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道刑事团队:电信诈骗之从犯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前言
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数众多、涉案证据复杂、资金流向交叉、侦查困难重重的情况下,待证数额复杂无法逐一核查,往往对犯罪数额予以整体性认定,使得从犯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将相关数额整体性认定为犯罪数额,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近来,无论是相关司法判例还是浙江省会议纪要,倾向于以个人参与的诈骗数额作为量刑依据,罪刑相适应。
第一部分
对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
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
第一,法律并未直接规定从犯如何认定诈骗数额。《意见》只对首要分子和一般主犯的处罚原则分别作出了规定,但是并未明确从犯的责任承担范围。第二,但是根据个人责任原则,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也应当比照主犯,对其本人直接参与的犯罪事实承担责任。第三,从犯对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应当区分犯罪行为模式,应当严格认定从犯的参与期间以及犯罪数额。如果是辅助型从犯,例如行政、财务、人事岗位,自始至终参与其中,其参与期间对诈骗团伙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如果是实行型从犯,例如电信网络诈骗中的普通话务员,仅负责联系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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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话务员之间没有相互交差协作,只对自己的客户负责,对于其他员工的客户并未提供任何帮助。其参与期间应当认定为其负责固定客户期间,而非其上班期间,其涉案数额应当认定为其独立协助支付结算的数额,而非整个团队的诈骗数额。
第二部分
浙江会议纪要规定普通业务员以个人参与的诈骗数额作为量刑依据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之规定:“在电信网络诈骗集团或团伙中,不同层级的人员如何把握和认定犯罪数额?(2)普通业务组长,以其参与期间主管的小组成员诈骗数额总额认定,量刑时参考具体犯罪时间和作用。(3)普通业务员,原则上认定为从犯并以个人参与的诈骗数额作为量刑依据,同时参考其具体犯罪时间和收入。”《解答》认定犯罪数额时,主犯对其管理行为负责,管理行为是持续性行为,是全面性行为,因而从参与期间把握犯罪数额;从犯不具有管理行为,工作具有固定性,只负责某个特定的环节,与其他行为人之间往往不具有前后衔接的紧密联系,是点非面,因而将个人诈骗数额作为量刑依据。结合电信网络诈骗,普通话务员依法认定为从犯毫无争议,根据犯罪行为模式来看,员工之间分工明确,相互独立,仅给自己负责的客户发送收款码,不属于前后衔接递进帮助的模式,而是并列独立割裂的支付结算行为,因而,应当按照个人参与的犯罪数额进行处罚,而非按照个人参与工作期间去认定犯罪数额。
第二部分
司法实践中,法院以从犯个人参与的诈骗数额作为量刑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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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之四:69人诈骗案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为首的69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本案属于三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组织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对整个犯罪集团起组织、领导作用,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等协助首要分子对整个犯罪集团进行组织、领导、策划,是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系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他一般犯罪成员按照其在犯罪集团中所起的作用及其个人诈骗数额予以量刑。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等人十二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案例2】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5刑初146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应根据共同犯罪的原理来区别每位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共同犯罪中的组织、指挥者应对整个犯罪团伙所有的诈骗行为负责,不属于组织、指挥者的被告人,应对其所参与的犯罪数额负责。处于领导地位,应对所有的犯罪数额承担责任。帮助实施犯罪,从每名投资人的交易中获取提成,也应对所有犯罪数额承担责任。作为公司业务员,应当对其参与发展的客户发生的交易手续费承担责任。
结语
电信网络诈骗的从犯,以个人参与的诈骗数额作为量刑依据为原则,以相关数额整体性认定为犯罪数额为例外,应当排除合理怀疑坚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从量刑上予以从轻处罚促进罪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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