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电线路运行规程
供电公司
二〇〇六年十月
前 言
一、为了规架空输电线路(以下简称“输电线路”或“线路”)的运行管理,使其达到标准化、制度化,保证设备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特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根据国网公司颁发的《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等有关标准(包括规程和规,下同)及上级发布的生产技术文件(包括导则、管理制度等,下同)容,结合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编制而成。 三、下列人员应了解本规程。
1、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公司总工程师、公司生产副总工程师; 2、生产技术部主任、副主任;安全监察部主任、副主任;从事输电专业的工程师及相关专责、技术人员等。 四、下列人员应熟悉和执行本规程:
1、输电公司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及技术人员等; 2、输电公司运行、检修、带电、测试作业人员等;
3、公司属各县级供电公司从事输电线路专业的各级领导、各级技术人员及运行、检修人员等。
五、本规程各项条文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公司总工程师。 六、本规程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巡视检查与测试 §1 巡视检查的分类及目的 §2 巡视检查、测试的容及注意事项 第三章 线路设备运行标准 第四章 缺陷的分类及填报 第五章
线路的检测与检修
§1 周期性维护与检修 §2 特殊区段的运行要求 第六章
事故处理及事故备品
§1 事故处理原则注意事项 §2 事故备品 第七章
技术管理
§1 应有的规程、生产技术图标、记录 §2 施工、验收技术资料、记录 §3 设备评级及其它
附录A 线路导线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 附录B 线路环境的污区分级
附录C 各电压等级线路的最小空气间隙
第一章 总 则
1.1本规程适用于公司35~220kV架空送电线路的运行维护管理。 1.2线路的运行维护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对线路进行定期检查,精心维护,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延长设备寿命,提高供电可靠性。
1.3每条线路应明确维护的分界点,不得出现空白。
1.3.1 架空线路与发电厂、变电站设备的分界点:以发电厂、变电站出线架构耐线夹或T接线夹向线路侧一米处为分界点(具有耦合电容器同期电压互感器的,以该“T”接线向外一米处)。分界点以属变电设备,以外属线路设备。
1.3.2 35~220kV电缆出线,以电缆与架空线路的引流线接线板为分界点,接线板以下(含电缆附件)属变电设备;接线板以上(含接线板)属线路设备(含杆塔本身)。
1.4线路应每条(段)有专责人定期巡视检查,并尽可能保持专责人的稳定。
1.4.1线路巡视人员应有三年以上线路工作经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运行上岗考试合格。
1.4.2巡视人员必须熟悉专责线路(段)的运行状况,技术参数,交通地貌,环境等情况,熟悉有关规程、规定, 并运用于生产实际,根据运行中的事故、异常进行分析,提出防对策并监督落实,树立主人翁意识。
1.5线路的保护围: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爬梯、脚钉、巡视检修专用通道、桥梁、标志牌及附属设备。
1.6架空线路的防护区域为:边导线向外垂直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行平行线的区域。延伸的距离分别如下: 35~110kV: 10m
220kV: 15m
人口密集地区,保护区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向外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在最大设计弧垂和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各级电压的安全距离分别为:
电压等级 35kV 110kV 220kV 距离 3m 4m 5m
1.7宣传电力设施保护电力法方面的知识,充分发动沿线群众和有关部门协助护线。对破坏电力设施,危及设备安全运行的现象,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电力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巡视检查与测试
§1 巡视检查的分类及目的
2.1.1送电线路巡视和检查的目的,是为了经常掌握线路的运行情况和周围环境的变化,及时发现缺陷和威胁线路安全运行的情况,以便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