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要求延期
(三) 董、监、高离任后的股份锁定 1、《主板指引》规定:
董监高离任后六个月内锁定其持有的全部公司股票,期满后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解锁
3.8.1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2、《中小板指引》规定:
董监高离任后六个月内锁定其持有的全部公司股票,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可出售股份不得超过总额的50%
3.8.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下列承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3.8.1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相关离任人员所有锁定股份为基数,按50%比例计算该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可以通过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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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3、《创业板指引》规定同《主板指引》规定
3.7.10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提示性公告的情形: 1、《主板指引》
A 规定了在未来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或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公司股份总数5T ,公司应当在首次出售两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B 董事会就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事项做提示性公告。 2、《中小板指引》除了以上规定 还有
A 最近十二个月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本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处分
B 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 3、《创业板指引》
A 在未来六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
B 转让后导致持有、控股公司股份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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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转让后导致持有、控制公司股份低于30%时;
D 转让后首次导致其与第二大股东持有、控制的股份比例差额小于5%时
(二)出售股份时的公告 1、《中小板指引》应当公告情形:
A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每增加或减少比例达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
B 转让后导致持有、控股公司股份低于50% C 转让后导致持有、控制公司股份低于30%时;
D 转让后首次导致其与第二大股东持有、控制的股份比例差额小于5%时;
E 限售解除时的提示性公告 2、《主板指引》
A 在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控制公司股份总额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限售股份,每累计达到该公司股份总额的1%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
(四)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 1 、《中小板指引》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连续十二个月以上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已满一年之后,每十二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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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行为,适用本节规定。 2、《主板指引》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连续十二个月以上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每十二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行为,适用本节规定。
3、《创业板指引》无规定 (五) 追加股份限售承诺
1、《中小板指引》需公告的追加股份限售承诺
(一)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追加承诺涉及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5%以上;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追加承诺涉及的股份单独或合计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以上; 2、《主板指引》无具体规定 3、《创业板指引》无规定。
六 募集资金
(一)募集资金的支取 1、《主板指引》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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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小板指引》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3、《创业板指引》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二) 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条件 1、《主板指引》
A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金额的50%; B 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2、《中小板指引》
A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B 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C 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3、《创业板指引》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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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内部控制
1、《主板指引》对内部审计工作规范未做规定。内部审计部向董事会负责和报告工作。
2、《中小板指引》详细规定了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3、《创业板指引》较为详细规定了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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