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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建筑面积 办公楼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商业场所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一类体育馆 车位/100座 二类体育馆 车位/100座 一类影剧院 车位/100座 二类影剧院 车位/100座 展览馆 医 院 一类游览场所 一类游览场所 二类游览场所 机场、火车站 一类住宅 二类住宅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50 0.50 6.00 4.00 5.00 3.00 0.70 1.00 7.00 15.00 5.00 10.00 0.75 0.50 1.00 2.00 8.00 15.00 20.00 15.00 15.00 1.50 2.50 10.00 5.00 15.00 4.00 2.00 2.50 建议值 建议值 建议值 建议值 市区 郊区 18 综合商住楼 注:1、本表机动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
2、第一类旅馆指涉外旅馆,第二类旅馆指接待国游客的旅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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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座位数超过4000座的体育馆和座位数超过15000座的体育场为一类体育场(馆),其他为二类体育场(馆),体育场停车车位数可以适当低于体育馆停车车位数。
4、一类影剧院指省、市级影剧院,其他为二类影剧院。 5、一类游览场所指古典园林、风景名胜。二类游览场所指一般城市公园。
6、一类住宅指底层住宅,二类住宅指除低层以外的其他普通住宅。
3.6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3.6.1 老城区(指路以东、路以西、路以北所围合围)建筑面积大于4000m的商业建设项目;
3.6.2 建筑面积在老城区大于1000 m、老城区外大于2000 m含有餐饮、娱乐项目的建设项目;
3.6.3 对外停车场(库)和各类市场、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影剧院、体育馆、会展场馆、工业、宾馆、饭店等人流、物流量较大的建筑项目;
3.6.4 老城区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 m,其他地区新建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 m的建设项目。
凡列入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符合交通影响评价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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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日可回收水量在45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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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再生水需水量在30 m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再生水设施:
3.7.1 建筑面积大于20000 m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和高层住宅;
3.7.2 建筑面积大于30000 m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综合性大型文化体育设施;
3.7.3 建筑面积大于50000 m以上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等。
3.8 建筑用地机动车出入口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3.8.1 应在用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3.8.2 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不宜小于75°。
各类建设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80米,距离次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50米。
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距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直线段起点不应小于70米;
3.8.3 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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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 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 3.8.5 距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地道、人行横道线不应小于20米;
3.8.6 距铁路道路口、桥梁、隧道、引道端点等不应小于50米;
3.8.7 应有良好通行条件:当用地出入道路坡宽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用地外道路连接。
3.9 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各项建设,应按有关专业规的规定在下列围设置公共厕所:
3.9.1 车站、码头、大型停车场库及各类市场; 3.9.2 风景名胜区、公园、广场; 3.9.3 各类公共建筑部及附近。
3.10 一般街道应每隔500~800米设一处公共厕所;主要繁华街道、市中心区公共厕所间距不应大于500米;建成区道路如设置独立式公共厕所有困难时,可设置附建式公共厕所,附建式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旧城区成片改造地段和新建小区,每平方公里不少于3座公共厕所,或按常住人口每3000人左右设一座。建成区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新建建筑和营业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应在临街处设一座附建式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3.11 独立式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不应少于1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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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0~15平方米应作为环卫工具房。独立式公共厕所应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87)设计和建造,并与周边建筑相协调。独立式公共厕所的绿地率不应小于30%。
3.12 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设置不少于一个以经营农副产品、小商品为主的超市。
3.13 居住区垃圾转运站应设置在隐蔽且交通方便的地方,建筑外立面装修应与周围建筑物相协调,并应与居住建筑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单独设置的大、中型垃圾转运站的绿地率不低于用地面积的30%,并与周围建筑物形成绿化隔离带,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应不小于10米。
转运站应采用封闭的建筑形式,并符合有关专业规的要求。 3.14 每0.5~1km2平方公里城市建设用地设置一座垃圾分类收集站(清洁楼),用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与周围建筑物的间距不小于15米,绿地率不小于30%。条件受限时可附设于其他建筑物。
大、中型垃圾中转站每10~15km2设置一座。
第四章 绿化与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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