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经费保障和运行管理机制,省财
政整合公共文化服务相关省级专项资金,统一设立了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引导市县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
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一是整合省财政设立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广电惠
民服务工程、乡镇广电站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农家书屋建设、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等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专项资金。二是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或奖励我省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根据市县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需要和绩效考核结果,
采用因素法分配。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省级引导。省财政通过专项资金管理方式的改革,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支持市县健全公共文化
服务体系经费保障机制,引导市县增加财政文化投入,加强和完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二)市县为主。各市、县(市、区)政府承担本地区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落实经费保障的主体
责任。
(三)统筹安排。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省级专项资金和当地财力,根据国家、省有
关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安排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各项支出。
(四)保障重点。各市、县(市、区)应当根据省有关部门确定的全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重点项目和
实施计划,保障落实重点项目经费,按计划完成项目实施任务。
(五)均衡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应当向欠发达地区、向农村、向弱势群体倾斜,努力促进基本公共文
化服务均等化。
(六)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应当按规定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
占和挪用,不得抵顶地方财政投入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应当以绩效为导向,以资源共享、供需适应、管理协调、服务高效为目标,逐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一)公共文化设施设备应当实现合理布局、资源共享、充分利用,提高使用效益;
(二)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应当与群众的文化需求相适应,提高服务效果;
(三)村级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和维护,节约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等支出。具体包
括:
(一)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1.市、县两级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的建设和设备购置;
2.乡镇文化站、广电站以及中心镇图书馆的建设和设备购置;
3.村级农村文化礼堂、文化活动中心(室)、广播室建设和设备购置,农家书屋建设和出版物补充更
新,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平台和数字资源建设等。
(二)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
指对前款所列各项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维护所发生的支出和村级公共文化设施管理人员费用。包括博物
馆、纪念馆、美术馆等用于陈列布展的支出。
(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1.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减收门票的补助;
2.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提供免费开放服务的补助。
(四)开展群众文化活动
1.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的补助;
2.送戏下乡(含民营剧团)的补助;
3.送书下乡的补助;
4.广播电视对农节目制作播出的补助和奖励。
5.开展其他群众文化活动的补助。包括相关主管部门到农村(或社区)开展讲座、展览、文化走亲等
活动的支出,以及对农村(或社区)优秀业余文化团队开展活动和购置器材的补助。
(五)保障特殊群体公共文化权益
1.文化低保工程的补助;
2.广电低保工程的补助。
(六)文化人才队伍建设
用于直接从事公共文化服务的人才培养、村级公共文化设施管理人员和村级文艺骨干的培训,以及组建
文化指导员、志愿者队伍等支出。
(七)省委省政府决定以及省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确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包括文化示范工
程创建、群众文化活动品牌培育等支出。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发放编制内在职人员和
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工资,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分配方法
第十条 专项资金包括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其中补助资金占专项资金总额的70%,奖励资金占30%。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以设区市本级(不含所辖区,下同)和县(市、区)为单位,按因素法分配。具体
因素和权重如下:
(一)基本因素(权重50%)
1.常住人口数(30%)
2.地域面积数(5%)
3.乡镇(含街道)数(5%)
其中:省级中心镇数(2%)
4.行政村(含社区)数(5%)
5.低保户数(5%)
(二)业务因素(权重50%)
6.公共文化设施总建筑面积(20%)
其中:上年末累计总建筑面积(10%),上年度新增竣工总建筑面积(10%)
7.公共文化设施数量(20%)
8.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数量(10%)
(三)财力因素
按两类六档财力转移支付系数计算。
补助资金分配细则见附1。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按以下公式计算分配:
某市、县(市、区)补助资金额度=某市、县(市、区)分配因素得分/∑各市、县(市、区)分配因
素得分*省补助资金总额;
其中:某市、县(市、区)分配因素得分=∑(某市、县(市、区)分配因素值/全省该项分配因素总值
*相应权重)*财力转移支付系数。
第十三条 对常住人口规模特别小或海域面积较大且对公共文化服务成本有一定影响的市、县(市、区),
省财政厅可在按因素法分配资金的基础上以适当方式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对个别需完成特定目标,且不适用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方式按因素法分配资金的特殊内容,
省财政厅可根据需要将其从补助资金中单列,实行项目管理。具体包括:
(一)中央财政下达专项资金预算中已明确的具体项目;
(二)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减少的门票收入补助基数;
(三)经省财政厅同意的其他项目。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以设区市本级和县(市、区)为单位,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分配。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财政投入
1.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207款)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
2.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207款)比上年增长比例;
3.按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保障标准落实经费。
(二)业务指标
1.公共文化设施覆盖率和合格率
(1)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
(2)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
(3)乡镇文化站、广电站,中心镇图书馆;
(4)有线(数字)电视覆盖率;
(5)村级公共文化设施。
浙江省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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