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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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带来的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4号)和《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3〕46号)、《绍兴市2008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绍政办发〔2008〕62号等有关规定,设立嵊州市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为规范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专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是指列入政府防治管理范围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排险、重点监测、勘查与治理工程等项目。
第四条 市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一次发生死亡1人以上和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排险项目;
2.直接威胁人口10人以上和潜在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排险项目;
3.为区域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需要而部署的重点监测项目; 4.地质灾害群防群测体系、平台的建设和完善; 5.区域性地质灾害的调查或勘查项目;
6.对社会、经济、环境影响重大,且受灾害直接威胁人口在20人以上,或经济价值在50万元以上地质灾害勘查与治理工程。
7.地质灾害搬迁避险项目。
第五条 坚持“村民自力更生为主,政府适当补助为辅”的原则,对避险安置移民按以下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1.地质灾害搬迁避险项目的确定方式: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根据地质灾害点的受灾情况,于每年4月底前编制移民避险安置计划上报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经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后立项;地质灾害搬迁避险项目立项后,各乡镇、街道须在一个月内上报具体实施方案。
2.按移民每人3500元的标准拨给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包干使用,其中3000元按人发放到户,其余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调配;同时市政府再补助每户搬迁户2000元,用于避险安置的土地征用、基础设施建设,由乡镇街道统一结算;对如期完成搬迁任务的,市政府给予每个移民1500元奖励,对无正当理由未如期完成搬迁任务的,取消市政府补助资金。
3.对愿意到市区和外地购置商品房或投亲靠友,不需要建造安置房的地质灾害移民户,其补助与建房户一视同仁,但必须是本村长期居住的农业在册人口。补助后其位于地质灾害区的房屋必须拆除。
4.市政府补助搬迁避险项目资金的拨付方式:在乡镇街道与地质灾害移民户签订好避险安置协议,经公示后,报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按实际户数,由市财政部门将政府补助资金分期拨付到乡镇和街道,再由乡镇、街道分期落实到户,包干使用。搬迁项目到次年5月底,由乡镇和街道报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验收后,由市财政部门将如期完成搬迁任务的奖励资金拨给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兑现到户。
5.市财政补助资金的具体拨付期限:第一期,当乡镇街道落实好地质灾害移民安置地块,并且签订好安置协议后,予以拨付户均2000元的土地征用、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第二期,移民户新建房屋完成地基构筑后,予以拨付人均3500元移民建房补助款的50%;第三期,移民户新建房屋结顶后,人均3500元补助资金全部拨付到位。市政府补助资金和乡镇街道、村、移民户等筹措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一经发现问题须追究领导责任。
6.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移民避险安置的各项审批规费予以免缴;对老弱病残、孤寡老人等特困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建造公寓实行统一安置,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补助。
第六条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专项资金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认证、审核和对项目实施的指导与监督,以市国土资源局为主;专项资金的安排和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以市财政局为主。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灾方案,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地质灾害发生情况,组织编写立项申请书(格式见附件),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排险项目即时申报外,其他申请立项的项目于每年11月底前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向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申报。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申报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应按规定要求筹措落实防治项目配套资金。配套资金比例为:
1.五大集镇和四个街道申报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排险、重点监测、勘查项目,其配套资金比例应不低于30%;申报的治理工程项目,其配套资金比例应不低于40%。
2.其它乡镇申报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排险、重点监测、勘查项目,其配套资金比例不低于20%;申报治理工程项目,其配套资金比例应不低于30%;
3.交通、水利、建设、旅游等部门管理权限内的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排险,重点监测、勘查项目原则上由各部门落实资金。
第九条 区域性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相关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立项。
第十条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由当地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市国土资源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重点监测、勘查与治理工程项目立项申请进行审查,并对建议立项的项目建立项目储备库。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年度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总量情况,根据轻重缓急程度,会同市财政局从项目储备库中选择确定年度实施的防治项目,并分项目核定专项资金安排的具体数额,于次年5月底前联合下达项目资金。
申请立项的应急调查与排险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进行现场论证。经论证建议立项的项目,报经市国土资源局审定后,由市财政局核定并及时下达项目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负责项目实施管理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市专项资金下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确定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资质相应的单位承担项目,治理工程项目原则上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并签订承担项目施工合同。
第十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纳入财政管理,设立专户,分项目核算,财政补助资金和乡镇、街道的配套资金应全部汇入市设立的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负责项目实施监督的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质量编制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按计划、进度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项目结余按比例退回。
第十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按项目总经费的10%确定,在项目经费中预留,待项目验收通过后再予拨付。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跟踪检查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由乡镇街道组织实施的项目,年终应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十六条 对不认真履行合同,工作成果质量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的项目承担单位,将暂停拨付后续项目资金,并由负责项目实施管理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对项目成果验收不合格的,由负责项目实施管理的单位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限期补做工作,因此增加的经费开支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经限期补做工作仍不合格的,按质量事故论处。
第十七条 对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到位且符合省级和绍兴市级立项要求的项目要积极争取省级、绍兴市级的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