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状况及完善建议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确立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近年来,中国食品安全问题多发,食品安全重大事件接连爆发,从2000年的“毒大米事件”,到2003年的“敌敌畏火腿事件”、2005年的“苏丹红事件”,2008年的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中毒事件,2010年的“地沟油蔓延事件”,前年的“老酸奶使用工业凝胶”,食品安全事件的爆发频率不断升高,危害不断增大,影响越来越恶劣。食品安全危机遍及中国,有一发不可收拾之势,甚至震惊到了全世界。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关于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现状,可以从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监督管理的主体、监督管理的标准、以及监督管理所处的环境等四个方面来进行具体分析。 1.有关食品安全的立法
第一,《食品安全法》。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监管最重要、最专门的立法是2009年6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我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2月28召开的会议上正式通过了《食品安全法》,使我国的食品安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确立了统一的、法律层面的、全局性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第二,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除了《食品安全法》外,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与食品安全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法律还有1994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规范经营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2000年9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称《产品质量法》),这是管理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的重要法律;2006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该法是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法律,是规范农产品生产及加工制作的法律。
第三,关于食品安全,除了专门性的法律外,还有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各个地方的地方性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是食品安全条例》等。 2.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制度规定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确立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有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问题食品召回制度,不超过十倍的损害赔偿制度,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食品流通许可制度,餐饮服务的许可证制度等。另外,为了防范食品安全问题,从源头上遏制问题食品的流通,取消了食品范围内的免检制度。总得来说,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的各项制度规定侧重点逐渐转移到了事前防范上来了,说明国家更加注重民生,更加注重保护人民的切身利
益,更加以人为本、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3.食品安全的监管主体
首先,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可知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监管实行的是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多部门分散管理的体制。国务院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最高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国食品安全的协调及指导,统筹各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又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
但根据2013年3月10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等进行整合,赋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使,并不在保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
室。由此,我国基本结束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分散模式,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使,但另一方面,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撤并也是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失去了具体的事务执行机构,对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能的发挥将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标准
根据法律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并且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标准,是食品生产、食品流通等必须遵守的基本标准。近年来,国务院卫生部着力于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对已有的食品安全标准进行重新修订、整合,卓有成效。首先,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一批安全标准管理制度;其次,卫生部循序渐进的进行了食品安全标准的整合,部署了数百项食品卫生标准的清理工作,对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含量等标准通过科学研究进行了一些修订;最后,对于食品安全标准的真空地带进行了填充,出台了一批新的食品安全标准法规,如乳品安全标准、《食品中百菌清等12种农药残留限量》、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等。总得来说,在监管标准上,体系已逐步趋于完善,但仍然要加倍警惕新的食品毒素等的出现。
(二)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1.监管部门的职责界定不清,导致互相推诿
在《食品安全法》的制定过程中,以往食品安全“多头分
段管理”的体制一直为专家学者所非议,但《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弊端,根据其第四条的规定,虽然增设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但仍然坚持了由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多主体并行监管,使得监管主体之间仍然存在职责权限不清的问题。如“地沟油”事件中,某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就称其局没有执法权,只有督查权,而该地卫生监管所则表示地沟油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质量监督管理局又认为地沟油的无证经营等问题应当有工商局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源于各部门的职责权限界定不清,更是食品安全的多头监管体制弊端的结果。 2.法治建设不全面,人民法律意识水平低
我国的法治建设起步较晚,当前法治建设在很多方面还不甚全面,遭受食品安全侵害时,人们的救济途径较少,仅能寻求法院的救济,并且通过诉讼来维权取证困难,成本过高、效率过低。另外,人们的法律意识还处于较低水平,很多人虽然意识到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但是并没有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引起足够重视,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工作不配合、不理解,特别是很多商业经营者、食品生产者,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工作没有正确的认识,认为只是繁文缛节,影响生产。民众虽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食品健康,但是也还没有充分利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食品安全,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