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船舶机舱设备操作工(船舶机工) 国家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
1.职业概况
1.1 职业编码
1.2 职业名称 船舶机工 1.3 职业定义
从事海船轮机值班和机电设备维修保养工作的支持级技能型船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5 职业环境条件 船舶舱室内、高温、噪声。 1.6 职业能力倾向
有一定的分析、判断、推理和应用计算能力;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有较好的视力和辨色能力,具备适应船舶机舱工作条件的
相应身体素质;有一定的识图及掌握技术资料的能力。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1.8 职业培训要求 1)晋级培训期限
初级不少于24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2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8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10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80标准学时。
2)培训教师
(1)培训初级、中、高级技能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轮机工程技术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至少一年以上的海船船上资历,或远洋船舶三管轮及以上证书;金工工艺专项培训教师可由具有相关工种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2)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轮机工程技术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远洋船舶大管轮及以上适任证书;金工工艺专项培训教师可由具有相关工种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3)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具有轮机工程技术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远洋船舶轮机长适任证书;金工工艺专项培训教师可由取得相关工种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3)培训场所设备
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和具有相应船主要机电设备、车床、钳工和焊接基本操作设备及必要的挂图、仪器、工具、量具、材料的场地。
1.9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申报条件
----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技能:
(1)经本职业五级/初级技能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最近2年内从事本职业工作8个月及以上。 (3)本职业实习或见习期满。
----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技能:
(1)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最近3至6年内从事本职业工作24个月及以上,经本职业四级/中级技能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最近4至8年内从事本职业工作32个月及以上。
(3)最近6至12年内从事本职业工48个月及以上。 (4)取得技工学校毕业证书;或取得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技能:
(1)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最4至近8年内从事本职业工作32个月及以上,经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最近5至10年内从事本职业工作40个月及以上。
(3)取得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或取得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具有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4)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最近2至4年内从事本职业工作16个月及以上。
----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最近3至6年内从事本职业工作24个月及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最近4至8年内从事本职业工作32个月及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本专业毕业生,最近3至6年内从事本职业工作24个月以上,取得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最近2至4年内从事本职业工作16个月及以上。
----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最近3至6年内从
事本职业工作24个月以上,经本职业一级/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最近4至8年内从事本职业工作32个月及以上。
2)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操作技能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模拟和口试等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技师、高级技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3)监考及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操作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10,且不少于3名考评人员;综合评审委员不少于5人。
4)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120 min;操作技能考核时间:初级技能不少于240min,中级技能不少于280min,高级技能不少于300min,技师不少于320min,高级技师不少于360min;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60min。
5)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在具有必要的的各种设备、仪器、工量具、材料等的场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