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油脂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油脂管理工作,保证油脂质量,规范各单位油脂存放、使用、回收管理工作,减少机械事故发生,延长设备使用寿命,降低生产成本,特制定本制度,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第二条 各单位参照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要求成立本单位油脂管理小组,负责本单位油脂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用油脂检验标准》、《煤矿安全规程》(2016)、峰集(2018)66号《机电设备管理办法》及本制度制定本单位油脂管理制度,规范本单位油脂计划、采购、试验、存放、使用、回收、废油处置等管理流程。
第二章 油脂采购
第四条 油脂使用单位每月按期将油脂使用需求计划报矿成本中心,由矿成本中心向物资供应站报计划,物资供应站负责按计划采购。
第五条 物资供应站采购的油脂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抗磨液压油 GB1118.1-2011 中负荷工业齿轮油 GB5903-2011 乳化油 MT76-2002 机械油 GB443-1989
汽轮机油 GB11120-2011 压缩机油 GB12691-1990 变压器油 GB2536-2011 各类润滑脂 GB /T 7631.8-1990、 GB T 7324-2010等国家现行标准
第六条 新进油脂必须资料齐全,具备油脂检测化验报
告、产品合格证等资料,其中乳化油必须具备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准用证。
第七条 物资供应站对新进润滑油、液压油每批次必须
取样化验,化验项目不少于7项(包括运动粘度、闪点、水分、机械杂质、铜片腐蚀、水溶性酸值、水溶性碱值等),乳化油化验项目不少于7项(包括运动粘度、闪点、凝点、水分、PH值、耐冻性、自乳化性等),各类润滑脂化验项目不少于6项(包括滴点、针入度、腐蚀、机械杂质、水分、皂分等),符合质量标准才能发放。
第三章 油脂存放规定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设专用油脂库,严禁油脂露天存放,油脂库设置明显的“严禁烟火”标志。
第九条 车间内不应存放油脂,因生产需要必须存放的,存放油量不得超过1天使用量,做到集中存放,挂牌管理,设置明显的“严禁烟火”标志。
第十条 井下油脂尽可能存放到硐室内,巷道内存放油脂
必须集中存放,并井下油脂存放油量不得超过2天最大使用量。
第十一条 机电设备附近严禁存放油脂。
第十二条 油脂必须分类存放,每桶必须有明显标识,注明油种牌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等。
第十三条 井下油脂必须存放在煤尘小、无淋水、无积水、清洁卫生、无危险的场所。
第十四条 装油容器必须加盖,保持容器内清洁。 第十五条 存放有油脂的库房、车间、硐室入口处必须有消防砂、灭火器等满足要求的消防设施。巷道内存放油脂,必须在油脂上风侧设置消防砂、灭火器等满足要求的消防设施。
第四章 油脂使用规定
第十六条 油脂使用单位使用前必须查看该批次油脂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空气压缩机油使用前必须经有资质部门做闪点试验;变压器油必须送有资质部门进行击穿电压测试。
第十八条 设备用油必须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不准随意代用,不同油品、不同生产厂家、不同牌号的油不能混用。更换不同牌号的润滑油必须经过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并对设备润滑部位彻底清洗。
第十九条 认真执行油脂使用“五定”原则
1.定点:根据设备的润滑部位和润滑点的位置及数量,进行加油、换油。
2.定质:润滑油按照润滑卡或说明书规定油品使用。 3.定量:加油时要按油标、油尺或设备生产厂家设备使用说明书进行加油,不得少加、多加。
4.定期:按照润滑卡片或图表规定的时间进行加油、添油和换油周期进行清洗换油。
5.定人:规定何种润滑部位和润滑点由操作工负责加油,何种部位由维修工负责加油、换油。
第二十条 固定设备机房、硐室内悬挂主要部位润滑“五定表”。
第二十一条 油脂在存储和使用过程中,必须做到专桶专用,不得各种油桶混合使用。
第二十二条 取油必须使用取油装置,取油装置必须专用,用完后不能插在桶内或到处乱放,要妥善保管,防止弄脏。
第二十三条 加油时要保持油质的清洁,要清理干净加油口及加油口周围,必须有防止杂物进入加油口或掉入设备油池内的措施。
第五章 油脂回收
第二十四条 废油脂不得随意处置,必须回收,严禁随意泼洒。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设置专用废油脂存放点,并分类挂牌存放。
第二十六条 现场使用的带油棉纱、布头和纸,必须收
集整齐送交到指定地点处理,不得乱放乱扔。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在设备换油、放油时,必须使用专
用容器接好,确保定质定量回收。
第二十八条 废油脂、油脂容器等由各单位按集团公
司规定处置,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不按“五定”原则使用油脂,每次对单位罚
款1000-3000元,对主管领导罚款200元。
第三十条 不按规定取油、保证加油环境,盛油容器
不按规定管理的,每次对单位罚款500-2000元,对主管领导1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三十一条 不按规定存放油脂或现场存放油脂超量
超规定时间的,对单位罚款1000-3000元,对主管领导罚款100元。
第三十二条 发现废油脂、容器及擦拭油脂的棉丝等
乱扔或随意处理的,对单位罚款1000-3000元,对主管领导罚款2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造成环境污染的按集团公司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存油脂地点必须有进出油脂记录和油脂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矿生产技术部调度室,自2018年12月10日起执行。
**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