)

朱元璋遵循古训,提出:“吾治乱世,非猛不可”的思想,形成影响明朝的“治乱世用重典”的治世思想。

内容:在治吏上突出重典色彩,用重刑来控制统治集团内部的团结和稳定。同时,重典也适用于犯上作乱的行为和盗贼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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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中国法制史》课本期末重点笔记整理

(8)宾:前朝皇帝及后裔二、《晋律》(《泰始律》)(p92))(一)该律又经张斐、杜预作注释,又称“张杜律”(二)立法成就1、严格区别律令界限律:固定之规范(主要是刑事法律)令:一时之制度(主要规定国家制度)2、篇章体例合理,分魏律《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保留《刑名》,新增《法例》篇目,充实刑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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