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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青《刑事诉讼法学》(第3版)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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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18.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性质与特征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其他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的任务与意义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审 申诉的提出、受理和审查 判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监 督 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程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序 重新审判的原则 重新审判的法院 重新审判的方式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重新审判的程序 重新审判的审理期限 重新审判的处理方式 其他有关问题 【重点难点归纳】

一、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1.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性质 (1)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①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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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100xuexi.com 的程序。

圣才电子书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 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重新审判

②审判监督程序与审判监督的关系

审判监督程序与审判监督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把审判监督程序等同于审判监督。 a.审判监督既包括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同时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等对审判工作的监督。

b.法院系统内部的审判监督方式,除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外,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批复、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教训等方式对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进行监督,上级法院还可通过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受理申诉和来访等方式实现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因此,审判监督程序只是审判监督的一种形式,而非审判监督的全部内容。

(2)审判监督程序的性质

审判监督程序从本质上说属于审判程序,因此它具有审判程序的一般特点。但是在整个刑事审判体系中,审判监督程序是独立存在的。它有着特定的审理对象和审理任务,并不附属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它不是每一个案件必经的程序,只有判决和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又确有错误的案件,才能适用这一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以及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其审判委员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能成为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

(2)法院的广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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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100xuexi.com 圣才电子书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 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以及原审人民法院,可以不受原审级的限制。

(3)程序的重复性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

(4)时效的两重性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所作的裁判,受时效的两重性的限制。如果是改判无罪为有罪和加刑,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则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是为被告人平反宣告无罪的,则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3.审判监督程序与其他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 (1)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从实现审判监督意义上说,其任务和目的基本相同。即通过审理,维护正确的裁判,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同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原审是第二审的案件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适用第二审程序。但这两种程序各有不同的特点,其主要区别有:

①审理的对象不同

a.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包括正在执行和已经执行完毕的裁判。

b.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只限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存在停止和中止执行的问题。 ②提起的主体不同

a.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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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100xuexi.com 圣才电子书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 及其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

b.有权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主体是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依法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③提起的条件不同

a.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严格条件的限制,即经过审查,有充分根据和理由认定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才能提起。

b.第二审对上诉的条件未作限制,只要当事人依法提出上诉,不论理由是否充分,都必须引起第二审程序。

④提起的期限不同

a.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法律没有规定期限。只有在无罪改为有罪或者发现新罪时,要受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

b.第二审程序的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而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⑤审理法院级别不同

a.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法院,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任何上级人民法院,还可以是由上级法院依法指令再审的人民法院。

b.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只能是第一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⑥裁判的法律效力不同

a.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裁判,不完全是终局的裁判,如果再审是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所作的裁判是未生效的裁判,可以上诉、抗诉;

b.如果是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后所作的裁判是终局裁判,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按照第二审程序作出的裁判,除了法律规定的死刑复核案件外,一经作出立即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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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100xuexi.com 圣才电子书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 (2)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都为特别程序,都是实现审判监督的重要方式,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

①审理的对象不同

a.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生效的包括死刑裁判在内的一切确有错误的裁判; b.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是特定的,即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死刑裁判的核准。 ②审理的目的不同

a.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目的是为了纠正错误裁判; b.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发生错误裁判。 ③审理的依据不同

a.审判监督程序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其审判委员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

b.死刑复核程序是由下级人民法院将判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主动报请有核准权的上级人民法院核准。

④审理的法院不同

a.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b.有权对死刑以及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进行复核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及高级人民法院。

4.审判监督程序的任务与意义 (1)审判监督程序的任务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的任务是,纠正已发生法律效力而又确有错误的判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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