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和“江西省
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 【发布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6.05.24 【实施日期】2006.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和“江西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
计划”实施办法
(江西省教育厅 二00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青年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加速培养造就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大力增强高等学校原始性创新能力,持续提升高等学校的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江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和“江西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 1 / 3
第二条 “江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和“江西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
教师培养计划”是江西省教育厅设立的专项人才支持计划,支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开展教学改革,围绕国家、省重大科技和工程问题、哲学社会科学问题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进行创新研究。
第三条 “江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和“江西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每两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教育厅高教处负责“江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和“江西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规模和条件
第五条 “江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和“江西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支持范围限于全省高等学校在职专任教师。
第六条 “十一五”期间,“江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共资助500人左右,“江西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共资助1000人左右。
第七条 “江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和“江西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授课质量评价优秀,具有较 2 / 3
强的科研能力,学识渊博,治学严谨,有创新精神,学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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