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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环境安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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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环境安全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防汛抗旱

【发文字号】川环发[2013]9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3.07.05 【实施日期】2013.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环境安全工作的通知

(川环发〔2013〕91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目前,我省已进入主汛期,部分地方暴雨频降,受灾严重。为全面贯彻落实《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防汛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川办发〔2013〕41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2013年汛期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3〕742号)要求,切实保障全省环境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研判当前汛期环境安全严峻形势,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责任感,认真做好汛期环境安全工作。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周密部署、严格履 1 / 2

职,细化落实各项工作准备和应对措施,确保辖区环境安全。要严格落实汛期环境安全

工作责任,建立完善“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层层分解应急值守、隐患排查、监测预警等各项工作任务,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个人。对落实环境安全工作不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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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环境安全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环境安全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防汛抗旱【发文字号】川环发[2013]91号【发布部门】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3.07.05【实施日期】2013.07.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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