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峰集[2020]290号关于印发《矿井地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第四章 矿井生产阶段的地质工作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矿井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十九条 矿井生产阶段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根据矿井生产的需要,系统收集、编录所揭露井巷工程的地质资料,开展地质预测预报工作,及时编写各种地质报告、地质说明书等相关地质资料,保障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 矿井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由矿提出补勘设计,经集团公司批复后实施:

(一)原勘探程度不足,或遗留有瓦斯地质、水文地质或重大工程地质等问题;

(二)在建矿和生产过程中,构造、煤层、瓦斯、水文地质或工程地质等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井田内老窑或周边相邻矿井采空区未查清; (四)资源整合、水平延深或井田范围扩大时,原地质勘探报告不能满足矿井建设和安全生产要求;

(五)提高资源/储量级别或新增资源/储量; (六)其他专项安全工程要求。

第二节 地质预报

第二十一条 矿地测部门应依据采掘生产计划,进行采掘工

—- 6 -

作面地质预报工作。地质预报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地测部门与采掘单位应密切配合,及时观测揭露的各种地质现象,分析地质规律;

(二)地质预报应按规定编制年报、月报、临时预报; (三)地质预报应做到期前预报、期末总结,预报与实际出入较大时,应分析原因;

(四)地质预报经矿总工程师审查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地质预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断层、褶皱、陷落柱、地层倾角和岩浆侵入体等特征,以及对煤(岩)层的影响等;

(二)煤层厚度、煤层结构、煤体结构、煤质、煤层顶底板及其岩性等;

(三)煤层瓦斯赋存规律、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等; (四)含水层、隔水层、构造体的含水性和导水性,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老空区、老窑位置及其积水情况,封闭不良或封闭情况不明钻孔的位置及封孔情况等;

(五)其他致灾地质因素及建议。

第二十三条 矿井应建立地质资料分析制度,每月由总工程师或主管副总工程师组织地测、设计、生产、瓦斯治理等部门人员参加,对生产地区采掘揭露与预报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和总结,查找影响生产的地质因素,提出针对性措施。

- 7 -— 第三节 井下地质构造探查

第二十四条 当采掘地区地质条件不明时,井下需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查清采掘影响范围内地质构造赋存情况。

第二十五条 地质构造探查孔施工前,需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探查设计,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贯彻执行,否则严禁施工。

第二十六条 地质技术人员负责编制地质构造探查设计,专业队伍进行施工。

第二十七条 应通过测斜对钻孔层位进行控制和分析,并建立井下地质钻孔测斜成果台账。以下钻孔必须测斜:

(一)物探构造异常区验证钻孔;

(二)揭露层位与预计层位出现较大偏差的钻孔; (三)长距离钻孔;

(四)地质构造探查钻孔每个钻窝至少1个; (五)其他需要测斜的钻孔。

第二十八条 地质钻孔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根据需要做好煤岩层取芯、判别及编录工作,遇特殊情况及时汇报至矿调度室或地测部门;施工关键环节(开孔、下套管、遇标志层前)矿地测等有关部门需现场跟班,根据岩粉等情况判断是否钻至目标层位,判层困难时应取芯钻进。

第四节 采(盘)区掘进的地质工作

第二十九条 采(盘)区设计前3个月应提出采区地质说明

—- 8 -

书,并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第三十条 开拓巷道(岩巷)掘进过程中,每掘进10~20m,矿地质、开掘单位技术人员应当实测并绘制不少于1张迎头断面图。地质技术人员应根据收集的资料及时修改完善巷道素描图和预想剖面图。

第三十一条 采(盘)区开采结束后6个月内,应提出采区地质总结报告。

第五节 掘进和回采工作面的地质工作

第三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设计前1个月,地测部门应提出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并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三十三条 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

第三十四条 煤巷、半煤巷掘进工作面,每掘进40~60m,矿地质、掘进单位技术人员应当实测并绘制不少于1张迎头断面图。地质技术人员应根据收集的资料及时修改完善巷道素描图和预想剖面图。

第三十五条 为防止工作面内存在未探明的隐伏构造,回采前,需对工作面内部构造发育情况提前进行探查,并将探查方案报集团公司科技发展部备案:

(一)工作面平均倾角大于15°时,由于物探技术限制,物探探测资料可靠性差,因此应每隔100m施工1个穿透工作面的

- 9 -— 顺煤孔对工作面内部构造进行探查,对物探效果进行验证;

(二)采宽大于150m工作面,应每隔100m上下巷交替施工1个顺煤孔对工作面内部构造进行探查,相邻两个顺煤层孔合计长度应不小于工作面采宽;

(三)采宽50至150m工作面,应每隔200m施工1个穿透工作面的顺煤孔对工作面内部构造进行探查。

第三十六条 回采工作面形成后,应开展相关物探、钻探等地质工作,并在地质工作结束后10日内提出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

第三十七条 回采工作面每推进20~30m,矿地质、回采单位技术人员应当实测并绘制不少于1张煤壁素描图。当工作面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地质技术人员应绘制工作面前方煤层预想剖面图。

第三十八条 采掘过程中,遇陷落柱、断层(厚煤层断层落差大于煤厚,薄煤层断层落差大于3m)时,必须采取措施查明构造情况,并向集团公司科技发展部汇报。

第三十九条 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应在30日内提出采后地质总结报告。

第五章 奖 惩

第四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照《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办

—- 10 -

峰集[2020]290号关于印发《矿井地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章矿井生产阶段的地质工作第一节基本要求第十八条矿井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十九条矿井生产阶段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根据矿井生产的需要,系统收集、编录所揭露井巷工程的地质资料,开展地质预测预报工作,及时编写各种地质报告、地质说明书等相关地质资料,保障安全生产。第二十条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0txsy3nuwm6d7jn4l8uv58u602x7bw012kd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