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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全市孤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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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全市孤儿救助

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08]26号 【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29 【实施日期】2008.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全市孤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8〕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全市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全市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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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健康成长,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高社会福利水平,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全省孤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7〕47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孤儿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进一步完善孤儿救助体系,建立健全各项救助制度,在全社会形成保障孤儿合法权益、关爱孤儿成长的良好氛围,不断推进城乡孤儿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做好孤儿救助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孤儿救助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实现孤儿的福利救助水平随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

(二)坚持政府为主导,社会参与为辅助,不断强化政府的主体责任,鼓励社会力量关注、参与孤儿福利事业。

(三)坚持城市孤儿救助政策与农村孤儿救助政策相统一,实现城乡并重,加快城乡孤儿救助一体化进程。

(四)坚持福利救助与培养孤儿自立能力相结合,扶持成年孤儿走向社会,减少孤儿对政府和社会的依赖。

二、进一步健全孤儿救助制度体系

(一)建立完善监护、收养、供养、寄养、助养等多种孤儿养育模式。

1.依法健全未成年孤儿的监护制度。按照《民法通则 》的相关规定明确孤儿的监护人,鼓励和倡导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承担孤儿的监护职责。孤儿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依法撤 2 / 4

销监护人的资格。

2.积极推进收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规定,规范开展收养孤儿工作,儿童(社会)福利机构要按照“先国内,后国外”的原则,积极开展送养工作,使孤儿回归家庭。

3.充分发挥机构供养的作用。我市“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结束后,由民政部门监护的城乡孤儿,要逐步集中在市级儿童福利院供养,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应就近就地入学或到省孤儿学校就学。在其成年后,凡具有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再属于政府供养对象,并根据就业情况,由所在的社会福利机构一次性发给3至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回归社会;对考入大学继续求学深造的,由所在的福利机构(省孤儿学校)继续提供生活保障,直至毕业;凡不具备劳动能力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可按“三无”对象供养政策规定予以妥善安置。

4.继续鼓励家庭寄养。各地要按照民政部《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充分整合和利用社会资源,采取集中寄养和分散寄养形式,不断提高家庭寄养孤儿比例,通过财政资金投入和福利彩票公益金补助落实家庭寄养和跟踪服务经费,加大家庭寄养支持力度,不断提高寄养质量。

5.广泛开展社会助养。要积极倡议和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开展定期走访、捐款捐物、结对帮扶、周日家庭寄托、院内外照顾、义工或助残等形式多样的关心孤儿成长的志愿活动。按照有关规定,与国外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开展国际交往和合作,争取技术援助、资金援助、设备援助和人员交流。

6.加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对于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可延长其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救助和教育时间。3个月后,确实无法查明身源的,经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所在地政府审批后,由所在地民政部门承担暂时性监护责任,在儿童(社会)福利机构中安置,所在地财政部门要给予安置后的资金保障。 3 / 4

7.积极开展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对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

服刑人员应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包括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服刑人员所在单位或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各级司法部门及乡(镇、街道)和社区(村)组织,应积极协助委托协议的签订,落实救助政策。

8.做好艾滋病致孤儿童的救助。对父母因艾滋病死亡致孤的儿童,按照《民法通则 》的相关规定明确监护人;经体检已经感染艾滋病毒的,由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列出专项救助治疗费用,在卫生部门指定的艾滋病治疗机构进行治疗。在确有需要和可能的儿童福利机构开辟专门的艾滋病隔离特护、特教区,保障患病孤儿生活、康复及教育。 (二)建立完善以家庭养育为基础、社区照顾为依托、机构养育为骨干的孤儿福利服务网络。

1.发挥家庭养育孤儿的基础性作用。家庭是孤儿成长的最适宜环境,在开展监护、收养、供养、寄养、助养活动时,要把家庭或家庭化作为一个重要平台,使孤儿的成长与家庭紧密相联,实现更多孤儿回归家庭的目标。

2.发挥社区(村)照料孤儿的支持作用。依托社区(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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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全市孤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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