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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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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的结构类型和最大高度应符合表 6.1.1 的要求, 建造于Ⅳ类 场地的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不适用于具有多塔、连体、错层等不规则的复杂结构。

注:本章“抗震墙”指结构抗侧力体系中的钢筋混凝土剪力墙,不包括只承担重力荷载的混凝土墙。

表 6.1.1 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

烈 6

60 130 140 120 150 180 80

7 50 120 120 100 130 150 70

8 40 100 100 80 100 120 55

结构类型 框

(m) 度

8(0.3g) 35 80 80 50 90 100 40

9 24 50 60 不应采用 70 80 不应采用

框架 - 抗震墙 抗震墙 部分框支抗震墙 框架 - 核心筒

筒中筒 板柱 - 抗震墙

2 3 4 5

注: 1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框架- 核心筒结构指周边稀柱框架与核心筒组成的结构;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指首层或底部两层为框支层的结构,不包括仅个别框支墙的情 ;况表中框架结构,不包括异形柱框架;

板柱- 抗震墙结构指板柱、框架和抗震墙组成抗侧力体系的结构;

6 乙类建筑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适用的最大高度; 7 超过表内高度的房屋,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说明】本次修订的变化如下:

① 7 度(0.15g)设防的丙类建筑, 适用最大高度拟保持2001 版的规定。8 度(0.3g)设防的地震作用为 8 度(0.2g) 的 1.5 倍,最大适用高度拟按

8 度和 9 度之间内插且偏于 8 度控制。

5%~10%)需采用框支时,只要框支部分设

② 仅有个别的墙体(不落地墙体截面面积不大于总截面面积的 计合理且位置不致增加扭转不规则, 定。

③ 板柱结构, 按多数专家的反馈意 ,见

保留需设置抗震墙、 不得采用无抗震墙的要求, 高度不超过 12m 时,

总体上仍视为抗震墙结构, 其适用最大高度可仍按全部落地的抗震墙结构确

不要求墙体承担 100%的地震作用,不单列一个结构类型。

④ 明确不包括异形柱框架。 框架结构的适用高度,除6 度外也有所降低。 ⑤ 框支层仍保留 2001 版的范围,框支层数较多时仍由高层混凝土规程予以补充。

⑥ 将竖向和水平均不规则需适当降低总高度的规定,改为明确不包括多塔、连体、错层等复杂结构体系。 ⑦ 满足本规范要求的装配式楼、屋盖,仍可视为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确定其适用的最大高度。 ⑧ 抗震规范从74 规范起, 抗震墙就包括砖抗震墙和混凝土抗震墙, 力墙,只承担重力或防火要求的剪力墙也不能称为抗震墙。

因此本规范不能将混凝土抗震墙改为剪

6.1.2 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设防类别、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

6.1.2 确定。

设 防 烈 度

6

≤24 四

三 ≤ 60 四

80

>60 三

<24 四 三 4

24 80 ≤ 2 > 24~60

二 ~

80

<24 >

>24 三

≤24 三

>60

二 <24

24~60 三 二 24 80

7

>24 二

≤24

一 >60 二

一 80 ~

4 >

8

> 24

一 ≤ 24 一

24~50 二

一 ≤ 2

9

≤24

一 一

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抗震等级应按表

结构类型

高度( m)

框架

框架 - 抗震墙结构

抗震墙结构 部分框支抗

剪力墙 高度( m)

震墙结构

抗震

一般部位

四 ≤ 80 四

三 >80 三

四 ≤ 24 四

三 24~80

二 >80

大跨度框架

高度( m)

框架 抗震墙 高度( m 24~60 ≤ 80

表 6.1.2 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等级

框架 结构

三 ≤ 24

二 24~80

一 — —

— —

35

墙 加强部位 高度

二 ≤ 60 四 三

二 >60 三 二

二 ≤ 60 三 二

> 60 二 二

二 一

一 ≤ 60 二 一

>60 一 一

≤70 一 一

框支层框架

框架 -核心筒

框架 核心筒

表 6.1.2 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等级

结构类型

板柱 -抗震 墙结构 注: 1

2 3 4

外筒 内筒 高度( m) 抗震墙

6 三 三 ≤35 三 二

>35 二 二

≤35 二 二

7 二 二

> 35

二 一

(续)

8 一 一

≤ 35

一 >35

9 一 一 — —

设 防 烈 度

筒中筒

框架、板柱的柱

建筑场地为Ⅰ类时,除 6 度外应允许按表内降低一度所对应的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相应的计算要求不应降低; Ⅲ、Ⅳ类场地时, 7 度(0.15g)和 8 度(0.30g)应分别按 8、 9 度对应的抗震等级确定其抗震构造措施;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允许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 大跨度框架指跨度大于18m的相关框架梁柱;

表中框架 - 抗震墙结构指框架底部所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不大于总地震倾覆力矩 50% 的情况。

【说明】钢筋混凝土结构抗震等级的划分, 素,其中的抗震措施还与场地类别有关。

89 版就明确依据设防类别、烈度、结构类型、房屋高度等四个因 抗震等级通过调整地震组合的内力和抗震构造措施,

体现了抗震设计时

对不同烈度、同一烈度而高度不同混凝土结构延性要求的高低。 2001 版抗震等级的划分,适当淡化了高度的影

响,取消了 89 版较规则的低层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不同烈度的高度分界一致,使相同高度的房屋在不同烈 度下有不同的等级,比

89 版更为合理。本此修订,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62 的规定,住宅10 层及

24m 以上为高层建筑,因此,增加

24m 作为抗震等级的一个高度分界。

-抗震墙结构

以上为高层建筑,多层的公共建筑高度

本次修订,框架结构的高度分界,拟有所加严,改为 的适用高度增加,其抗震等级划分相应调整。

24m,并可使各个烈度的分界一致;板柱

近年来, 禁用粘土砖使低层的框剪结构和多层抗震墙结构应用增多。 的抗震等级:框剪结构、抗震墙结构和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以 降低。总体上与 89 版对 “低层较规则结构 ”的要求相近。

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核心筒

-外框结构的高度低于

本次修订, 增加了低层房屋中这些结构

24m 为界降低一级,四级不降,但框支层框架不

60m 时,其抗震等级允许按框剪结构确定。 18m 相关范围的梁柱。

2001 版关于大跨度公共建筑的规定,改为框架中跨度大于

6.1.3 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等级的确定,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框架结构中设置少量抗震墙,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框架底部所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 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 50%时,其框架的抗震等级仍应按框架结构确定,抗震墙的抗震等

级可与框架的抗震等级相同;其最大适用高度可比框架结构适当增加。

2 裙房与主楼相连,除应按裙房本身确定外,相关范围不应低于按主楼确定的抗震等级; 主楼结构在裙房顶板对应的相邻上下各一层应适当加强抗震构造措施。 裙房与主楼分离时, 应按 裙房本身确定抗震等级。

3 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应与上部结构相同,地 下一层以下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逐层降低一级, 且不宜低于四级。 地下室中无上部结构的 范围,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四级。

4 乙类设防的房屋, 当高度超过表 6.1.2 规定的上界时, 应采取比一级更有效的抗震构造措 施。

注:本章“一、二、三、四级”即“抗震等级为一、二、三、四级”的简。称 【说明】本次修订,文字略有修改。

1 对于框架和抗震墙组成的结构,根据底部

(基底,对塔类结构指大底盘以上一层

)框架部分按刚度分配的总

仍属于抗震墙结构范

倾覆力矩的百分数, 可大致分为三种情况: 分配的比例很小,视为个别框架的抗震墙结构, 畴,其墙体的抗震等级按抗震墙确定,框架的抗震等级按框架 50%时,视为框架 -抗震墙结构,直接按表

-抗震墙结构的框架确定;分配小于总倾覆力矩的

50%较多时,属于少墙的框

满足层间位移的

6.1.2 确定抗震等级;大于总倾覆力矩的

架结构系列, 其抗震等级按本条 1 款确定。 当设置少量抗震墙主要是为了增大框架结构的刚度、

36

要求时,层间位移限值通常按承担倾覆力矩的大小在框架和框剪结构二者之间适当内插;房屋的最大适用高度、 也可在框架和框剪结构之间适当内插。

2 裙房与主楼相连的相关范围,一般从主楼周边外延主楼对应尺寸一倍且不大于 域可按裙房自身的结构类型确定。 构类型确定的抗震等级提高一级。

3 按本规范第 3.1.3 条引用的《设防分类标准》的规定,

7、8 度乙类建筑的抗震措施应分别按

8、9 度的规

对于偏置裙房,其端部的扭转效应很大,

20m,相关范围以外的区

需要加强, 建议至少比按裙房自身结

定执行。本章 6.1.1 条规定乙类建筑的房屋高度仍按当地设防烈度查表,于是可能出现 8 度乙类建筑的房屋高度

不超过表 6.1.1 的规定但提高一度后 (9 度)超过表 6.1.2 的上界,需根据超高的程度、场地和结构的规则性提高抗 震措施。本次修订,明确为抗震构造措施

“高于一级 ”,大体与《高层混凝土规程》特一级的要求相当。

7 度乙类

的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和板柱抗震墙结构,房屋高度也可能超过表 6.1.2 对 8 度规定的上界,则同样处理。

4 现阶段对地下室的抗震等级的要求仅涉及构造要求,改为逐层减少一级。

6.1.4 钢筋混凝土房屋需要设置防震缝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震缝宽度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框 架结构 (包括设置少量抗震墙的框架结构 )房屋的防震缝宽度, 当高度不超过 15m 时不 应小于 100mm;高度超过 15m 时,6 度、 7 度、8 度和 9 度分别每增加高度 5m、4m、

3m 和 2m,宜加宽 20mm。

2)框架-抗震墙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不应小于本条 1)款规定数值的 70%,抗震墙结构房 屋的防震缝宽度不应小于本条 1)款规定数值的 50%;且均不宜小于 100mm。 3)防震缝两侧结构类型不同时,宜按需要较宽防震缝的结构类型和较低房屋高度确定缝 宽。

2 框架结构房屋防震缝两侧结构层高相差较大时,防震缝两侧的框架柱,箍筋应沿房屋全 高加密,并可根据需要在缝两侧沿房屋全高各设置不少于两道垂直于防震缝的抗撞墙。 抗撞墙的 布置宜避免加大扭转效应, 墙肢长度可不大于一个柱距, 抗震等级可同框架结构; 框架结构的内 力应按设置和不设置抗撞墙两种计算模型的不利情况取值。

【说明】

历次地震表明,本条规定是防震缝宽度的最小值,并不能避免防震缝两侧的结构在强烈地震中碰撞,

如果可能。设计时按预期地震 (如中震 )下考虑扭转效应且不碰撞复核后确定缝宽。

在防震缝两侧沿全高设置长度约

2m 垂直于防震缝的抗撞墙, 可通过抗撞墙的损坏减少防震缝两侧碰撞时框

架的破坏。 但结构单元较长时, 防撞墙可能引起较大温度内力,另一端可能有较大扭转效应,故设置时应综合分 析。

6.1.5 框架结构和框架 -抗震墙结构中,框架和抗震墙均应双向设置,柱中线与抗震墙中线、梁 中线与柱中线之间偏心距大于柱宽的 对于框架结构,高度不超过 采用单跨框架结构。

【说明】

1/4 时,应计入偏心的影响。

24m 且丙、丁类设防时不宜采用单跨框架结构;其余情况不应

本条按 2008 年局部修订修改。对于仅一个主轴方向的局部范围为单跨的框架结构,当多跨部分能承

担 50%的总剪力或倾覆力矩,不作为单跨框架结构对待。

6.1.6 框架-抗震墙、 板柱-抗震墙结构以及框支层中, 抗震墙之间无大洞口的楼、 屋盖的长宽比, 不宜超过表 6.1.6 的规定;超过时,应计入楼盖平面内变形的影响。

表 6.1.6

楼、屋盖类型

现浇或叠合楼、屋盖

装配式楼、屋盖

抗震墙之间楼屋盖的长宽比

6

4 3 3 2.5

7 4 3 3 2.5

2 8 3 2 2

9 2 不宜采用 不应采用 不应采用

框架-抗震墙结构

板柱-抗震墙结构的现浇楼、屋盖

框支层的现浇楼、屋盖

【说明】 本次修订,对板柱 -抗震墙结构楼盖的长宽比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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