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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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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4 商业、办公建筑用地控制指标 多层 高层 中心区 建筑密度 50% 50% 容积率 2.0 4.0 中心区以外 建筑密度 50% 45% 容积率 1.6 2.5 注:中心区指路(含西侧100米)、路(含东侧100米)、路(含南侧100米)、北部湾路(含北侧100米)所围合区域。

2.3.6 对未列入表2-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执行。 2.3.7 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2.3.7.1 低层居住面积为800平方米;

2.3.7.2 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500平方米; 2.3.7.3 高层居住建筑为3000平方米;

2.3.7.4 高层公共建筑为3500平方米。

2.3.8 建筑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2.3.8.1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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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2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9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市规定要求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围扩建、加层。 2.3.10 各类建设用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2-5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批准总建筑面积的20%。

2.3.11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设用地,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2.3.11.1 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

2.3.11.2 在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2.3.11.3 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地面或道路,且与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米(或-2.0米)以(含+5.0米(或-2.0米));

2.3.11.4 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2.3.11.5 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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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1.6 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表2-5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核定建筑容积率 每提供1㎡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小于2 大于、等于2、小于4 大于、等于4、小于6 大于、等于6 1.0 1.5 2.0 2.5

第三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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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在居住项目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规定如下: 3.1.1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3-1分级设置;

表3-1 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

居住人口规模(万人) 4 2 1 0.5 教育设施 完全中学 初级中学 小学 幼儿园 规模(班) 30 24 24 6 3.1.2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得小于表3-2的规定;

表3-2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 教育设施 中学 小学 幼儿园 用地标准(m2/座) 班级规模(座/班) 16 12 13 50 45 30 3.1.3 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3-3的规定;

表3-3 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标准表

教育设施 完全中学 建筑面积标准(m2/座) 5.0 备注 中小学每一名住校生增初级中学 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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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 幼儿园 3.8 9.9 加 4 m2面积 3.1.4 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半径围,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入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米围,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3.2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应当距同侧公路边缘(或规划控制红线)和30米以上(含30米)城市规划道路控制红线在30米以上。

3.3 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3.4 城市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FGF50-2001)同步进行。

3.5 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的设计标准不得小于表3-4的规定。

表3-4 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指标最小值表 序建筑类别 指标单位 号 1 第一类旅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2 第二类旅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3 餐饮、娱乐 车位/100m2机动车 指标 0.60 0.40 5.00 自行车指标 1.00 0.50 5.00 备注 .. .

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表2-4商业、办公建筑用地控制指标多层高层中心区建筑密度50%50%容积率2.04.0中心区以外建筑密度50%45%容积率1.62.5注:中心区指路(含西侧100米)、路(含东侧100米)、路(含南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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