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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国有划拨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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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国有划拨土地收益租金征

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洛政[2015]64号 【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1.02 【实施日期】2015.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国有划拨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2015〕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国有划拨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2日

洛阳市国有划拨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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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国发〔2001〕15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收益租金,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个人住房除外)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租金中所含应当上缴国家的土地收益。

第三条 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未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应缴纳土地收益租金。

第四条 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标准在上一轮标准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国土部门为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的主管部门,规划、住房、国土、国资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国有土地收益租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建筑物审批合法性的认定工作;住房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的登记备案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土地收益租金核定及具体征收工作;国资部门负责困难、破产、停产企业的认定工作。

洛阳市城市区(不含洛龙区、经开区、高新区、吉利区)国有土地收益租金由市国土部门各直属分局负责核定及征收,高新区由洛阳高新区土地规划和建设服务局负责,洛 2 / 3

龙区、经开区分别由洛龙区、经开区国土部门负责,各县(市)、吉利区由当地土地部

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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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国有划拨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办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国有划拨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发文字号】洛政[2015]64号【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1.02【实施日期】2015.11.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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