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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死刑的存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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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

中国政法大学

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

题目:死刑存废问题争议和我国的死刑制度

准考证号:010111102121 专 业:经济法律事务 姓 名:王小利 联系方式:13728902233 完成时间:2013年10月5日

指导老师:杨娟 成 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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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

摘要

自 1764 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首次提出废除与限制死刑的适用的主张以来,人类对死刑存废的争论已有 240多年的历史。事实表明,死刑的限制或废止已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于 2011 年 2月 25 日表决通过,取消了 13 种罪名的死刑,年满 75 岁的老人有条件免死。这标志着被理论界争论已久的中国死刑存废问题进入立法操作层面并得到了立法的认可。但这并不表明死刑存废之研讨就此了结而可以被束之高阁,其恰好是中国死刑存废问题探索的开始。鉴于此,我们有必要继续讨论中国的死刑存废问题。而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中国死刑制度的下一步将何去何从?显然,现阶段中国死刑制度的理性选择,是且只能是“有限制地保留死刑”---立法层面上的限制、司法层面上的限制以及死刑执行层面上的限制。同时,需要众多学者在《刑法修正案(八)》的基础上继续奋斗,继续为中国死刑制度的未来寻找出路。

[关键词] 死刑; 死刑保留论;死刑废除论; 有限制地保留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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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

目 录

一、死刑的概念及其起源 ....................................................... 1 二、死刑存废之争及其评述 ..................................................... 2 三、我国死刑制度的思考及其理性选择 ........................................... 4 (1)我国死刑制度的思考 ................................................... 5 (2)我国死刑制度的理性选择----有限制的保留死刑 ........................... 5 四、结语 .................................................................... 11 参考文献 .................................................................... 13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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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

论死刑存废问题争议和我国的死刑制度

一、死刑的概念及其起源

死刑,顾名思义,就是将罪犯处死的一种刑罚,它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一种刑罚方法。由于人的生命具有最为宝贵的、剥夺后不可恢复的价值,死刑成为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故又被称为极刑。1

死刑是一种杀人行为,但与一般的杀人行为不同,它是经过法定的审判程序,以国家的名义剥夺犯罪者生命的一种“合法”的杀人行为。只有经国家授权的司法机关才有权对某人判处死刑并将其处死,因而死刑不同于私人复仇, 2它是一种“国家化”的、“合法化”的杀人行为。

死刑,作为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同其他事物一样有着其产生、发展、旺盛,直至消亡的过程。那么,死刑究竟起源于何时呢?国外学者很少提及此问题。我国学者对我国死刑的产生大致有如下观点:3

其一,认为刑罚(包括死刑)产生于五帝时代的虞舜后期; 其二,认为死刑产生于夏朝;

其三,认为死刑萌芽于尧舜时代,完成于夏朝;

其四,认为中国的国家和法起源于黄帝时代,距今约有 5000 年的历史。

虽然不能对死刑起源从全球范围内作出确切的考论,但我们仍可以从远古人类处理氏族争端的行为方法之中窥出死刑起源以及其发展的一些踪迹和规律。

在原始社会,生产力极其落后,人们为了生存不得不结群而居。在食物极其匮乏的时代,大家为了填饱肚子存活下去,人们之间以及族群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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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刑法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7.第 128 页.

崔敏.死刑考论,历史、现实、未来[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1.崔敏.死刑考论,历史、现实、未来[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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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为食而争”的现象就极为常见,因此便会产生杀人以及族群之间互相杀戮的现象。

由于当时并没有国家及法律,人们解决互相之间的矛盾的途径就只能是“同态复仇”,“同态复仇”的表现是,如果你砍掉我一只脚,我或者我的亲属也要砍掉你的一只脚。这种没有国家及法律规制的解决矛盾的原始手段,在愚昧落后的原始社会普遍存在着,人们对此种化解矛盾、解决纠葛的手段也深信不疑,没人能提出质疑。但这种“同态复仇”的方法会造成冤冤相报的恶果,不但不能很好地解决矛盾,还会破坏共同的社会秩序。随着公权力的逐步深入,私人性的复仇逐渐被限制乃至禁止,而代之以国家公权力象征的刑罚。 1也即,随着生产工具的改进,生产力逐步得到了提高,同时也随着人类向更高社会形态的步入,国家和法的产生,人们解决矛盾纠纷的手段逐步由私人复仇转向了由国家帮助私人复仇的状态。至此,作为一种刑罚方法的死刑可以说是真正产生了。 二、死刑存废之争及其评述

自贝卡利亚提出限制和废止死刑的适用的主张以来,人们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就从未中断过,有主张“一律废止死刑”的,有力求“完全保留死刑”的,也不乏追求“保留并限制死刑”的,可谓百家争鸣、异彩纷呈。何显兵谈到我国学者对死刑存废的态度时说道:“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说,我国几乎还没有彻底的死刑废除论者……严格来说,认为‘目前中国还不具备立即废除死刑的条件的学者,都不能称之为死刑废除论者。 2因此,笔者在此也将此类学者归入死刑保留论之列。

(1)死刑保留论及其评述

历史上,死刑保留论者不乏世界大家,如洛克、卢梭等。我国的部分学者承继并发展了死刑保留论,如赵秉志教授、何显兵老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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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9.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9.第

第 94 页-9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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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死刑的存废.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题目:死刑存废问题争议和我国的死刑制度准考证号:010111102121专业:经济法律事务姓名:王小利联系方式:13728902233完成时间:2013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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