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保险所保的危险损失,一般仅以个别单位或个人的利益有关,法定保险所保的危险一般涉及到多数人的利益,带有一定的社会性;//(3)实施的目标不同。自愿保险主要是为了满足经济单位或个人对于灾害损失补偿的需要,法定保险是政府为解决某个领域里的特殊危险,实现一定的社会目标或政策目标而实施的;//(4)保障的水平不同;自愿保险的保障水平较充分。 11.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区别;(1)性质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各种物质财产及其有关的利益,其价值一般都能用货币来衡量,可以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和实际损失金额来确定保险金额和损失赔偿额,所以又叫“损害保险”。而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其价值无法用货币来衡量,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投保人根据自己的保障需要和交付保费的能力来确定的,当发生危险事故或大道约定期限,保险人按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故人身保险又叫“定额保险”。(2)经营方式不同。财产保险承保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很不规则,而且财产保险多属短期保险,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或一年之内,保险费收入或赔款支出很不稳定,要求其资金必须保持较高的流动性,所以在经营上要采取保留较多的现金,提取巨额风险准备金等措施以备赔付。同时,为了防止风险的过分集中和发生巨灾风险对保险经营的冲击,保险公司采取再保险的方式将其业务进行分保。而人身保险承保死亡、生存或残疾等风险,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较有规则而且人身保险期限较长,可达5年、10年、数十年,保费收入和保金给付较稳定,故在实务中对现金准备和再保险的要求较低,在积聚和融通资金用于投资的机能上,远比财产险显著。 12.再保险的意义:(1)分散风险责任,避免风险过于集中,(2)保证风险经营和财务的稳定;(3)再保险可以转移风险,提高自身的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
13、保险利益原则和意义: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的特有原则。在保险经营活动中严格规定保险利益就是为了保险的健康发展,具体来说,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界限,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2)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要有保险利益,有效控制了促成道德风险发生的重要诱惑;(3)保险利益是保险人进行赔偿、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质与量的根据湖准绳,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利益,这就限制了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额度。
14、近因原则在保险经营中的意义:(1)在损失的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非承保风险的情况下,需要找出造成事故损失的近因,这样才能分清责任,才能判断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确定赔付范围;(2)是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它要求只有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造成的情况下,保险人才能给予赔偿。所以在进行保险理赔中,首先要在造成保险事故的众多原因中确定哪一个是近因,然后判断造成损失的近因是否属于承保风险。 15、人寿保险的特征:(1)风险的特殊性。人寿保险保障的风险从整体上说,人寿风险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从个体上说,又具有变动性;(2)业务的长期性;人寿保险一般采用长期性业务;(3)储蓄性。 16. 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1)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17.保险业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所采取的方式主要是稽查、检查以及对违规保险公司的处理,具体工作由中国保监会实施。
18.17世纪中期,法国的宰相秘书洛伦 .冬蒂提出了一种不偿还本金的募集国计划——保险史上称为“冬蒂法”
19.社会后备金的主要形式:集中形式的后备金;自保形式的后备金;保险形式的后备金。
20.保险基金的概念和特点:保险基金是指专门从事风险经营的保险机构,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以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建立的、专门用于保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或人身
伤亡的给付的一种专用基金,是保险人履行保险义务的条件。其特点是:保险基金是一种合理分担金;是一种责任准备金;是一种返还性资金。
21.风险管理的方法和选择:风险管理技术分为控制型和财务型两大类:(1)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主要包括以下方法:A、避免风险。它是指为了回避损失发生的可能性,从根本上消除特定风险的措施。B、减少风险。它是指为了减少损失频率,降低损失程度而采取的方法。这种方法具体包括两种方法:一是损失预防,二是损失抑制。(2)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主要包括下列方法:A、自留风险。它是指对风险的自我承担。B、转移风险。它是指一些单位或个人为避免承担风险损失,而有意识地将损失或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给另一些单位或个人去承担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它具有包括非保险转移方式和保险转移方式两种。根据不同的损失程度和损失频率,可选择不同的风险处理方法,如图所示:
损失频率 高 低 高 低 损失程度 大 大 小 小 风险处理方法 避免风险 保险 减少风险 自留风险 22.风险的组成要素以及在日常实例中的辨别:风险的组成要素包括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风险因素可分为:物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要求掌握在实例中的辨别)。风险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偶发事件。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23.保险与救济的区别。保险与救济都是补偿灾害事故损失的经济制度,都具有互助合作性质,但它们也存在以下区别:第一、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要受合同约束,而救济是施舍行为,任何一方不受约束;第二、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为前提,双方有着对价交易,保险人承诺赔偿责任,被保险人要遵守合同条件,而救济是单方面行为,双方没有对价基础。
24.保险与储蓄的区别。保险与储蓄都体现了有备无患的思想,尤其是人寿保险带有长期储蓄性质,但两者仍有区别:第一、保险是以众人的储蓄补偿少数人的损失,体现互助合作性质;而储蓄总是使用本金加利息的公式,它是一种自助行为。第二、保险的目的是对付意外灾害事故损失;储蓄也可用来对付不测事故,但储户的心理主要把存款用语预计的费用支出。
25.商业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两者的共同点:(!)同以风险的存在为前提;(2)同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制定保险费率的数理基础;(3)同以建立基金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4)同以社会再生产的人身要素为标的。两者的区别:(1)两类保险在性质上的主要区别:A、两类保险的行为依据不同。社会保险是依法实施的政府行为,商业保险是依合同实施的契约行为。B、两类保险的实施方法不同。社会保险具有强制实施的特点,而商业保险则须贯彻自愿原则。C、两类保险强调的原则不同。社会保险强调“社会公平”原则,而商业保险强调“个人公平”原则。(2)两类保险在保费、目标、功能和经营方面的主要区别:A、两类保险保险费的负担不同。B、两类保险的保障目标与功能不同。C、两类保险的经营机制不同。
26.巴蓬、哈雷、劳埃德对发展现代保险的贡献。17世纪中叶,巴蓬独资开办了一家专门承保火险的营业所,由于它第一次使用了差别费率,因此,巴蓬有“现代保险之父”的称号。1693年英国的哈雷编制了第一张生命表,为现代人寿奠定了数理基础。劳埃德在1683年在伦敦开设了一家咖啡馆,该处逐渐成为经营保险的一个场所----劳合社。 27.目前国际上通用的衡量一国保险市场发达程度的指标:保费收入总额及占世界保费收入总额的比例;寿险保费收入;非寿险保费收入;保险密度;保险深度。 28.保险的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保险的基本职能有:(1)分摊损失:是指保险人以向所有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方式分摊少数被保险人所受的灾害损失。(2)补偿损失或给付
保险金:是指保险人以共同积聚的保险基金,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对被保险人履行经济补偿或保险金的给付。派生职能有:投资职能和防灾防损职能。
29.保险的作用。保险的作用是指保险职能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效应,表现在两个方面:保险的社会稳定器作用和保险的经济助动器作用。 30.保险的分类:(1)按实施形式分类:自愿保险和法定保险。(2)按保险的对象分类: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3)按保险价值的确定时间分类,可把财产保险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4)按业务承保方式分类: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5)按承保的风险总数分类:单一保险和综合保险。 31.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区别:(1)性质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各种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属于补偿性质;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其价值无法用货币来衡量,属于给付性质。(2)经营方式不同。财产保险承保的风险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大,资金流动性高,须进行分保;人身保险承保死亡、生存或残疾等风险,风险小,保险期限长,资金流动性低,可用于投资。
32.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保险信息不对称和保险合同的谢幸性。 33.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1)告之——指合同订立时及在合同订立之后的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均应如实申报、陈述。(2)保证——是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34.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保障保险职能的顺利实施;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赢利;减少道德风险。
35.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损失补偿原则主要用于一般财产保险,以下险种不能运用这一原则:定值保险、重置价值保险、人寿保险。
36.保险利益的概念和条件。概念: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条件:合法的利益、客观存在的利益、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
37.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所谓诚信就是诚实与信用。诚实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坦诚以待,不进行隐瞒和欺骗;信用是指双方都应如实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就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和履行时都必须保持最大程度的诚信,互向对方提供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保证与承诺。
38.损失补偿原则的主要内容。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赔偿一恢复被保险人在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机状况为准。由此可见,损失补偿原则的内容包含两层含义:(1)有损失有赔偿;(2)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39.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或起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近因原则是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它要求只有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造成的情况下,即近因是保险责任事故时,保险人才能给予赔偿。
40.代位原则的内容:代位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根据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者取代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各项原则在保险中的运用——案例分析)
41.保险合同的主要事项: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42.保险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投保方的基本权利包括:保险金请求权合乎解约权。投保方的义务包括:如实告之义务;交付保险费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义务;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义务;防灾防损和施救义务。保险方的义务:说明义务;及时签单义务;保密义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支付其他必要特殊费用的义务。
43.保险合同条款的制定。保险公司申报备案的新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可向中国
保监会申请半年的新险种保护期,在保护期内,其他保险公司不得经营此险种。
44.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以后,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其中,引起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正常终止:自然终止;履约终止;协议终止;行使终止权终止。(2)特殊终止:自始无效;违约终止;解约终止。 45.保险合同的种类:(1)按实施方式可分为:自愿保险合同和强制性保险合同。(2)按保险价值 或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可分为:定值 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和定额保险合同。
46.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方式:协议或和解;仲裁;诉讼。
47.保险合同的特征:它除具有一般合同性质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征: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是对价有偿合同;是附和合同;是谢幸合同;是要式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48.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1)一般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协商一致原则;自愿订立原则。(2)特有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49.订立合同的程序:要经过两个法定程序:要约和承诺。
50.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经保险人签章的保险单;其他书面协议形式。
51.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财产保险合同是以保险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时间和方式为生效条件,又叫“零时起保责任制”。人身保险合同是以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为生效条件。
52.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按照保险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保险合同应具有下列条件才能有效:合同主体必须具有保险合同的主体的资格;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
53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重点掌握):(1)保险人变更;(2)投保方变更A、投保人变更---在一般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必须得到保险公司的同意才可变更,保险合同才可继续有效,否则,保险合同终止。 B、被保险人变更---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转让导致被保险人的变更时,必须事先与保险公司协商,使保险公司同意财产受让人为新的被保险人,并在转让后办理变更手续,保险合同才得以继续有效,否则,保险合同自然终止。C、但在货物运输中,右边人、被保险人可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变更,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继续有效。(3)受益人变更---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收到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54.保险合同的索赔时效。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55.保险合同的理赔时限。对属于保险责任并能够确定保险金数额的,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回则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自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本保险责任但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或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能达成有关赔偿或给付保持机的协议的,应当耕具已有的证明或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于支付;待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56.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方法。原则:坚持公平合理原则;坚持有利于投保方的原则。方法:文义解释;意图解释;补充解释。
57.保险法的适用范围。1、保险法只适用于商业保险,不适用于社会保险和政府保险。2、保险法对商业保险中的海上保险作了专门规定,即海上保险首先适用于《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只有当《海商法》未作规定时,才适用于该法。3、保险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活动,金融监管部门和从事商业活动保险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包括内资公司、设立外资参股的保险公司,或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分公司,都适用于该法。
58.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在本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具体包括;1、对保险条款和费率的监督管理。2、资金运用监督管理。3、业务竞争监督管理。4、保险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5、财务报表的监督管理。6、精算制度的监督管理。
59.保险业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主要是稽查、检查以及对违规保险公司的处理,具体工作由中国保监会实施。
60.保险公司设立的程序。申请、申请筹建、批准筹建、申请开业、批准开业。
61.保险公司的变更。保险公司依法设立后,在其存续期间内,凡是依法对以下重要情况进行变动均须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调整业务范围;公司设立或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62.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保险活动中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它作为保险合同主体的一方在保险合同中有按约定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同时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造成财产损失后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有赔偿保险金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2)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在保险合同订立时,申请订立合同的一方。具体来说就是要具备下列两个最基本的要件: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应具备的条件;是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害的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2)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的受益权具有以下特点:A、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B、受益人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也就是说,受益人不一定能领到保险金:一是因为受益人可以变更,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在受益权实现前变更受益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二是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就不能得到保险金。C、受益人享有受益权是一种期得利益,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才能享受,所以在国外又称等待权。D、受益权不能继承,受益人可以放弃受益权但不能行使出售、转让等任何处分的权利。E、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变更受益人,但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而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只要通知保险人即可。F、受益人只能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无权剥夺或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无须交遗产税,不用抵偿保险人生前的债务。G、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被指定变更、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丧失受益权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作为遗产处理。3、保险合同的中介人。它是指与保险合同的订立或履行有一定关系的人,即通过提供保险服务,把保险人和投保人联系起来。保险中介人一般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63.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自愿原则;公平竞争。
64.保险经营的环节。保险公司的实务经营活动一般包括展业、承保、理赔、单证管理和防灾防损等环节。
65.保险防损。防灾防损的工作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配合专业防灾和安全管理部门开展经常性的社会防灾防损活动。二是通过自己的业务活动,把防灾防损工作贯穿到整个保险经营中。
66.保险投资的运用要坚持以下原则: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分散性。 67.保险公司的经营原则: 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自愿原则;公平竞争。 68.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保险法》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即要求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必须实行分业经营。所谓分业经营是指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