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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尧王山西路绿化种植工程施工合同》
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为保证2014年度尧王山西路春季苗木补植保质保量的顺利进行,保证苗木成活率,达到验收的条件,特针对甲、乙双方于 2014 年 3 月 10 日签订的青州市尧王山西路绿化种植工程施工合同,订立本补充协议:
1、双方同意在苗木补植前以2014年1月5日甲方清点的各施工队伍苗木成活数量以及当时签订的合同价为标准,计算乙方已种植苗木成活部分的总价款,即 1657250 元。甲方同意先支付至成活苗木总价款的50%,即 828625 元;先前甲方已支付乙方工程款 218053 元,剩余 610572 元分两次拨付。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先支付乙 方 400000 元,乙方补植苗木达到需补植苗木总数量的50%后,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剩余部分,即 210572 元。
2、乙方自收到第一次拨款之日起,应立即开始进场补植,并负责现场养护,苗木补植必须在2014年4月15日前完成并合格(特殊树种可以适当延期)。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工期完工,每拖延一日按1000.00元/日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所有施工标段苗木的数量、质量必须达到图纸设计、合同及甲方要求的标准。
全部补植工作完成后,乙方负责对施工标段所栽植树苗的养护工作,直至政府验收合格。政府验收合格后由甲方指挥部会同相关人员对施工标段所栽植的苗木数量、质量进行现场清点,达到图纸设计、合同及甲方要求后,由现场指挥部签署证明文件。
3、乙方在收到第一次拨款后,未按要求补植或者补植数量未达图纸设计、合同及甲方要求,影响最终验收的,视为乙方自愿放弃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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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施工标段,合同终止。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施工的标段,并有权转让给第三方施工,不再向乙方支付剩余工程款。乙方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的苗木(含原栽植苗木及新补植苗木)价款按苗木合格数量进行统计,不合格的苗木不计算苗木价款。
5、乙方应密切配合甲方的补植工作,严格遵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和补充协议要求进行补植,共同做好春季补植任务,早日达到验收条件。
6、乙方新补植苗木补植完成后,新补植苗木付款方式为: (1)经政府验收合格后,支付新补植合格苗木总价款的50%,余50%为保养金。
(2)新补植苗木政府验收合格满一年,满足成活率要求,养护管理工作达到要求,并且,政府不再对新补植苗木提出养护、补植、质量不合格等问题的,甲方拨付新补植合格苗木全部工程款。
(3)每次结算时乙方均需提供足额发票。
7、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从签订补充协议之日起,双方应认真履行遵守。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该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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