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74号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 2013年 10月 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 2014年 2月 1日起施行。
部长 楼继伟 2013年 12月 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以下简称政府 采购法 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 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 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 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 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 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 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 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第七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 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 2/3。 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 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 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 5人以上单数组成。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 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 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 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 1名法律专家。
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 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
(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五编写评审报告;
(六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四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 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 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第十一条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 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 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谈判文件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 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 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 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 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 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 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 50%。
第十三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 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保 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
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 纳。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2%。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 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 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 拒收。
供应商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 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 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第十六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 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 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 的实质性内容。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 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
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十七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二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