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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居住证、档案及报到证篇-2015校园招聘求职大礼包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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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生求职大礼包——户口及居住证、档案及报到证 应届生求职网YingJieSheng.COM

2- 本科生要在毕业派遣的单位满1年、专科生3年、研究生3-6个月,才能获得干部身份

3- 在获得干部身份之前档案不能自由流动,不能跳槽(新单位即使想要你,也不能接收你的档案) 4- 如果在转正前辞职,要回学校改派(有的省份改派是在省、市的人事局办理,不用回原毕业学校) 5- 应届生第一跳槽的时候,档案里至少有见习期满转正的表(俗称转正定级表) 6- 一般来说,在获得干部身份之前就跳槽了,这段工作时间一般不算工龄

例如,小李2010年7月毕业,9月1日正式上班,在xxx小学工作了2个月就不干了,12月找到了新单位xxx中学,小李到原来就读的大学办理了改派, 持新的报到证到xxx中学上班去了。这种情况下,小李9月1日——11月1日两个月的工作时间不会被计算进工龄。

后 来实在是没辙了,只有先回学校和辅导员联系,能不能要一份新的就业协议,可辅导员说了,没有。。。最后我和我辅导员软磨硬泡,拉着以前班级里的铁哥们,和 辅导员一起去吃饭(这个哥们和辅导员关系不粗,让他帮我说说话),后来辅导员终于松口了。新的就业协议是有的,但是要花钱买一份,50元一份(还好,没超 过我的预算呢),而且到时候必须把新签的就业协议拿回去,来作废掉原来假签的就业协议,一开始我以为就此结束了。。。。 没想到麻烦的事情又来了,新的就业协议是有的,但我原来假签的就业协议当时学校已经送到省高校毕业就业中心,报到证已经好了,只不过当时辅导员根本就没有通知我。。。。知道后来我重新去交新的就业协议才拿到的。。。相当恼火。。。

因为报到证上开的不是XX人事局,而是我之前假签的XXXX有限公司,我原先以为,因为我假签的单位是私企,省高校毕业就业中心肯定会开到XX人事局,不 知道怎么地就变成XX有限公司了,很郁闷,这样一来我的报到证还要改派,后来问了老师。改派的步骤。。。。。不问不知道,一问吓一跳,相当繁琐,首先要原 先单位和我本人自动解除协议的单位证明(这个容易的),新的就业协议(这个也有了),关键是报到证还要拿到省高校毕业中心去改派,这个玩意是很耗时间的, 一般一个月只办理一次,等学校新的一批去弄新的报到证,我的单位肯定不要我了。。。。。。

想到这里,我已经相当头大了,后来一想,回去问问单位人事该怎么办,他们经常办理学生就业的,应该有点方法的,后来一问,说 原来的报到证先给他看看,他说,他先去人才服务中心去看看,看看能不能处理下,后来单位人事就去办理了。。

过了几天,传来了好消息。。。。报到证不需要改派了,因为只要有新的就业协议,手续齐全,报到证上的XX有限公司,只要人才市场盖章承认就有效了,所以说不需要亲自跑一趟省高校就业中心了,就这样一个大问题就这样被解决了。。。。很富有戏剧性。。。。。嘎嘎

1.2扫盲贴---澄清几个概念:实习期、见习期、试用期

作者:a lot

链接地址:http://bbs.yingjiesheng.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904301

很多学生在写帖子问讯的时候总是分不清楚这几个概念,这里特别法个帖子让大家明确下:

1- 实习期

所谓“实习期”,并非法律上的概念,一般是专指尚未毕业的学生到用人单位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还不是劳动关系,因此,二者之间问题的解决依据尚不能援引《劳动法》。

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和在读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 2- 试用期

所谓“试用期”,又可称适应期或考察期,最权威的定义说法当然是来自于法律的规定。根据1995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试用期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现在新劳动法依然也是这么规定的)。和试用 期相邻,还有两个概念和试用期“擦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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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过”:一个是实习期,另一个是见习期。 3- 见习期

关于“见习期”,首先,它与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试用期”不同,它并不是一个法律层面的概念。见习期一般是指 行政、是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实际上从性质上看,见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只不过它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 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的“试用期”。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见习期制并没有被废除,而是与试用期共同存在。这样就出现了有些用人单位(如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事业单位)要求毕业生有一年的见习期, 有些单位则直接与毕业生约定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过后即作为正式员工。还有一些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并且把试用期作为见习期的一部分。劳动部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也以复函的形式规定“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见习期与干部身份有关。毕业派遣后的大学生见习期满1年,转正定级后,可以获得真正的干部身份。 只有有派遣证的毕业生才有资格见习,因为派遣证是干部身份的标志(资格证明)。 关于研究生的见习期: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相关文件是人社部 (84)教计字085号。(在帖子最后会见到文件全文)

----具体说来,见习期和试用期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不同: 1、期限不同,见习期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本科),而试用期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2、使用对象不同,见习期专门适用于大中专毕业生,是对刚刚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转为国家干部编制之前制定的考核期间。试用期则是针对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一种考核期限,是随着劳动法的实施而产生的; 3、对双方约束力不同,见习期只对毕业生有约束力,若用人单位认为毕业生在见习期内不合格,可以延长见习期或将其辞退,而毕业生则没有对应的权利。试用期 则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试用期内,若用人单位能证明毕业生不符合其录用条件的,可随时将其辞退,反过来若毕业生对用人单位不满意也可随时辞职,双方上述做 法都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4、法律效力不同,见习期是强制性的,毕业生必须经过见习期才能转正为人事部编制的国家干部。而试用期不具有强制性,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 定其长短或者有无。不过,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见习期内的权利义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对于企业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事业单位的员工来说,见习期 与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已经有点不相适应了。

有个相关的案例:这种情况也是不容忽视的。对于刚刚毕业的应届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明可以作为正式的员工,却被单位以“实习生”对待。 原本就是正式的员工,却生生被打成了实习生的名分。去年刚毕业的李先生,已经工作了三个多月,与现在的单位还没有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对李先生说,“按 照公司规定,你现在还不能与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只能先做6个月的实习生,实习生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样样都不变……”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除在校生以外,只要领取了毕业证,到用人单位应聘,开始上岗工作,双方即建立了劳动关系,即应按照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执 行,而不能以“实习”之名规避法律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内容分类】 劳动报酬与福利

【分类细目】 工资宏观管理与调控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教育部 劳动人事部

【颁布日期】 1984.05.21

【实施日期】 198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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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标题】 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发文号】 (84)教计字085号

【主题词】

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分配工作后不实行 见习期,直接实行定级工资。未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分配工作后,应有一年的见习 期,但对入学前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国家正式职工(不含未转正的学徒工、练习生、试用 人员等)不实行见习期;不脱产学习的,也不实行见习期。

二、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无论做什么工作,其工资待遇均 按附表所列定级工资标准执行。即:获得硕士学位的定为行政二十一级(六类工资区六十二 元),获得博士学位的定为行政十九级(六类工资区七十八元)。如原是国家职工,其入学 前原有工资等于或高于上述定级工资的,可在原工资基础上高定一级。如果在学习期间升过 级的,不再高定一级。

未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含肄业),毕业分配工作后,无论做什么工作均按 附表所列的见习期临时工资标准和定级工资标准执行。即实行见习期的,按附表所列的临时 工资标准执行;不实行见习期的,则按附表所列定级工资标准执行。如原是国家职工,其入 学前原有工资低于附表所列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标准的,按附表所列见习期间临时 工资和定级工资待遇执行;高于附表所列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水平的,按原工资标 准执行。

三、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无论是否获得学位,他们毕业分配工作后的工资, 都从他们向工作单位报到之日起计算。凡是在上半月报到的,发给全月工资;在下半月报到 的,发给半月工资。如果当月已在原单位领取了工资或已在学校领取了助学金的,应将此款 扣除。

四、派往国外学习人员获得学位回国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含已回国人员),与在国 内学习获得同等学位人员同等对待。

以上规定自一九八四年三月一日起执行,本通知下达前已分配工作的,工资差额不补。 附:

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表 ——————————————————————————————————————— 工资区类别 │ 临时工资标准(元) │定级工资水平

│——————————————————————————————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行政级 ——————————————————————————————————————— 获得硕士学位的 │ │ │ │ │ │ │ │ │ 21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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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博士学位的 │ │ │ │ │ │ │ │ │ 19级 ——————————————————————————————————————— 未获得硕士学位的│54.5│56.0│57.5│59.0│60.5│62.0│63.5│65.0│ 21级 ——————————————————————————————————————— 未获得博士学位的│63.0│65.0│66.5│68.5│70.0│72.0│73.5│75.5│ 20级 ———————————————————————————————————————

1.3关于经济赔偿经的问题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须给予经济补偿的: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过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裁员的。

二、劳动者当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须给予经济补偿的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其他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3、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继续订立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继续订立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致使劳动合同终止的。

四、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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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简单表述: 1年=1个月 <6个月=0.5个月 >=6个月=1个月 总计=上述计算所得总月份×月工资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简单表述: 若工资>地方平均工资3倍以上 则总计=上述计算所得总月份(小于或等于12)×月工资×3

注:另外需要注意一点的是: 在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计算的经济补偿金数额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1.4劳动争议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有四条途径解决其争议。

首先是协商程序。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当首先协商,找出解决的方法。

第二是调解程序。这里的调解程序是指企业调解委员会对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的调解。调解程序并非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然而对于 解决劳动争议却起着很大的作用,尤其是对于希望仍在原单位工作的职工,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当属首选步骤。

受理机构: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受理范围:除因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其它劳动争议

受理期限: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结案,逾期未结案的视为调解失败,当事人可以进行其它程序。 是否必须:本程序非必经程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适用,或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是仲裁程序。

受理机构:劳动争议发生的县、市、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发生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辖区的,由职工当事人 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受理范围:一切劳动争议均可。

申请期限: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受理期限: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是否必须:必经程序,非经该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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